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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發審局”是幹什麽的?

季我努學社

整理出版中國近代史料,傳播歷史知識

作者:林小靜,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發審局”又稱“讞局”,是清朝各省省府自行設立的複審案件的專門機構。它集中出現於嘉慶、道光年間,屬於具有臨時性、非正式性的特點。清朝發審局的出現有著特殊的時代背景:清朝時期仿照明製設立了京控制度,它規定民間百姓遇有冤假錯案或誤判時,可以不經任何上訴程式而直接訴諸於最高統治者。嘉慶之前,京控、上控的相關案件數量較少,朝廷還能派出欽差大臣處理此類訴訟案件,但是隨著上訪頻率的增加,現有的機構已無法滿足這一需要,而且其高成本也讓朝廷和民間苦不堪言。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省份自行設立審轉覆核機構,通過將大量的上訴案件提調到發審局,提高了覆審效率和降低成本。

在清朝,發審局的性質相當於如今的“法庭”,曾在發審局工作過的名臣包世臣撰文記錄發審局的具體情形:“我走過多省,見讞局中能員坐堂,但聞問官亂喝亂叫,先教供後逼供,箠楚無數,號慟盈廷。是非曲直安得不顛倒乎。” 包世臣的這一描述是發審局後期腐敗的一面,前期的發審局確實起過一定的作用。發審局雖然是各省自行設立的,但在當時得到了朝廷的默認,這也是它能長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包世臣

一般來說,發審局的人員包括首府知府(負責統領性事務,如制定發審局獎懲章程,考核委員、發審友等人的工作情況,很少有暇審理具體案件)、坐辦(在有的省份又名提調,負責發審局內具體事務,但一般不參與審理)、委員(作為發審局的主要組成人員,負有承審案件之責,其薪水由首府籌給)、發審友(為首府所聘幕友,薪水由首府知府承擔,主要職責是案件的審擬,謄寫文書類工作)和書役佐雜人(數額不固定,負責其他人員難以覆蓋的工作)等。

發審局作為審判機構,具有幾方面的職能:一、提省重大案件,民間不滿州縣審判結果者,可以向上一級的督撫、臬司等提起上控,當案件太多時,督撫或臬司會讓發審局提省這些案子進行處理;二、 主要職責是審理京控案件,具體分為看卷、過堂、開節略、讞獄、再審和定案,其中案件會經司法官員共同會審,經過再三討論方可定案;三、進入發審局的人都須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而發審局內部也提供了任前培訓。

發審局的設立緣於清朝後期的司法改革,其消滅是因為專門性的審判廳的出現,不過它的出現在一定時期內促進了清朝法制改革。

參考文獻:

李貴連、胡震:《清代發審局研究》,《比較法研究》2006年04期。

胡震:《最後的“青天”?——清代京控制度研究》,《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02期。

張世明、馮永明:《“包世臣正義”的成本:晚清發審局的法律經濟學考察》,《清史研究》2009年04期。

華 興 春 秋

小編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姚天琦 楊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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