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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職業差評師”:明碼標價幫店家打擊競爭對手

原標題:“職業差評師”公然接“業務” 明碼標價幫店家打擊競爭對手

網店經營近十年,數月內被14條差評整垮?記者採訪發現一個另類“產業”——

張女士在廣州經營網店,她投訴稱,此前,她的網店在短時間內收到了14條差評,導致店鋪被扣24分,銷量接連下滑。同時,張女士還被多名“買家”要求“退款不退貨”且進行補償,並接到了近50個騷擾電話。張女士表示,因未及時成功向平台申訴,經營近十年的淘寶網店於8月底被迫關張。近日,新快報記者通過網絡聯繫上了一名“職業差評師”,發現“差評師”居然明碼標價接“業務”,網店店主只要付錢,就可以通過“差評師”打擊競爭對手。

店主:買家給差評要求“退款不退貨”

張女士說,她經營網上鞋店,平時月銷量僅十餘件。今年4月中旬,她的網店竟在5天中連續接到山東、湖北、貴州、北京等地累計14筆訂單。不過,她沒高興太久,因為在發貨4天后,她在網絡平台上發現,貨物已經被查收,但沒有一個買家確認收貨。

之後幾天,陸續有買家聯繫張女士,聲稱買到假貨,要求“退款不退貨”並予以補償。張女士向他們解釋,所售商品僅僅參考了一些流行理念,並非高仿假貨,但這些買家仍然堅持退款要求,被拒絕後給了張女士的店鋪14條差評。

此後,多數買家要求“退款不退貨”。其中一個買家買了兩雙鞋子,每雙價格300元左右,直接張口要補償。張女士提出能把他買鞋子的錢退給他,並讓他把鞋子留著。該買家接受了張女士的建議,隨後又將此貨物放到二手網站,以每雙58元的價格出售,並繼續打電話騷擾張女士,要她重新把鞋子買回去。

新快報記者在張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和平台後台運行記錄中看到,這些買家下訂單時間集中,與張女士溝通要求退貨時語氣強硬,都以買到假貨為由,要求“退款不退貨”,同時給予金錢補償,並以差評對張女士進行威脅。無果後,更是在一天之內撥打張女士電話五十多次進行騷擾。

“差評師團隊”惡意打壓網店以此牟利?

儘管張女士及時與平台進行了溝通,但因為有一單差評沒能及時申訴,導致網店最終被扣了24分,銷量也因口碑下降而下滑。張女士稱,8月底,她不得不結束經營這家網店。

據張女士介紹,她在網店出售的鞋子都是自己工廠設計的,在線售賣近十年,銷量雖然不大,但口碑不錯,沒想到遭到一夥“差評師”的惡意打壓,讓她的心血付諸東流。

張女士還說,事後,一個自稱學生的買家主動聯繫張女士,在得到一定報酬後,“學生”對張女士說出了內幕。原來,這14條差評都來自同一個“差評師團隊”,這個團隊有一個召集人,以網賺為名,收取50元會費後,吸納特定群體加入QQ群。召集人在線發布任務,在淘寶挑選星級低、出售借鑒“爆款”時尚元素產品、銷量較小的店鋪,集中購買,以買到假貨要求補償為由,利用店家息事寧人的心理,用差評和語言攻擊對賣家進行威脅,要求“退款不退貨”,以此牟利,類似受害者遠不止張女士一人。

有人聲稱想入夥“差評師”索要入會費

“差評師”到底有多“厲害”?新快報記者了解到,很多網店賣家都有被“差評師”騷擾的經歷,“差評師”甚至成為一個新興“網賺”職業,形成了給差評——索賠——消差評的灰色“產業鏈”。

相關資料顯示,“差評師”專門以給網店差評為手段索要錢財,往往選擇星級較低的中小賣家下手,甚至出現了專門的團夥。團夥內有負責尋找目標的“獵人”、聽從指令統一行動的“拍手”、事後與店家“講數”的“談判師”,分工明確,往往以產品品質差、商家售假等為借口給予差評。“差評師”甚至承攬“業務”,幫助無良賣家打擊競爭對手。

近日,新快報記者通過網絡聯繫上了一名“職業差評師”,並在網絡平台上隨機選擇了一款月銷量為59雙的意大利風格男鞋和一款月銷量為642雙的韓式“爆款”女鞋,稱希望打壓競爭對手。將寶貝鏈接發給“差評師”後,對方很快給出了“報價”:前者下架630元、封店850元,後者降權630元、下架850元,並承諾5天完成。

當新快報記者表示報價過高時,“差評師”顯得很謹慎,隻透露是通過投訴扣分的方式進行操作,表示一分錢一分貨,並暗示自己有成熟運營團隊:“對我們的服務品質不用擔心,就算較大規模網店的差評‘業務’也能接。”當記者表達“入夥”想法時,“差評師”稱“入會費要500元”。當記者進一步詢問“差評師”的相關“業務”時,該“差評師”以“不要人了”為由拒絕了記者谘詢“業務”和入會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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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上月頒布尚未詳細界定“惡意差評”

“向平台投訴‘差評師’,證據截圖交了一大堆,店子還是被以證據不足(為由)扣了分。報案後,警察也不知道該怎立案。”一名網店賣家如是抱怨。

8月31日,中國在電子商務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中表決通過,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新快報記者查閱了電商法相關條文,發現其對當前電商涉及的一些領域並未提及。以惡意差評為例,這種行為在電商法中沒有詳細界定。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董毅智認為,雖然電商法未對惡意差評進行相關界定,但在現實中確實存在類似的案例。有關部門對“惡意差評”後的敲詐勒索行為,打擊力度還是比較大的。針對“惡意差評”現象和“差評師”這一群體,董毅智說,“差評”居然成為了一種“產業”,這一“產業”建立在電商的商品流通評價機制上。“電商平台與線下商家最明顯的差別就是它的評價機制,商家的業績跟整個店鋪的信譽、店鋪等級等關聯性很大,有人就利用這一評價機制去牟利”。因此,電商平台雖對“惡意差評”進行了打擊,但是距離規範經營還很遠。

董毅智認為,既然商家是職業經營者,在遭受了“惡意差評”等不合理行為時,首先就要按照正常的申訴管道去解決問題,包括通過平台本身進行申訴,或者走法律維權的途徑。董毅智稱,據我國刑法規定,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他人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1000元至3000元就可認定為數額較為巨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敲詐勒索1萬元至3萬元就可認定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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