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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管囚犯又髒又累,就像一起受罰,為何衙役搶著去做

看管囚犯,從來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這需要跟犯人長期在一起。這樣的日子,難免有些辛苦乏味。尤其是清朝的獄卒。他們不僅工作辛苦,待遇地位也非常低。

清朝的時候,獄卒屬於監獄裡的差役,屬於衙役的群體。雖然是個穩定的工作,但獄卒每年的收入最高不過12兩白銀,最低可能只有二、三兩白銀之間。

按照清朝時的物價,這筆收入,僅能勉強維持一家老小的日常生計。為防止擾民,清朝規定包括獄卒在內的所有衙役,不允許私自離開衙門。

如果有事要出去,需要得到批準。所以,獄卒們想在外面做一份副業,往往也不是那麽容易。

而且,獄卒的地位並不算高。作為看管監獄人的人,很難得到百姓的親近。這些人基本又沒什麽文化,士大夫官員也不屑於跟他們為伍。即便招攬為心腹親信,也極少有官員願意把獄卒看成同一身份的人。在科舉上,獄卒的子嗣也會受到限制。

可即便這樣,清朝仍有相當一部分人想要擔任獄卒。甚至經常出現父子先後擔任獄卒的現象。出現這種情況,除了因為獄卒有一份穩定的收入,更在於獄卒可以依靠自己的位置和身份,斂取大量財貨。

而這種情況的出現,則是跟清朝,乃至於過去數千年歷史中,監獄內部的種種漏洞導致的。過去的時候,很多朝代都沒有完整的監獄法律。

雖然中國在兩千多年前的經典《法經》,就有關於監獄法律的記載。清朝的《提牢備考》、《大清律例》中,也有很多關於監獄法律的記載。但它們都分散在不同條款中,經常前後矛盾。

比如說,清朝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監獄審理案件時,不能濫用刑罰,並為此推出很多硬性規定。刑罰時,施行人員使用的刑具規格、刑罰的次數,都有嚴格的限制。

按照清朝法律的規定,地方州縣中,如果是自行審理的案件,一般不能使用夾棍拷問,除非是重大案件中的主犯和相關牽連人員,以及查明證據卻不願意招供的嫌疑犯,可以用夾棍刑訊拷問。

每次使用的時候,對於使用的人員、案件、次數,都要有詳細的記載,以備將來的查詢。但是,清朝法律中又有另一條規定:“若因公事,乾連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後因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論。”

這條法律的出現,實際上是公開變相允許濫用刑罰。對於獄卒來說,就給了他們更大的活動空間。那些被送進監獄的人,如果想在刑罰過程中活命,賄賂獄卒,就成了一種常用手段。

清朝的法律規定跟實際執行之間,也有非常大的差異。按照清朝規定,對於犯人要:“日給倉米一升,寒給絮衣一件。鎖枷常洗滌,席薦常鋪置,夏備良漿,冬設暖床,疾病給醫藥。”

如果按照這個規定,犯人其實可以享受不錯的待遇。但是,獄卒們為了逼迫犯人交錢,常常會給他們一個汙濁不堪,冬涼夏暖的環境。無論是朝廷中央常設的“刑部獄”“禦史台獄”等正式監獄,或者是用來監禁臨時嫌犯的“監獄”。糟糕的環境,讓清朝監獄中犯人的死亡率極高。

光緒年間,四川監生陳樂生曾記載,當時四川每年在監牢中死亡的人數達到每年六、七千人,安徽也有三、四千人,全國則有數萬人。這是一個非常龐大的數字。

犯人不僅面臨糟糕的監獄環境,還有不可知的囚禁期。原本有罪關押,無罪釋放是正常的道理。可是在清朝的時候,很多犯人的釋放期可能被無限拖延。根據檔案記載,乾隆十七年時,監獄裡仍有康熙年間被羈押的人犯沒有被釋放。這些人的性命,全都攥在獄卒等人手中。

而且,清朝的時候,地方差役的收入,需要由地方官支出。朝廷給知縣、知府、總督、巡撫等地方主事官的職權,又是審案刑名一把抓,監獄本身也沒有太大的權力。

獄卒們自然以官員馬首是瞻。即便地方官有心要整治獄卒,往往也不是那麽容易。因為地方官要處理事務,很多要依靠這些衙役完成。

獄卒周圍,又有訟師、惡霸、地保等人。他們結成一個牢固的利益團體。這些人大多有非常複雜的社會關係。這就造成了獄卒們在監獄內無法無天。

被送進監獄的人為了保全自己,勢必要自保,用賄賂的辦法,希望可以逃脫牢獄性命之災。而獄卒們也靠著法律之外的權力,大肆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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