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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列專家觀點回擊縱暴派對警方執法“質疑”

中新網8月20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導,在應對暴徒暴行方面,香港警隊始終是社會最堅實的防線,這也令警隊成為縱暴派及暴徒百般針對、刁難、造謠、抹黑的眼中釘、肉中刺。縱暴派及暴徒除了以不同謊言去煽動市民仇警,誤導社會公眾對警方執法行動的理解,甚至一再質疑警方執法權力,實質是想廢掉警方武力。

8月10日,“守護香港大聯盟”當天在香港各區發起“全民撐警日”活動,呼籲市民攜同親友前往附近警署,向警隊送上心意卡或慰問信,表達慰問和支持。中新社記者 洪少葵 攝

綜觀最常出現對警方執法權力的“質疑”,就是他們聲稱警方不應派臥底混入示威者隊伍中,實質是縱暴派在為最激進、任指揮角色的暴徒“保平安”;他們揚言警方“濫用武力”,實質是令警方應對擲磚甚至持武器暴徒時束手束腳,制服暴徒時有所避忌。

此外,他們聲稱男警不應該拘捕女疑犯,實質是想為女暴徒開脫;他們挑剔警方在合理懷疑下的截查、問話、拘捕權力,實質是讓暴徒可以更方便地為所欲為;他們造謠警方不能進入商場、民居,實質是為犯事暴徒製造避罪場所。

【釋疑1】終院:法律承認臥底執法

質疑

香港警方早前派出臥底混入暴徒之中,一舉於銅鑼灣把較為危險極端的分子拘捕。但“縱暴派”立即跳出來質疑警方派臥底的做法“不合理”,又稱警方“手段卑鄙”等。

事實

臥底做法在警隊向來都有,也是維護香港社會和平、打擊罪案的有效手段。2018年7月,警方就用臥底重擊西九龍區的黑幫,破獲黑幫武器庫及非法賭檔,最少拘捕79名男女,包括黑幫頭目及骨乾成員,也有被利用去收債、打鬥的青少年及學生。

專家見解

黃國恩︰警察有權臥底執法,以緝毒為例,這種執法方式很常見。近日多場衝擊中,暴徒的一些行為已接近“恐怖分子”,又組織嚴密,警方以公開執法方式往往無法取得證據,近距離更易取證。

至於有人質疑臥底警員“不出示委任證”,若臥底警員在高度機密的行動中出示委任證,等於直接宣告任務失敗,甚至是置自己於危險之中,反而不合理。

傅健慈︰終審法院在2000年一宗案件的判詞指:“法律承認利用臥底行動是執法機構用以打擊罪行的重要武器之一;特別是在犯罪活動正在進行時采取臥底行動以及在罪行完成後采取臥底行動,借此取得證據,將罪犯繩之以法。”現在情況嚴峻,警方往往需要辨認帶頭衝擊者、進行搜證。

8月12日,香港警方在位於粉嶺的警察機動部隊總部,首次展示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即俗稱的“水炮車”。中新社記者 謝光磊 攝

【釋疑2】武力需較施暴者高一級

質疑

為阻撓警方維持社會秩序,縱暴派每當見到警方采取行動驅散暴徒,甚至不得不採用催淚彈的時候,就一再質疑警方“濫用武力”,連驅散行動中揮警棍也被批評一番。

事實

根據警方公開資料,警方在疑犯使用武力時,可使用“高一級”的最低武力,去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

例如,對方使用刀刃刺向警員,警員就可以開槍製止;當對方主動攻擊時,警方可以用胡椒噴劑或者警棍;當對方作致命攻擊時,警方可使用槍械。這次多名警員執勤時被打傷至送院,但始終沒有開槍,可見警方相當克制。

專家見解

黃國恩︰警方開槍或施放催淚彈一般就現場情況及緊急程度判斷。而警方的現場指揮官一般會從專業角度判斷形勢作出抉擇,作為普通市民未必能夠全然了解現場情況和危險指數,往往難以理解,但若市民對警方的判斷有質疑,又或者在此間受到傷害,是可以通過相關機制投訴的。

