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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父子拔槍互射致兒子死亡!這場慘劇的起因卻很荒唐

這是一起因“說髒話”引發的慘劇。父子二人拔槍相向,最終導致陰陽兩隔,父親只能在淒冷的牢房裡懷念逝去的兒子……

網絡圖,與文無關

因說髒話引發口角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古藺縣某村。這天是老劉請當地村民幫忙為其父親包墳的最後一天,立完碑後,66歲的老劉請村民和家人到家吃飯喝酒,兒子小劉和兒媳祝某(化名)同在。

席間聊天時,老劉叫小劉注意平時口語,不要說髒話,小劉當時沒有說什麽。據祝某回憶,飯後,小劉逗孩子時說了一句髒話,在外面的老劉聽到後,指責小劉說髒話,小劉回應:“我談娃兒,關你球事!”

父子二人就在之後對罵起來,罵得越來越凶,竟發生打鬥,從沙發鬥毆到臥室門口,祝某在中間怎麽勸怎麽拉都沒有用。二人開始爭搶釘錘,狀況越來越激烈,祝某連忙將釘錘搶走,藏在了沙發下。

等到祝某返回時,這場爭鬥已經更新,父子二人都拿出了槍。此時老劉就在火兒房(當地村民用作烤火的房子)外,裡面的小劉開了一條門縫觀察老劉。

鬥毆更新,拔槍互射

慘劇就在此時發生了。老劉稱,他看見小劉從火兒房門縫裡支出槍管來,剛躲開,小劉手裡的槍就響了,但是沒打中。老劉回自己臥室裡取火藥槍後出來,正遇上小劉開門出來,老劉端槍就朝小劉打去,後者應聲倒地。

祝某回憶,她聽見外面槍響了一聲,過了一會兒又聽見一聲槍響,兩聲槍響不是連續的。但第二聲槍響後,外面有人喊了一句“糟了”,祝某於是抱著孩子從臥室出來。只見小劉倒在火兒房門口,腹部有傷口。

祝某喊了一聲,小劉沒有答應,祝某抱著孩子朝外面跑,邊跑邊喊救命,並聯繫當晚一同吃飯喝酒的村民,又打了110和120。其他村民陸續趕到現場,將小劉抬到沙發上,不久便發現小劉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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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劇之後自首“償命”

祝某打完求助電話後,手機沒電了。據她的陳述,老劉將他的手機遞給祝某,讓她打110,“讓警察抓他去抵命”。

當晚一同吃飯的石匠龍某稱,飯後他到老劉臥室睡覺。不知道過了多久,老劉突然開門進來將他驚醒,稱“要把劉四妹做了”。老劉說的劉四妹就是小劉的小名。

龍某看到老劉胸前的衣服和嘴角都有血,他一邊說話,一邊從牆角處拿了一支一米多長火藥槍往外走。龍某正準備出去勸時,就聽到“嘭”的一聲槍響,不久又是一聲槍響——小劉已倒下。

龍某稱,此時老劉還罵罵咧咧的。龍某想去扶小劉,發現其腹部有傷口。等處置一番、報警之後,離出事已過了約20分鐘,龍某再摸小劉的脈,已經沒有了。

事發之後,老劉只在院壩走動,沒有到其他地方去。

老劉同母異父的兄弟郭某稱,他趕到現場時,小劉已沒有了氣息。問老劉怎麽回事,老劉沒理會,隻說“把小劉整死了,自己償命”。

當晚22時許,當地警察局派出所接到報警電話,趕到現場時發現小劉已經死亡,民警將老劉控制並帶至古藺縣警察局訊問。次日,警察局立案偵查,將老劉刑事拘留。

經法醫鑒定,死者小劉的死亡原因系自製火藥槍擊傷腹部致右髂總動脈和下腔靜脈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時間為最後一餐餐後即刻。

多名當晚一同吃飯的村民證實,吃飯的時候老劉與小劉沒有發生爭吵。小劉平時說話要說兩句髒話,愛說“老子”。

數日後,偵查人員又在老劉住房屋後查獲其藏匿的三支疑似槍支。經鑒定,涉案及查獲共五把疑似槍支,均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自製火藥槍,且具備槍支致傷力。

老劉供認,他有四把槍,打死小劉的火藥槍是他做的,槍膛裡面先裝火藥,再裝鐵砂和鋼筋小顆粒,然後在擊錘槽裡放好黃藥,平時用於打鳥和貂泥(一種野生動物);而小劉手持的槍是小劉自己做的,槍身長約五、六十公分、鐵製,這把槍打的是玻璃珠。

案發後,被害人小劉之妻祝某對老劉的行為表示諒解。

定性:故意傷害變更為故意殺人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老劉與被害人小劉系父子關係。2017年9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老劉在其位於古藺縣的住宅內與小劉等人飲酒後,父子二人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打鬥。

之後二人各自回到自己的房間準備工具繼續打鬥,被害人小劉持火藥槍朝老劉所在房間射擊一槍,被告人老劉見狀,從其居住的臥室內拿出火藥槍朝被害人小劉射擊一槍,擊中小劉腹部,致其當場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小劉系被自製火藥槍擊傷腹部致右髂總動脈和下腔靜脈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老劉主動要求他人報警並在現場等候民警抓捕,歸案後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老劉因家庭瑣事與其子發生口角,繼而相互打鬥,明知其非法持有的火藥槍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故意持槍對被害人小劉射擊,放任後果發生,致小劉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老劉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四支,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依法數罪並罰;

關於老劉持火藥槍向小劉射擊,並致小劉死亡的定性,有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被告人關於作案經過及其明知持有的火藥槍射程、殺傷力等供述,證人龍某、祝某的證言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老劉具有放任其行為致人死亡的主觀故意,並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公訴機構關於故意傷害罪部分的指控罪名不當,依法予以變更;

發生故意殺人案後,被告人老劉主動要求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如實供認其故意殺人犯罪事實,其所犯故意殺人罪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鑒於本案中,被害人小劉因家庭瑣事糾紛即與其父老劉發生打鬥,並持火藥槍射擊,對本案矛盾激化及其後發生的嚴重後果存在一定過錯,且有違人倫,結合案發後被告人老劉已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對老劉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老劉歸案後,警察機構又根據群眾舉報,在其家中查獲其非法持有的另外三支火藥槍,之後老劉如實供述其非法持有上述槍支的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老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扣押在案的涉案槍支依法予以沒收,由警察機構依法處置。

來源:生活報綜合龍視新聞在線、人民法院報

□審核:王世宇□責編:陳哲實習生:文欣 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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