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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停車費回歸指導價實屬民心所向

■耀琪

3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列入議程的項目中就有備受關注的《廣州市停車場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分類實行價格管理,住宅停車場收費或將再次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從2015年開始的關於放開停車收費的政策,其實就把住宅停車和商業場所的停車同等對待。眾所周知,住宅停車場是小區業主的剛需,它不像買東西那樣可以自由選擇。不可能因為回家停車嫌貴就把車停到馬路邊,甚至停到別人的小區裡。因此,公眾呼籲小區停車回歸政府指導價,就是希望能直面供需雙方力量的懸殊,避免開發商和物管企業借政策撐腰損害業主權益。

條例對住宅區停車收費行為進行規範,明確規定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對擅自制定、提高住宅停車費標準的規定了法律責任,並明確住宅停車收費納入地方定價目錄時,將按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如果條例實施,這意味著給開發商及物管企業加上了“雙重枷鎖”。一是停車費必須是雙方談出來的,不是企業單方面定出來的。類似有些物管企業說的“車位產權是公司的,對外租多少錢不用和租戶商量。”這樣的行為不能再繼續。但是對於沒有業委會的企業,議價是難以進行的。那麽第二道防線也要起作用,這就是政府指導價。如果違規,是可能受罰的,這就給企業的任性加上了防火牆。

此外,明確禁止建設部門隻售不租的行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這一點,不但需要物價主管部門具有快速反饋和督促的能力,還需要房管部門的配合。因為區區幾十萬元的罰款,只要多賣一個車位就可能回本了,這個處罰力度有限。尤其在黃金旺地,買得起樓的往往也能買得起車位,交易行為很容易完成,等人投訴再去監督就可能晚了。

真正意義的市場經濟,是以公平為底線的。這個底線必須在小區驗收開始對外出售時就要築牢起來。面對強大的開發商、物管企業以及散戶一樣的業主,政策尤其要首先全力保障業主有真正的選擇權。

歸根到底,有關部門還是應該按政策要求,大力培育業主自治組織,才可能實現平等協商議價,抗衡物管濫用優勢地位。讓住宅停車費標準,盡快回到指導價這個鐵籠裡,才可能遏製住物管對於業主利益的侵害。公眾對於條例的盡快頒布和實施,抱有很大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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