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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同意調取證監會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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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直播:最高法重審科龍電器顧雛軍案

  最高人民法院定於2018年6月13日上午8:30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宣讀庭前會議報告】審判員羅智勇:五、處理決定

  合議庭經評議,決定:

  (一)關於雙方提交的新證據材料的問題

  同意將顧雛軍提交的證據材料一、張巨集提交的二項證據材料以及檢察機構提交的七項證據材料作為新證據納入法庭調查。顧雛軍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雙方一致認為不屬於新證據,但有爭議的,可以在法庭審理時提出意見。

  (二)關於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的問題

  同意調取顧雛軍申請的第一項證據材料,即中國證監會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相關材料,以及第三項申請的部分證據材料,即廣東省科技廳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順德格林柯爾頒發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審判長 裴顯鼎]:各原審被告人,本庭沒有讓你們坐下,請起立。

  [審判長 裴顯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現在開庭。 傳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薑寶軍、張巨集、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到庭。

  [審判長 裴顯鼎]: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挪用資金一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顧雛軍等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2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9月,顧雛軍刑滿釋放後,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由本院提審本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本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審判長 裴顯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90條規定,合議庭此前已經對各原審被告人的身份、原判處刑罰及刑罰執行等情況進行了核實。

  [審判長 裴顯鼎]:現在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檢察人員及辯護人名單。本案合議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一巡回法庭庭長裴顯鼎擔任審判長,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長張勇健和主審法官羅智勇、司明燈、劉艾濤為合議庭組成人員,石冰、羅燦擔任法官助理,書記員張燕清擔任法庭記錄。

  [審判長 裴顯鼎]: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慶東、劉小青、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有西、廣東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童漢明作為顧雛軍的辯護人,北京盛衝律師事務所律師盛衝作為薑寶軍的辯護人,北京市信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振彪作為張巨集的辯護人,廣東君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友學作為張細漢的辯護人,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江、袁軍作為嚴友松的辯護人到庭參與訴訟。

  [審判長 裴顯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審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申請回避,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自行辯護,作最後陳述的權利。為充分保障各原審被告人、辯護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並保證庭審持續高效進行,5月18日,合議庭組織檢辯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就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23條、第24條的規定,合議庭製作了庭前會議報告。

  [審判長 裴顯鼎]:各原審被告人可以坐下。如你們有身體不適的,可以舉手向本庭示意。

  [審判長 裴顯鼎]:下面由審判員羅智勇宣讀庭前會議報告。

  [審判員 羅智勇]:一、庭前會議的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8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召開庭前會議。會議由審判長裴顯鼎主持,合議庭成員張勇健、羅智勇、司明燈、劉艾濤,法官助理石冰、羅燦參加會議,書記員張燕清擔任記錄。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慶東、劉小青、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參加會議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薑寶軍、張巨集、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以及顧雛軍的辯護人陳有西、童漢明,薑寶軍的辯護人盛衝,張巨集的辯護人馬振彪,嚴友松的辯護人李江、袁軍參加了庭前會議。

  [審判員 羅智勇]:庭前會議分為三個階段,一是處理與當事人訴訟權利有關的程式性事項;二是就檢辯雙方提交新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申請證人出庭等事項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三是對原生效裁判列舉的證據進行全面梳理並聽取檢辯雙方意見。

  [審判員 羅智勇]:二、關於程式性事項的意見 庭前會議中,合議庭就與審判相關的程式性事項詢問了檢辯雙方,形成以下明確意見: 1.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未申請本案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法官助理以及書記員回避。 2. 檢辯雙方一致同意本案公開開庭審理。 3. 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 4. 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不申請重新鑒定。 5. 檢辯雙方一致同意庭審時不再宣讀原一審判決書和二審裁定書。

  [審判員 羅智勇]:三、關於檢辯雙方提交新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申請證人出庭等事項的意見 (一)關於雙方提交的新證據材料 1.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交的15項新證據材料 對於證據材料一,雙方一致認可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後變更為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德格林柯爾)於2004年獲得廣東省科技廳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對於證據材料二至六,雙方一致認可其內容的真實性,同意提交法庭,但認為其屬於公開的政策法律檔案,不屬於新證據。 對於證據材料七至九,雙方一致認可不屬於新證據,但辯方對原審未予采信有異議;檢方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原審未予采信不持異議。

  [審判員 羅智勇]:對於證據材料十,雙方一致認可不屬於新證據。檢方認為該證據材料來源不明,真實性、合法性存疑。辯方提出其原提交該證據材料的目的是擬申請調取其他證據。 對於證據材料十一、十二,雙方一致認可不屬於新證據,辯方予以撤回。 對於證據材料十三,雙方一致認可該證據在原生效裁判中已經列舉,不屬於新證據。 對於證據材料十四、十五,雙方一致認可不屬於新證據。辯方提出其提交證據材料十四的目的是對其真實性有異議,同時認為證據材料十五是真實存在的,應予采信;檢方認為證據材料十五不真實,對原審未采信沒有異議。

  [審判員 羅智勇]:2.原審被告人張巨集提交的2項新證據材料 檢方對證據材料一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對證據材料二沒有異議。 3.檢察機構提交的7項新證據材料 辯方除對證據材料一予以認可外,對其他證據材料全部提出異議。

