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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員工齊患白血病,還有誰該反思

近日有媒體報導,廣東深圳華生電機有限公司多名工人患上白血病,經廣東省和廣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鑒定結果證實,這5名員工均為職業性腫瘤,也就是苯所致白血病。(5月12日中國新聞網)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我國《職業病防治法》更進一步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但是據罹患白血病的工人稱,工廠明知他們經常接觸致癌物,卻沒有配備相應的防護措施,只有在相關部門到廠裡檢查的時候才給他們一些保護。據悉,工廠的主要產品是天那水、二甲苯、玻璃膠等化學物品,對人體非常有害。

尤為可怕的是,目前工廠僅僅對5位員工進行了經濟賠償,從未說過一句道歉的話,也沒有對後續的員工進行應有的防護培訓,工人們仍然暴露在致癌物中,未來會不會有更多工人遭遇同樣的結局?

實際上,不只是新聞中的用人部門缺少勞動保護,一些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同樣視工人的健康權益為草芥。儘管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但是為了少花錢,一些企業仍然使用老舊設備,不願意轉型,只要能掙到錢,職工的健康權利根本不在其考慮之內。新聞中的這家公司,發給工人的手套都達不到安全標準,就遑論其它了。

不過,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不能僅僅依靠用人部門「良心發現」。用人部門之外還有一層「保護閥門」,那就是監管部門應該起到監督作用。但是,新聞中的公司,危害職工健康安全的行為長期存在,相關部門僅僅在2015年、2017年對該廠罰款10.5萬元,而罰款原因,卻是因為該公司未對員工按規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而不是因為未對工人盡到衛生保護責任。並且除了罰款,就沒了其他動作。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用人部門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顯然,對企業只是罰款是不行的,必須依法敦促企業及時糾正違法做法,依法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權利。必要時,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令其付出慘重代價。

需要看到的是,一些企業具有見風使舵、隨機應變能力,只要發覺上級部門下來檢查,立刻就變了面孔,勞動防護措施也有了,勞動防護工具也發到工人手中,但是一旦監管人員走了,立刻又恢復原樣。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創新監管思路,採取暗訪、培植「吹哨人」、突擊檢查等方式,避免用人部門玩「變臉」遊戲。

身體健康權,是勞動者最重要、最需要得以保護的權益。也因此,在本事件中,需要反思的不僅僅是用人部門,還有起著監管責任的相關部門。須知,職業病不是一時半會就爬上職工身體的,它有一個緩慢的過程,而對於這個過程的放任不管,任其蔓延,才是最可怕的。

文/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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