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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校園貸”不還 400多名大學生成被告卻無人應訴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

  核心提示

  借錢買部上等手機,手機到手後,借的錢卻不還了……今年上半年,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高新法庭陸續受理廣西某金融投資公司訴高校學生借款合約糾紛案件,400多名大學生成被告。令人遺憾的是,該系列“校園貸”案件陸續開庭後,無一大學生應訴。

  被告大學生為何消極應訴?為了保障大學生們的合法權益,日前,主辦該案的法官遠赴貴陽兩所高校,“上門”組織調解。結果,僅有3名大學生因為害怕“丟”了好工作,選擇了主動還錢。更多的被告大學生認為,“校園貸”等於非法放貸,國家打擊“高利貸”,他們借的錢不用還。

  1 借錢買手機不還成被告 大學生無一人應訴

  據主辦該案的黃支革法官介紹,該院受理的這批“校園貸”糾紛,每個案件借款金額均在7000元左右。從雙方的借款合約看,借錢的學生,通過廣西某金融投資公司的“704校花”業務,借貸基本都拿來購買上等手機。手機到手後,這些大學生因種種原因未能還錢,從而成為被告。借貸的大學生,涵蓋廣西、江西、貴州、湖南、湖北等各地高校。

  因為被告大學生均不在南寧,該系列案立案後,法院均通過雙方合約上大學生所留地址,快遞寄送應訴材料,不少遭拒收。最早立案的3名被告是江西3所高校的大學生,法院也向這3名大學生所在高校發函,希望校方能督促被告應訴。但開庭時,3名大學生並未應訴。而該系列案,目前尚未有一名大學生應訴。

  2 法官“上門”組織調解 僅3人選擇主動還錢

  被告大學生為何消極應訴?他們的真實想法到底是怎樣的?為了保障被告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了解他們的真實心態。6月初,主辦法官和原告方,專門趕赴貴州省貴陽市2所高校,組織20名被告大學生座談。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竟然沒有一名大學生選擇參加。

  主辦法官只好和高校老師進行溝通,並通過老師告知被告大學生,原告出具的調解方案。按照該方案,如果“被告一次性付清本金和訴訟費用,原告放棄利息、手續費、違約金(在合約中有約定)等訴訟請求,並同意結案。”法官將隨身電話留給校方,希望願意和解的同學能和他們聯繫。

  就在法官準備離開貴陽時,有3名被告大學生找到法官和原告,選擇了和解,並一次性歸還了借款。3名大學生表示,他們已經找到了好工作,大學一畢業就將去部門報到。父母擔心他們因為此事而“丟”了工作,所以給了他們錢,讓他們趕緊來處理,這才“不得已”來還錢。

  3 被告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 法官提醒慎用“校園貸”

  更讓法官大跌眼鏡的是,據這3名大學生反映,收到法院傳票後,眾多被告大學生專門成立了QQ群。大家統一的觀點是,國家在打擊高利貸、非法放貸,而這個“校園貸”就是非法放貸。所以,他們所借的錢款根本不用還。

  “不知道他們從哪裡聽來的這些錯誤觀點,國家確實在打擊非法放貸,但是正常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黃支革法官告訴記者,在該系列案件中,眾多被告大學生確實借了錢,至少借貸的本金必須要歸還。利息方面,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也要償還。如果這些大學生一直消極應訴,案件缺席審理,只有原告“一面之詞”,對大學生很不利。如果案件判決生效後,他們依然不還錢,等他們上了老賴“黑名單”後,90%以上都要還錢,但卻給個人信用留下汙點。

  黃法官還告訴記者,除了3名大學生“不得已”還錢外,至今再無一名大學生主動聯繫法官。對此,黃法官再次呼籲,在校大學生應當建立良好的金錢觀、物質觀,在上等、超前消費面前保持理性,慎用“校園貸”。同時,要培養法律意識,正視法律風險,增強誠信把控,對已經發生法律風險的行為應當積極想辦法解決,勿讓一時的衝動消費,成為步入社會後個人成功與發展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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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陷“校園貸”運毒獲刑14年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訊 據《昆明日報》報導,因為“校園貸”欠下3萬元貸款,江蘇“90後”宋某來到雲南邊境以“體內藏毒”方式運輸毒品,被昆明鐵路運輸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萬元。

  1996年出生的宋某是江蘇南京人,高中畢業以較好的成績考入江蘇一所知名大學,家庭條件還算優越。從小好強的宋某,生活很獨立,也有想法。大三時,宋某一邊上學,一邊創業,因在校表現優異,多次獲得學校表彰。誰也不會想到,他會走向犯罪的深淵。

  原來,宋某在創業過程中,遇到資金周轉困難,就通過社交軟體申請了“校園貸”,一次性貸款3萬元,並約定利息。後來宋某創業沒有走出困境,償還不起“校園貸”,債主天天逼著還錢。去年11月上旬,宋某在網絡上看到高薪帶貨的招募資訊,正為錢發愁的他,就決定賭一把。

  去年11月13日,宋某按照網絡上的資訊,來到雲南邊境“帶貨”。別人告訴他,可以把毒品吞進肚子裡帶到昆明,給他好處費1萬元。為了盡快還上貸款,宋某決定鋌而走險賭一把。

  11月15日上午,宋某將346.3克毒品吞進後,到瀾滄景邁機場,準備乘坐飛機前往昆明,在他登機時,民警看到宋某形跡可疑,便上前盤問,他主動交代了體內藏毒的事實。

  昆明鐵路運輸中院在審理宋某運輸毒品案時,認定宋某構成運輸毒品罪,具有自首情節,有一定悔罪變現,決定對宋某減輕處罰,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萬元。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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