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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案啟示:市場執法要陽光化

證券市場紅周刊 特約作者 周俊生

10月15日,前科龍公司董事長顧雛軍收到了北京市高院的終審判決書,他向證監會申請信息公開案件的要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北京市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駁回了證監會上訴,維持原判。雖然事情結果還未最終敲定,但顧雛軍案經過10多年的曲折,發展到今天的結局,仍然能夠給我們帶來豐富的啟示。

要求證監會公開信息獲法院支持

15年前,隨著“郎顧之爭”的爆發,本來在中國資本市場上風生水起的顧雛軍漸漸陷入了困境。2005年5月,顧雛軍被立案偵查。2008年1月,廣東佛山市中院對顧雛軍案一審作出判決,顧雛軍因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680萬元。

但是,顧雛軍對自己的獲刑並不服。2012年9月,他提前獲釋出獄後,即展開了申訴。2018年6月,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開庭,經過長時間庭前庭後的各種交鋒,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在深圳開庭宣判,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但是,顧雛軍仍然有冤要申,2015年6月,顧雛軍向證監會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兩份信息:作為對科龍公司立案調查法定程序的依據,即《證券期貨案件調查規則》全文;以及2005年中國證監會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程序的主席辦公會議立案調查理由、立案調查結論、會議舉行時間、參會人員名單、會議內容、會議表決內容、會議紀要7項內容。

證監會於2015年7月答覆稱,《證券期貨案件調查規則》“屬於我會內部管理信息”,7項案件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均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於是,顧雛軍提起了行政訴訟,並最終獲得了法律的支持。

顧雛軍和證監會打這起行政訴訟官司,其意義是不可小覷的。如果證監會向他公開了相關信息,他很可能可以從中找出有利於他的內容,從而為推翻他至今仍然在身的挪用資金罪名提供新的證據。

證監會認為,《證券期貨案件調查規則》指導內部人員工作,這個說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既是約束內部人員的,又怎麽可以用來作為對外執法的法律依據。再如,證監會認為,主席辦公會是否召開、會議議題是什麽等信息,都可能對市場及其參與者產生重要影響,如果依個別當事人申請公開上述信息,必然造成個別申請人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這一說法混淆了一般信息與針對特定當事人所產生的特定信息的區別,在邏輯上也是存在漏洞的。

資本市場法治化包括不僭越法律

目前來說,顧雛軍的這起行政訴訟官司,程序還沒有走完,最終結果還未可知。如果證監會能夠在接下來並不是很充裕的時間裡提出強有力的反駁理由並獲得法院的認可和采納,那麽事情還是有可能翻盤的。

但無論這起案件的最終走向是什麽,它都向證監會的市場監管提出了新的更嚴格的要求,證監會的市場監管和執法工作必須做到陽光化。

中國資本市場一個最大的問題是,各種違法現象頻頻發生,投資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對證監會監管、執法的期待一直很高。在這種情況下,證監會是不是會因為需要嚴厲打擊違法活動,在保護投資者利益這個很正確的口號的激勵下,出現超出法律規定的執法情況?在顧雛軍案中,顧雛軍要求公開相關信息,說穿了就是對證監會的執法不信任。

資本市場是一個法治市場,對於各種違法現象當然要嚴肅處理,但是必須於法有據,而且這個法不能是證監會的“家法”,它必須是家喻戶曉的“國法”。如果不是這樣,市場秩序就會蕩然無存,證券投資就成了一個隨時可以獲罪的高危行業,任何一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都不能得到保障。資本市場的法治化並不是越嚴格越好,而是要求事事都能於法有據,不讓法律空懸,也不能僭越法律。

顧雛軍的這起行政訴訟案尚在進行中,對於證監會來說,正面意義就在於,證監會可以從這起案件中看到自己監管執法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從而改進自己的工作,使中國資本市場更好地實現法治化。(文章隻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刊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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