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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行長一審獲刑10年,二審被發回重審

中信銀行長春分行原行長李耀東因受賄罪一審獲刑10年後,二審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裁定發回重審。12月3日,記者從李耀東辯護律師王振宇處獲得了這一消息。

李耀東案發前擔任中信銀行長春分行行長,曾任中信銀行泉州分行行長。他於2016年3月因涉嫌受賄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3月底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

後李耀東被福建省泉州下轄的南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提起公訴。他被指控在擔任中信銀行泉州分行行長期間收受賄賂340萬餘元,在審核審批相關企業申請貸款、續貸或增加授信額度的過程中,為他人謀利益。

今年1月,南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稱,李耀東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李耀東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6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構南安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此外,法院還責令李耀東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09.14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記者了解到,在該案一審時,李耀東被指控受賄的最大款項來自行賄人曹衛(化名)。檢方出具了曹衛行賄案一審判決書,該判決認定曹衛向李耀東先後四次行賄200萬元。

一審判決後,李耀東不服,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為由,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訴。自今年7月份,泉州市中院組織多次庭前會議、連續數日開庭審理。

王振宇律師在二審辯護時指出,一審階段認定李耀東受賄的證人證言,也即曹衛的詢問筆錄所取得的地點與李耀東被排除供述所取得的地點完全相同。

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因此曹衛的證言屬於“在專門辦案場所”取得,應該排除。

他表示,合議庭在庭審前做出了排非決定,也調取了大量證據,對整個證據體系產生了影響。

今年11月29日,泉州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泉州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李耀東犯受賄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南安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該院重新審判。

新京報記者 何強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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