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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上訴已找到突破口!但他的時間還夠麽?

全文2635字,閱讀時間預計5分鐘。

2020 年 2 月 28 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因 “暴力抗檢”,未能遵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規定,被處以禁賽 8 年的決定,並立即生效。不過,此次判定並非終審,孫楊可以在 30 天內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仲裁結果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如今,眼看 30 天的期限將過,孫楊一方上訴與否,至少在媒體層面仍沒有絲毫動靜。

截止發稿時,孫楊微博的最近一條消息還停留在 3 月 2 日。

孫楊的代理律師張起淮在 2 月 29 日發表律師聲明後也未再對 “孫楊一事” 發聲。

事實上,在收到 “禁賽 8 年” 的處罰結果後不久,孫楊便在個人的社交媒體上表示對這一結果無法理解,並將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中國游泳協會也在第一時間發表聲明,對 CAS 的裁決 “深表遺憾”,並支持孫楊上訴。

此外,從收到判決結果的當天開始,孫楊就接連在個人的社交媒體上發布 “相關證據”,其中包括事發當日所用的 “血樣瓶”、當日興奮劑檢察官手寫的承諾書、當日的現場視頻以及 “尿檢官” 武先生手寫的說明書。值得一提的是,手寫的 “承諾書” 中有相關涉事人的身份證號碼,但孫楊在發布時卻並沒有對號碼進行遮擋,此舉也在當時引起了巨大爭議。

台灣時間 3 月 4 日,瑞士體育仲裁法庭公布孫楊一案的仲裁報告,當天,由最高檢主辦的 《檢察日報》 對於 “孫楊事件” 發布了三篇評論,認為孫楊無視規則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這也是中央級媒體首次針對孫楊禁賽做出負面評價。而就在仲裁報告公布之前,孫楊將在個人社交媒體上公布的 “證據” 全部刪除。此後,孫楊本人及其團隊再未提及 “上訴” 一事。

3 月 4 日的《檢察日報》

就在國內權威媒體關於 “孫楊上訴” 一事一片沉寂之時,十天前,世界權威反興奮劑專業網站《體育誠信》發表評論員文章《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被錯誤處罰》,撰稿人是美國著名的體育專家裡克 · 斯特林,他列舉了孫楊無罪的十個理由:

1.孫楊是游泳界受檢次數最多的運動員之一。在過去的八年中,他平均每兩周接受一次測試,總共 180 次。

2.直到問題出現,孫楊才開始質疑檢測人員的權威。

3.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整個測試團隊都經過適當的培訓和認證。

4.孫楊提出重新找一個有證件的尿檢官來完成測試。這是解決僵持問題的簡便方法,但興奮劑主檢測官拒絕了。

5.興奮劑檢測官是這場爭論的關鍵人物。鑒於孫楊以前曾投訴過該主檢官,所以她可能是對孫楊持有偏見,為什麽 IDTM 公司派遣同一個人?

6.在國際體育運動涉及大量金錢和政治的時代,需要嚴防測試承包商有腐敗和瀆職的可能。

7.血瓶被砸的聳人聽聞的報導具有誤導性。

8.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似乎對孫楊做出了充滿偏見的推定。

9.由於翻譯不善,孫楊的證詞和陳述不清楚。

10.最重要的證人之一是解釋檢測團隊資質標準的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工作人員。可以說他有利益衝突,因為 WADA 是該案的上訴人。

斯特林的這篇文章是有關孫楊處罰決定公布、特別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布仲裁報告後,國際上難得的力挺孫楊的 “聲音”。只不過,這種 “聲音” 太弱了,因為斯特林自己 “退休航空工程師、目前為國際問題獨立記者” 的身份也令他的發聲缺少權威性,其個人社交媒體上也對體育問題關注甚少,出現頻率最高的是 “維基解密” 的創始人阿桑奇。

《體育誠信》網站對斯特林的介紹以及收錄他的兩篇文章,除與孫楊有關的文章外,另一篇是質疑平昌冬奧會俄羅斯冰壺運動員服用禁藥是否有必要。

雖然斯特林撰文力挺孫楊,但是其列舉出的大部分理由基本都無助於孫楊的上訴,因為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 190 條,孫楊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理由僅可以是以下五點:

一、獨任仲裁員之指定或仲裁庭之組成違規;

二、仲裁庭對其自身管轄權之有無認定有誤;

三、仲裁庭超裁或漏裁;

四、違反程序的基本原則;

五、裁決有違瑞士公共政策。

因此,孫楊想通過上訴實現逆轉,也只能按照上述條款,來尋找此前庭審中出現的漏洞。相比較而言,3 月 17 日,美國著名的偉凱律師事務所對於庭審提出的三個疑問似乎對於孫楊更有幫助。

其一,仲裁小組並未排除 “最特殊的情況” ,即檢測程序存在嚴重缺陷的情況下,運動員拒絕接受樣本采集的可行性。實際上仲裁小組的專家們只是說一般情況下運動員不能夠把樣本留在自己的手中,如果這樣做的話會承擔嚴重後果和風險。

其二,仲裁小組似乎非常重視孫楊的個性,他們在 78 頁的仲裁報告裡指出 “這位運動員似乎有很強的個性,似乎期望他的觀點能夠佔上風”。報告還指出,孫楊並沒有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遺憾,但 “他堅持自己的立場,並最終將所發生的明顯過失歸咎於他人。”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宋傑教授和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廖詩評副教授在 《孫楊該如何成功上訴?》 中也提到:裁決中明顯地體現出對孫楊及其母親人格的判斷,而此種判斷是帶有明顯的感情色彩的,已經超越了仲裁裁決審查的範圍,違背了仲裁應 “中立和客觀” 的原則。

仲裁庭在裁決時,一方面明確地指出,孫楊是一位著名的游泳運動員,另一方面,在絕大多數場合,卻直接稱呼其為 “這位運動員”,而不是 “孫楊”,也不是 “第一被上訴人”,不是 “孫先生”,也不是“楊先生”,這只能解釋為:在仲裁庭眼中,孫楊不配擁有最起碼的尊重,甚至還不配被作為一方當事人予以對待。稱呼問題不是小問題。稱呼直接反應立場和態度。將孫楊直接稱呼為“該運動員”,既顯示仲裁庭對其缺乏最起碼的尊重,也反映了仲裁庭對一位著名運動員的輕慢和不經意,不能平等地對待爭端雙方。

在裁決第 314 段,在談到孫楊母親時,仲裁庭寫到:他的母親,看上去完全扮演著一個對她兒子毫無幫助的角色(his mother, who seems to have played a most unhelpful role to her son )。這樣的措辭可以看出,仲裁庭成員對孫楊及其母親存在偏見。而這樣一種偏見,會明顯地影響到仲裁庭的中立和公正,會影響到仲裁庭對爭端雙方的平等對待,進而影響著仲裁裁決的客觀性。

其三,瑞士最高法庭此前曾裁定,為期兩年的興奮劑禁賽和為期五年的假球禁賽並不違反公共政策。本案中,孫楊被判 8 年禁賽這樣近乎終身監禁,是否會被視為違反公共政策,這可能是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據此,如果孫楊方面能抓住“庭審違反程序的基本原則” 以及 “裁決有違瑞士公共政策” 這兩點進行上訴,仍存在著翻盤的可能。

截至目前,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官網媒體消息一欄中,沒有關於孫楊上訴的信息。據悉,有媒體聯繫到剛剛幫高雲翔打贏官司的張起淮律師,問及上訴情況得到的答案是 “保密” 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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