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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生態觀:如何讓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快速的經濟發展帶來物質財富的巨大增長和物質生活的改善,但也造成了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給人類的生存埋下了不可預料的隱患,引起人們的焦慮和不安。人們不得不多方反思,尋求對策和出路,包括重溯古人的生存智慧。朱熹作為儒家的集大成者,其關於人和物的思考建立在人與萬物同宗同源的基礎之上,蘊含著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觀念,為解決人類當前面臨的生態危機提供了獨特的思想資源。

《四書章句集注》朱熹認為人與物是統一的,他在《四書章句集注》一書中對《中庸》進行注解:“天以陰陽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而理亦賦焉,猶命令也。於是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賦之理,以為健順五常之德,所謂性也。”認為天在創化萬物的過程中,一方面以“陰陽五行之氣”聚合成萬物之形,另一方面,將“理”賦予萬物,這樣一來,萬物與人一樣都具有天賦予的共同之“理”,由於他相信“性即理也”,由此,萬物又具有共同的“天命之性”。既然人之性與物之性都來源於天,所以人與萬物有著共同的來源和本性。這種觀點在《朱子語類》中也有相關的表述:“‘性’字通人、通物而言。但人、物氣稟有異,不可道物無此理……仁義禮智,物豈不有,但偏耳。”在這裡,朱熹明確表述自然萬物與人一樣,也有仁義禮智之性。朱熹認為不僅是動物有著與人共同的“性”,而且花草等植物,甚至是無生命的物體也具有。“物物皆有性,便皆有其理……花瓶便有花瓶的道理,書燈便有書燈的道理。”

《朱子語類》如果說人與物一樣有著共同的“理”與“性”,是不是可以說人與物是完全無差等呢?顯然不是的。朱熹所說的人與物的統一,是從人之性與物之性兩者來自同一個本源而言,認為兩者在本質上並不具有差異。但人與物仍存在著高低貴賤之分,就在於人與物的“氣”有差異。朱熹在《孟子集注·告子上》注孟子所說的人之性與牛、犬等動物之性時,說:“人、物之聲,莫不是有性,亦莫不是有氣。然以氣言之,則知覺運動,人與物若不異也,以理言之,則仁義禮智之稟,豈物之所得而全哉?此人之性所以無不善,而為萬物之靈也。”在朱熹看來,人與物的氣稟是不同的,導致人的仁義禮智之性是完善而整全的,而物的仁義禮智之性是不全的,因此,人是萬物之靈。人與物統一於“理”而異於“氣”,作為行動的主體,人要承擔起道德責任與義務,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並在完善自我的基礎上推己及人、由仁及物,通過與自然的互動,實現人與天地萬物的和諧。由此,朱熹提出了自己關於人應當如何對待自然,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狀態是怎樣的。《走進大自然的宋代大儒:朱熹的自然研究》的作者樂愛國認為,朱熹提出人與物由於氣稟的不同而存在差異,聖人應當對人與物的不同品級而做出節製和約束,立禮、樂、刑、政之屬,以教化天下,而這種教化不只是在倫理道德方面,而且也包括在開發和利用自然物方面,而使“萬物各得其所”。

