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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幣卡案進入司法審判 類證券產品監管遭遇刑法空白

  郵幣卡電子盤案進入司法審判 類證券產品監管遭遇刑法空白

  本報記者  王峰   北京報導

  曾經火爆全國的郵幣卡電子盤在經歷交易場所清理整頓歸於沉寂後,近日重新進入公眾視野。

  今年5月21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64名被告人利用河南遠洋恆利郵幣卡交易中心操縱3種郵票價格,詐騙被害人資金7000多萬元,被判處詐騙罪。

  記者近日獲悉,另一樁郵幣卡大案浙江華恩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恩資本”)案也已向法院提起公訴,部分案件已一審開庭。該案涉案金額超10億元,涉案人員200多人,全國被害人超2萬人,在全國郵幣卡交易案中的“分量”舉足輕重。

  華恩資本作為會員公司,依托河北濱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濱海市場”)開展郵票交易業務。但值得注意的是,濱海市場是一家依法注冊成立,並擁有大宗商品交易資質的合法平台。

  這個合法平台上開展真實存在的但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其性質應該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華恩資本案不宜以詐騙罪提起公訴,被告人行為更類似於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然而,郵幣卡既不屬於證券,也不是期貨。在“罪刑法定”原則下,系列郵幣卡交易案件面臨立法空白。

  “過山車”似的郵票價格

  郵幣卡電子盤始自2013年10月21日南京文交所錢幣郵票交易中心的上線。

  郵幣卡是對郵票、紀念幣、電話卡的合稱,通常被愛好者作為收藏品或者儲值資產。郵幣卡電子盤采取實物掛牌、實物提取的方式,將原本分散在現貨市場的郵票錢幣等收藏品集中分類、託管上市、定價發行。

  據統計,到2017年時,全國共有近百家郵幣卡交易平台(主要是各大文交所),郵幣卡品種一共3800多件,其中包括獲得地方政府批準設立的文化產權交易所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根據全國27家典型郵幣卡電子交易平台數據統計,2015年全年累計成交額1.4兆元,其中,成交金額超過100億元的電子交易平台就有14家。但如今,這些交易平台幾乎全部停盤,諸多投資者資金被凍結。

  停盤的原因是郵幣卡電子盤交易的巨大風險。據了解該交易模式人士介紹,這個市場特別容易出現操縱郵幣卡電子交易的情況,莊家為了獲利,大肆炒作,拉高價格,成功誘多後出貨,中小投資者成為“接盤俠”。

  比如南京文交所2014年2月上市的“三輪虎大版”郵票,其上市價為239元,在2015年10月曾創下最高10.98萬元的記錄。但是,此後的現貨價只有750元左右。

  2016年12月偵破的浙江華恩資本案,可以說捅破了郵幣卡電子盤的“虛火”。據報導,該案是全國首例打擊郵幣卡詐騙的成功案例。

  華恩資本成立於2015年8月,在河北濱海市場掌握了13種郵票,其下設多個營業部,由主管、主播及若乾名業務員組成,此外還設立了操盤手等崗位。

  21世紀經濟報導得到的起訴書顯示,業務員以虛構的身份偽裝成股民,在網絡上大量的入群加好友,將由主管冒充的股票老師QQ號推薦給被害人,並由主管以老師的身份為被害人分析股票走勢行情來獲取被害人信任,後以唱空股票市場,謊稱郵票市場為牛市的方式誘導被害人投資郵票市場,到河北濱海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開戶入金。

  起訴書稱,待被害人大量入金,高價接盤由老師主推的郵票後,公司再次通過內部操控導致郵票持續跌停,快速拉低郵票價格,從而導致被害人虧損,以此從中非法牟利。

  起訴書顯示,至案發,華恩資本操盤手账號內出金數額為6.42億餘元,入金數額為5673萬餘元,可用資金4.2億餘元。據參與辯護的律師介紹,整個華恩資本案發時共抓捕兩百多人,其中一百多人被提起公訴,被分拆成多起案件在浙江省多個法院審理,目前已有法院一審開庭。

  郵幣卡是否為類證券交易?

  2017年12月底至今,浙江紹興、寧波,湖南張家界等地法院宣判了幾起郵幣卡電子盤詐騙案,華恩資本案亦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河北濱海市場中,類似於華恩資本的會員公司有兩百多家,還有多家公司人員案發。“河南有涉案會員公司人員被以詐騙罪起訴,黑龍江、上海等地則沒有認定為涉嫌犯罪行為,未予立案。”一位參與了華恩資本案的辯護律師告訴記者。

  有刑法學者介紹,詐騙罪的成立,需要存在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交付、處分財物。

  “但河北濱海平台是合法成立的,郵票是真實存在的,交易的K線圖、流水也都沒有被修改。”參與了華恩資本案的北京德恆(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實之告訴記者。

  多位參與了華恩資本案的辯護律師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相較於詐騙罪,此案中被告人的行為更類似於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然而,目前沒有法律明確將郵幣卡電子盤納入證券範疇。

  中央財經大學文化產業系教授周正兵2017年撰文認為,各地郵幣卡交易中,文交所雖然設定了物權交割種種規則,卻很少有投資主體通過交割獲得物權,幾乎所有投資主體都著眼於該物權作為資產, 或者稱為證券化資產的未來收益。就此而言,文化交易所此類產品的交易應受《證券法》以及證券管理部門監管。

  “《證券法》界定的證券範圍偏窄,有觀點認為應該將‘實質證券’都納入證券概念,這樣的話,投資合約、比特幣等都可以納入到證券行業監管之中。”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謝傑說。

  “證券的範圍拓寬以後,郵幣卡電子盤等亂象就可以納入到證券監管,以及操縱證券市場罪等刑法規製當中。”謝傑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張紹謙也撰文認為,郵幣卡等新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行為與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模式本質並無二致。作為新生事物,普通投資者對其不甚了解,具有某些資訊優勢的人員更容易通過金融衍生品交易謀取巨額利潤。

  張紹謙認為,應該在對刑法中證券、期貨犯罪有關條文進行修正時,將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等嚴重危害相關金融市場秩序、危害其他相關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納入金融市場刑法規製範疇。

  (編輯:周上祺,如有意見或建議請聯繫:[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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