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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嚴禁在校園內推介非法集資活動

人民網北京9月4日電 教育部辦公廳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加強日常監控完善風險防範機制,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校園安全穩定。

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要在秋季開學一段時間內,集中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進校園活動,教育引導廣大師生樹立合理的理財觀念,提高廣大師生對非法集資風險的防範意識。要加強校園秩序管理,嚴禁任何人、任何組織通過任何形式在校園內推介非法集資活動。定期開展非法集資活動排查,密切關注非法集資入侵校園的形式,警惕通過校園課堂、傳單、微信朋友圈、微博、資訊推送、熟人推薦等形式吸引學生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通知提出,各地各高校要在當地政府長官下,積極配合做好教育領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後處置、維護穩定等工作。

附件:

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參考提綱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危害及主要手法等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部門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具體為: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危害和損失承擔

非法集資不可持續,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此外,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三)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遊、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月台,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二、識別防範非法集資宣傳重點

1.向公眾宣傳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的官方網站、客戶服務電話等正規服務管道,告知群眾查詢銀行正規理財產品的途徑和方法、購買保險產品、查詢保單真偽、獲取保單服務的正確途徑和方法等。

2.向公眾宣傳銀行員工行為規範、保險銷售行為規範等,提示公眾不與銀行、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定,不接收從業人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條。告知非法集資及有關違規行為舉報投訴方式,鼓勵社會公眾及時舉報非法集資線索。

3.提示社會公眾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高息“保險”、高息“理財”,不被小禮品打動,不接收“先返息”之類的誘餌。通過正規管道購買金融產品,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账繳費、配合做好回訪。

4.提示社會公眾注意保護個人資訊,關注正規機構發布的銀行、保險廣告資訊和非法集資風險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舉報投訴。

5.提示社會公眾,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財”“保險”產品,務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三是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五是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六是以“扶貧”“互助”“慈善”等為幌子的;

七是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廣告傳單的;

八是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九是“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伺服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账戶、境外账戶繳納投資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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