《走進大自然的宋代大儒:朱熹的自然研究》,樂愛國/著,海天出版社 2014年3月版朱熹在人如何對待自然萬物方面對人的作用定位是“讚天地之化育”。“讚天地之化育”是人要參與到自然當中,人與自然進行互動,並輔助自然,這一句集中了朱熹對於人類在參與自然過程中各種行為的高度概括,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他認可程頤關於“讚”的解釋,《程顥,程頤,河南程氏遺書》中程頤提到讚化處,說:“天人所為,各自有份”,這種說法得到朱熹的讚同,而且,朱熹在《四書章句集注》中他給“讚”下了定義,“讚,猶助也。”在朱熹看來,天和人各自有各自的分內之事,天有天所要做的事,人有人所要做的事,而人所要做的就是“讚天地之化育”,“讚”取“讚助”之意;另一方面,朱熹進一步將“讚”引申為根據天地之道,教化百姓依道而行,即“裁成輔相”,這一詞來源於《周易》。由於世間萬物都有其不足之處,而只是生成了人和萬物,賦予“道”和“理”,而天自己是無法使得萬物依道而行,無法做這些事情,因此,需要聖人來教化百姓與萬物。總的來說,就是根據天地之道,來“讚助”和“輔佐”天地所不能做的事,使萬物得以完善,依道而行。“讚助”與“輔佐”是朱熹對人參與自然的作用的總括,那麽人應當如何發揮這種作用呢?朱熹認為,只有“盡物之性”才能達到“讚天地之化育”。所謂“盡物之性”,就是要充分發揮自然萬物各自的本性,根據這些本性來處置,而不是依據人的主觀想象,這樣才能“讚天地之化育”。他在《西銘解》中提到“凡有形於天地之間者,若動若植,莫不有以若其性,遂其宜焉。此儒者之道,所以必至於參天地、讚化育,然後位功用之全,而非有所強於外。”朱熹認為,“讚天地之化育”要“若其性、遂其宜”,就是根據動物和植物的各自本性,給予適宜的對待,然後自然地能使得萬物完善,這不是外在的強加。此外,朱熹還指出,這種活動“皆是事實,非私信之仿像也”。由此可見,朱熹所說的聖人“讚助”與“輔佐”自然並不是從人出發的,而是要從萬物的本性出發。那麽對待自然萬物是具體應當怎麽做呢?先秦儒家關於生態方面大多強調“時禁”,不是完全禁止人們狩獵或伐樹這類行為,而是人們有時候可以做這些事,有時候不可以做這些事,如《孟子·梁惠王上》“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要按照一定的時節、萬物的節律來安排這些活動;《荀子·王製》篇提到的“汙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朱熹繼承例了這些觀點,《朱子全書》中有提到“聖賢出來撫臨萬物,各因其性而導之。如草木昆蟲,未嘗不順其性,如取之以時,用之以節:當春生時‘不殀夭,不覆巢,不殺胎;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所以能使萬物各得其所,惟是先知得天地本來生生之意。”聖賢要通過順應萬物的本性來開發自然,比如春天的時候不能砍伐樹木等,因時節來開採,這樣才能使得萬物各得其所,而前提則是要先認識到自然萬物的本性,而不是一味盲目地索取。人通過“盡物之性”,充分順應萬物的本性,並且“取之以時,用之以節”,不隨意戕害自然的動物和植物,這是朱熹關於開發和利用的具體要求和途徑。他認為,這樣做最終能達到人“與天地參”的目標,“可以讚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與天地參”是儒家提出的一種至高至極的人生境界,強調的是人和自然之間分職而又協調達到相統一的理想狀態,意為與天地功德並立而為三,這是一種人與天地和諧的狀態。總的來說,朱熹通過論述人與物的本性出自同一本源——天,說明人與萬物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其不同之處就在於各自的氣稟不同,導致人與物之間的差異,而天不能在這方面有所作為,因此需要人來“讚天地之化育”,人在這個過程中要順應萬物本性,“取之以時,用之以節”,最後達到“與天地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朱熹這種生態觀是從自然中萬物的本性出發,而不是從人出發,其最終目的與核心是人與萬物的和諧。這種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觀相比西方的生態保護觀點有其獨特之處,既不同於西方的“人類中心主義”,將人類置於人與自然關係的中心,以人的利益為出發點,也不同於“非人類中心主義”將人的活動視為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的作惡之源的觀點,如彼得·辛格《動物解放》強調解放所有的動物。朱熹既將人與自然的和諧視為中心,同時又肯定人的主體地位,將人作為促進並達成這種和諧的主導力量。這對於解決當前面臨的環境危機、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獨特理論支持與實踐指導的智慧。

《動物解放》,彼得·辛格/著,青島出版社 2006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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