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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首部關稅稅則

鴉片戰爭後,按照清政府與西方列強簽訂的條約,中國變更稅則,必須得到他國的承認,這就造成了中國關稅自主權的逐步喪失。1931年,經與英、美、法、日等12國屢次談判,南京政府重新制定了《國定進口稅則》,稅率由最低5%至最高50%,共12級。

新中國成立初期,各地海關處於分散狀態,沒有稅則,稅率也不統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定稅則開始提上議事日程。鑒於制定關稅稅則涉及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意義重大,海關總署提請政務院協調其他經濟管理部門,組成關稅稅則委員會。

1950年1月,政務院批準在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領導下成立關稅稅則委員會,姚依林為主任委員,丁貴堂為副主任委員,委員則分別來自財政部和重工業部等經濟管理部門。關稅稅則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工作地點在海關總署。

關稅稅則委員會依據《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關稅政策和海關工作的決定》規定的基本原則開展工作,基本原則是:1. 對國內能大量生產的或將來有發展可能的工業品及半製品的進口採用保護稅率;2. 對於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證征更高的稅率;3. 對國內很少或不能生產的設備器材、工業原料、糧食種子及肥料等,其稅率要低或免征關稅;4. 一切必需的科學圖書,防治病蟲害等物品及若乾藥品、免征或減征關稅;5. 對於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要規定比一般高的稅率;6. 為了發展我國的出口貨物的生產,出口隻訂低稅或免稅。

這次訂立的海關關稅稅則,是以當時傳統進出口商品為基礎,參照國際聯盟稅則分類目錄和蘇聯關稅稅則的商品分類辦法制定的。按照商品自然屬性、用途和加工程度的不同,分為17大類、89組、939個稅號,共1700多個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

紙質 1951年 中國海關博物館藏

1950年10月24日,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將稅則草案上報政務院。1951年5月4日,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及其實施條例並於當月16日起實施。這標誌著一百多年來,中國擁有了第一部獨立自主、有益於國計民生的關稅稅則。

供稿/ 中國海關博物館

監製/ 陶永

審校/ 付軍鋒 朱偉

美術編輯/ 衛昊 常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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