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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基層官員都在忙什麽?

文/洞玄子

一般來說,縣一級的官員叫做基層官員。這部分官員在正史裡記錄得並不多。關於他們如何上班,如何判案,一天都在忙些什麽,正史裡語焉不詳。但是,在很多公案小說裡,對這些官員的描寫卻比較多。

公案小說是中國古代小說中的一種題材分類,從話本故事演變而來,主要描寫作案和斷案。

案,本來指代的是幾案。公案,就是官府衙門裡的桌案。官府裡的桌案上堆滿了各種文牘,所以官方文件也叫做公案。

在宋代大量筆記中提到說公案。羅燁《醉翁談錄》中把小說分為靈怪、煙粉、傳奇、公案、兼樸刀、捍棒、妖術、神仙等八類,首次將公案列舉為小說的門類之一。在宋代之前未有相關記載,所以將宋代看作是公案小說的重要轉折期,將宋代話本包括元代的公案雜劇視為公案小說的萌芽,將先秦時期執法斷案記載和魏晉時期志怪、志人小說視為公案小說的源頭。

所以說,公案故事源遠流長,甚至於比"公案"這個名詞的歷史還要長。先秦諸子裡面就有一個這樣的故事,《韓非子》裡有記載,一天鄭國的相國子產早上出門,遠遠停到一個女人在哭,他聽了一會就命人把這個女人抓起來,一經審問,果然是個謀殺親夫的罪犯。原來子產大人聽出了這個女人哭聲中的是恐懼而不是悲哀,所以斷定這當中一定有奸情。這就算是一個公案故事,以今天的眼光來看,確實有些莫名其妙。

公案小說在宋元流行,而在明代火爆,但是大多都為短篇故事。現代人流行說的"四大公案"才是長篇章回體小說,卻出現的很晚,其中最早的《施公案》出版於嘉慶三年,公元1798年。以至於其他《三俠五義》《狄公案》《海公大小紅袍》之類的都是光緒年間才井噴式出現的。說起來還是古代小說,但是作者立足視野格局稍微大了一點,要知道這些公案小說和大名鼎鼎的《福爾摩斯探案集》已經是同一時期的作品了。

在這些公案小說裡,基層的官員們往往都被小說家們寫得殘暴而無能,這也並不奇怪。因為他們所接觸的第一線官員就是這樣的:身為一個第一線官員,同時也是一個好偵探,本來就是一個小概率事件。

如果在漢朝,一個人得以舉察舉為官,理由很可能是"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禦史",那麽他對司法刑偵工作可能還要熟悉一些。但既然到了隋唐之後,科舉成為了入仕的最主要途徑,那些靠和四書五經八股文死磕對線而取得做官資格的人物,對怎麽破案,你能指望他會多少?

然後身為一個地方官,其職責極其龐雜。所謂:"知縣掌一縣治理,決訟斷辟,勸農賑貧,討滑除奸,興養立教。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

斷案只是他眾多工作中的一項而已。實際上影響一個知縣升遷的最關鍵因素,是他的稅收才能。比如在清代,一個浙江的官員,如果在淺色到鹽政的問題上受到彈劾和處罰,他就直接失去了評為"卓異"的資格。顯然,財政問題才是官員們最牽腸掛肚的。

案件的審理當然也並非不重要。但官員在其中扮演了什麽角色,卻頗為可疑。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的名言就是說能使人民不打官司,才是好的地方官。在這個基調下,許多制度設計,都以甩鍋為第一要務。康熙年間定下制度,每年夏季,除非重大刑事案件,政治案件。官員一概不受理訴訟。理由是農忙時節無暇顧及婚喪嫁娶,田土訴訟等瑣事。州縣官員如有接案子的,反而要被參劾。其余三個季度約定俗成也有三六九放告的規矩:就是說每個月只有初三,初八,十三,十八,二十三,二十八幾天受理民間訴訟。

即使接受了訴狀,官員也未必會花多少心思過問。狀紙拿進來,自然有刑名師爺處理,官員可能只是在處理意見後面簽字蓋章而已。

當然如果是命案,要案,那就大不相同。不論遠近風雨無阻,州縣官都要親到現場勘驗,如有拖延就要被降級乃至撤職。

這是一次浩浩蕩蕩的集體行動。官員出門,要帶著屬吏,轎夫,車夫各色人等;為了保護現場還要動員人手搭設簡易木棚;官員並不具備驗屍的專業技能,還需要仵作等技術人員。如果一不走運你被懷疑成凶手,那麽所有這些人的接待費用,都由你來支付,以至於其他各種陋規,更不必說。所以做一回嫌疑人,即使最終被證明清白,因此破產的也不在少數。

這麽來說,倒是很容易理解公案小說讀者為何那麽愛聽微服私訪的故事了。官員如果都有這個愛好,那麽民間該省下多少接待費用。

事實上,大量案件的審理結果,都是具有很強的隨機性的。因為只要不因此引發群體事件,對官員來說這不算什麽大弊。

案情審理完畢,官員要寫判決書,即所謂判詞。這大概是整個斷案過程中,唯一需要官員親自完成的工作了。不要忘了,縣太爺也是讀書人出身,這是他展示自己文學才能的好機會,他一定不會放過。故而半數以上的判詞並不援引相關法律條文,但一定會寫的駢四儷六,文采斐然。

如馮夢龍這樣文化水準較高的作家,創作公案故事的時候,會表現一下官員們這種愛好。如《喬太守亂點鴛鴦譜》,講的是女裝大佬引起的一系列誤會風波和情緣的故事,最後老爺是這樣判決的:

弟代姊嫁,姑伴嫂眠。愛女愛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變出意外。移乾柴近烈火,無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適獲其偶。孫氏子因姊而得婦,摟處子不用逾牆;劉氏女因嫂而得夫,懷吉士初非炫玉。相悅為婚,禮以義起。所厚者薄,事可權宜。使徐雅別婿裴九之兒,許裴改娶孫郎之配。奪人婦人亦奪其婦、兩家恩怨,總息風波。獨樂之不若與人樂,三對夫妻,各諧魚水。人雖兌換,十六兩原隻一斤;親是交門,五百年決非錯配。以愛及愛,伊父母自作冰人;非親是親,我官府權為月老。已經明斷,各赴良期。

這是所謂的"花判",和真正的判詞,格式一樣,但對仗巧麗,辭藻華美,議論油滑,是那些半吊子文人最喜歡的文字遊戲。

當然,晚清的公案小說家們可沒有擬判詞的本事,他們的讀者也沒有讀這些的興趣,所以自然可以省略了。

實際上,傳統的公案故事,自有它的好處,不過這些好處本來就應該在戲台上,在書場裡,不在小說。

戲園子裡,台上一分鐘,要有台下十年功打底;茶館裡,說書先生東拉西扯,一回故事完全不靠譜的康熙私訪月明樓,能說上一個月,但瑣瑣碎碎的細節裡,無窮的物態詩情,風土人物,隱然就是三教九流真實的人生。

所以和《三國演義》《水滸傳》《西遊記》一樣,《三俠五義》《施公案》《彭公案》也是世代累積的故事。口頭傳播,才是浩瀚的大河;小說文本就好似凝結的冰塊。那些"大名著",由於有比較優秀的文人參與創作,算是河流表面的基本封凍,但是冰面之下仍然是激流洶湧。公案故事就不同了,大河波濤洶湧泥沙俱下,倉促炮製出來的文本,不過是河水裡的幾塊浮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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