  [審判員 羅智勇]:四、關於原二審裁定列舉證據的意見 (一)關於虛報注冊資本罪 原二審裁定對本罪共列舉59項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24項,分別是證據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檢方對上述59項證據均無異議。 (二)關於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 原二審裁定對本罪共列舉71項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66項,分別是證據1、3-8、10-25、27、28、30、31-65、67-71,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檢方認為證據63、64一審未予采信,不應作為二審定案依據,此外,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審判員 羅智勇]:(二)關於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向法院申請調取6項證據材料: 對於第一項申請,檢方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需要調取。 對於第二項申請,檢方認為沒有發現人為乾預的情形,不需要調取。 對於第三、四項申請,辯方予以撤回。 對於第五項申請,辯方稱其提出的目的是調取除王大慶在卷證言之外可能存在的其他證言;檢方認為檢察機構在再審期間向王大慶收集的證言已對此作出解釋,不存在王大慶的其他證言。 對於第六項申請,檢方認為原審案卷中已存在,不需要調取。

  [審判員 羅智勇]:(三)關於申請證人出庭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申請賈春旺、謝伯陽、歐廣源、王榮平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原審被告人嚴友松的辯護人申請魏五洲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檢方認為賈春旺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範圍,辯方申請其出庭沒有法律依據。檢方對辯方申請謝伯陽、歐廣源、王榮平、魏五洲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沒有異議。

  [審判員 羅智勇]:四、關於原二審裁定列舉證據的意見 (一)關於虛報注冊資本罪 原二審裁定對本罪共列舉59項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24項,分別是證據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檢方對上述59項證據均無異議。 (二)關於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 原二審裁定對本罪共列舉71項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66項,分別是證據1、3-8、10-25、27、28、30、31-65、67-71,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檢方認為證據63、64一審未予采信,不應作為二審定案依據,此外,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審判員 羅智勇]:(三)關於挪用資金罪 1.關於挪用2.9億元的事實 原二審裁定對該起事實共列舉39項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26項,分別是證據1、4-6、8-16、19-20,以及原二審裁定第84-90頁所列的13項證據中的1-11項,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檢方對上述39項證據均無異議。 2.關於挪用6300萬元的事實 原二審裁定對該起事實共列舉10項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8項,分別是證據2、3、5-10,對其他2項證據沒有異議。檢方對上述10項證據均無異議。

  [審判員 羅智勇]:五、處理決定 合議庭經評議,決定: (一)關於雙方提交的新證據材料的問題 同意將顧雛軍提交的證據材料一、張巨集提交的二項證據材料以及檢察機構提交的七項證據材料作為新證據納入法庭調查。顧雛軍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雙方一致認為不屬於新證據,但有爭議的,可以在法庭審理時提出意見。 (二)關於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的問題 同意調取顧雛軍申請的第一項證據材料,即中國證監會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相關材料,以及第三項申請的部分證據材料,即廣東省科技廳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順德格林柯爾頒發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審判員 羅智勇]:庭前會議後,本庭已向廣東省科技廳、中國證監會發出調取證據的通知。廣東省科技廳於5月26日向本庭提交了粵科函高字[2018]1026號複函,中國證監會於6月6日向本庭提交了《關於提供顧雛軍案相關材料的複函》。本庭已於庭審前通知檢辯雙方進行了查閱。對於這二項新證據,將在法庭調查時進行展示、質證。 關於顧雛軍提出的第二項申請,經本庭審查,未發現原一、二審存在非法乾預案件審理的情形;第五項申請,檢方就無需調取已作出合理解釋。對於上述二項申請,本庭不予支持。 關於顧雛軍提出的第四項申請,辯方在庭前會議中已撤回;第六項申請所指向的材料,原審卷宗中已經收集,無需再調取。

  [審判員 羅智勇]:庭前會議中,辯方提出其提交證據材料十的目的是申請調取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科龍電器財務調查報告。庭前會議後,本庭委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調取關於科龍電器財務調查報告。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於6月8日提供了《關於科龍電器現金流向調查工作報告》。經檢辯雙方查閱後,均認為不需要將該報告作為新證據在法庭調查時展示、質證。本庭經研究,同意檢辯雙方意見。 (三)關於申請證人出庭的問題 對於辯方申請謝伯陽、歐廣源、王榮平、魏五洲等四人出庭作證的問題,檢辯雙方意見一致,本庭經征求上述人員意見,並結合案件辦理需要,決定通知謝伯陽、魏五洲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員 羅智勇]:對於辯方申請賈春旺出庭作證的問題,檢方認為賈春旺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範圍,本庭經研究認為,檢方意見成立。 (四)關於原二審裁定列舉證據的問題 對於檢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庭將在開庭審理中分組進行質證,沒有異議的不再進行質證。 (五)關於其他事項 1.庭前會議後,辯方提出,其於再審期間提交的經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的科龍電器2006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調查結果的公告》在庭前會議中未出示,請求將該公告納入法庭調查。經征詢檢方意見,檢方無異議。本庭決定將該公告納入法庭調查,在庭審時予以展示、質證。

  [審判員 羅智勇]:2.庭前會議中,辯方對檢方作為新證據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原件和《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提出重大質疑。為回應質疑,檢方於庭前會議後向本庭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劉爍就有關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本庭經研究,為全面查明案件事實,決定同意檢方申請。 3.庭前會議後,原審被告人張細漢委託廣東君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友學擔任其辯護人,經詢問,張友學律師對《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10條規定的回避等事項無異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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