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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非農建設用地將不再“必須國有”

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制定,先後於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主要完善了土地徵收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並將土地管理改革實踐成熟做法吸收上升為法律,增加了強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等內容。

縮小土地徵收範圍

為破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

並且,草案明確了因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徵收集體土地。

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成片開發可以徵收土地的範圍限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此外不能再實施 “成片開發”征地,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預留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提請審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關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必須先徵收為國有後才能出讓的規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銜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消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此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還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及管理措施。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部門或者個人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登記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下放宅基地審批權

關於宅基地制度方面,草案健全了宅基地權益保障方式並完善了管理制度。根據鄉村振興的現實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現狀,規定對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一宅的地區,允許縣級人民政府在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采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

與此同時,還完善了宅基地管理制度 。草案提出,下放宅基地審批權,明確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由鄉 (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賦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宅基地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方面相應職責。

並且,草案提出探索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機制 。原則規定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適當下放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

除了上述修改,草案還強化了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並提出為“多規合一”預留空間。

此外,草案還規定適當下放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凡是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路線、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其農用地轉用都由國務院批準。”陸昊說,中央一級審批範圍較大,用地審批周期長,社會反映強烈,成為土地管理中的突出問題之一,

陸昊指出,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改善營商環境,需要在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適當下放農用地專用審批權限。

對此,草案規定,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其他原由國務院批準的情形,改為“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分批次用地,原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構批準”,改為“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草案還刪去了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

記者注意到,現行法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需報國務院備案。

陸昊表示,草案刪去了“並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主要考慮:接照“誰的事權誰負責”的原則,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徵收的事項,由該人民政府負責。取消備案後,更有利於壓實地方責任。自然資源部擬通過督察、用地審批監管平台等行政、技術手段加強對地方監管。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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