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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銀集資詐騙案二審:集資逾5.6億 主犯獲刑15年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上海百銀金融資訊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經營人繆友春集資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繆友春,曾用名繆鋒,男,原系上海百銀金融資訊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百銀)、上海宜貿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宜貿公司)經營人之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6年3月12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認定,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繆友春夥同他人,共同經營上海百銀,在互聯網上開設“熱貸網”並在上海市楊浦區、浦東新區、奉賢區等地租賃辦公場所開設新天、周浦、三林、南匯、奉賢等營業部,招募員工,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轉讓該公司的房產抵押借款債權為名,採用對外設攤、投放小廣告、網絡宣傳等方法,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通過簽訂《個人出借谘詢與服務協定》、“熱貸網”網絡平台轉讓債權等方式,吸引社會不特定公眾共計3000餘人參與投資,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合計人民幣5.6億餘元,其中小部分資金被用於對外宣傳的房產抵押貸款業務,大部分資金被用於歸還投資者本息、購置房產及轉入繆友春、賴某甲(在逃)等個人账戶,至案發,仍有2.1億餘元未兌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一審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繆友春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並按同等原則分別發還。

  宣判後,繆友春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繆友春集資詐騙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正確,應予支持。上訴人繆友春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符,且於法無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和采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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