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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等國進口乙醇胺采取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公布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2018年6月16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50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存在傾銷,中國乙醇胺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據裁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乙醇胺產品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11.7 %-97.3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項下。292211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29221200項下的二乙醇胺鹽不在本反傾銷措施產品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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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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