不過,暴徒質疑所謂警方“濫用武力”是不符合邏輯的,他們是始作俑者,若沒有暴力示威,警方不可能自找麻煩主動上街“打人”。

傅健慈︰警方開槍是有明確指引的,例如,根據指引,布袋彈警方不會瞄準頭部或上身。

他指出,警方往往也是看情況是否緊急。如果當時疑犯的暴力程度威脅到市民安全,可能造成巨大傷害;又或者直接威脅警員自身安全,施放催淚煙或舉槍也是“最後的辦法”。

【釋疑3】男警可拘女疑犯但不得搜身

質疑

近2個月的衝擊中,不時見到有女暴徒的身影,更有女疑犯穿著裙子再加上被捕時掙扎走光,縱暴派又出現借機造謠,並借此質疑男警不應拘捕女性。

事實

警方向來可拘捕不同的疑犯和犯罪者,例如掃黃行動中,就常見男警作出拘捕行動,並帶疑犯上車。若規定只能同性別才可作出拘捕,或會令罪犯有機會逃逸。

警方早前已強調,警方一向尊重女性權益,並重申在任何拘捕及調查期間,警方一直都有嚴謹的指引,而搜身程序一定是由相同性別警務人員進行。

專家見解

傅健慈︰所有警務人員都有權制服、拘捕任何疑犯。但警隊指引要求,應由搜身對象相同性別的警務人員進行搜身,不過搜查涉嫌違法者的手袋、背包等其他物品,則沒有具體要求執行者的性別。他提醒警務人員在執行搜查任務時,一定要小心,避免被人刻意冤枉所謂“非禮”,若無其他人證明,也是百口莫辯。

黃國恩︰法律並沒有規定警方在實施拘捕時只能拘捕與自己同性別的人,但有規定搜身工作應由相同性別的警務人員進行。

資料圖:暴徒手持仿製氣槍,準備發射。圖片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釋疑4】有權進入私人場所抓人

質疑

近期的暴力衝擊中,暴徒生事後四處流竄,部分躲進商場,有人在民居、養老院附近鬧事,並質疑警方不應追逐進入商場或私人地方,聲稱警方無權進入執法、要先有手令等。

事實

香港社會不曾見過警察追歹徒追至商場就停步的情況,否則日後各大商場都會成為罪犯的避難所。在一些金鋪劫案中,警方為了製止罪案,也不會在罪案發生時,所謂先取手令再進入金鋪查案。

警方防止罪案科日前也發信給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引用法例指警察可合法進入處所執法,甚至打破物業門窗入內,若妨礙警察執法,屬犯法行為,可被判監禁和罰款。

專家見解

黃國恩︰基本上公眾地方都是警察可以進入的。而私人地方,根據《警隊條例》第50條,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被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該配合警務人員執法;警方也可以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任何地方。

傅健慈︰一般在公共地方,警察都可以巡邏、執法;機場則確實有禁區不能進入。而《警隊條例》第50條也賦予了警方在私人地方實施拘捕的權力。

他舉例稱,假設有人在街上搶劫後逃入民居,民居主人應該配合警方執法;若沒有獲得配合,在情況緊急時,警察有權封住該民居所有出入口;甚至在評估疑犯可能逃走的情況下,破門而入。

【釋疑5】有合理懷疑即可截查搜身

質疑

最近警方執法經常遇到縱暴派立法會議員阻礙,質疑警方基於什麽法理去截查部分蒙面人,要警方交代對方“犯了什麽法”。早前警方拘捕購買10支雷射筆的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時,又被縱暴派質疑是無理拘捕。

事實

如果要百分之百定罪才可以截查、問話,警方打擊罪案的能力必然會大減。

根據香港大學法律及信息科技研究中心資料,警員可以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除截停及查問外,警員如發現有任何可能會危害到他們的物品,也可以對有關人等進行搜身。

當警方有相當理由相信,任何地方已進行、正進行或即將進行非法集會或暴亂,及有人曾使用或可能使用武器,就可以在鄰近現場的任何公眾地方截停及搜查任何人,以確定該人是否乾犯相關罪行。

專家見解

黃國恩︰警方看到暴力示威者戴著頭盔、手持有傷害性的物件,有合理懷疑是很正常的。

他指出,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警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乾犯任何罪行者,都是有權進行截停、扣留和搜查的。

傅健慈︰《警隊條例》明確規定了“合理懷疑”可以實施截停、扣留和搜查的。他以街頭疑似搶劫案為例,若有疑似受害者在大街上大叫“打劫”,而警方又確實看到相關疑犯,截停搜查均是正常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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