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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再議「塵肺病醫生失職罪」 ,這6點值得商榷

「東南大學附屬中大醫院無錫分院 侯光明·「塵肺病」案件值得商榷的6點,[559].醫師報,2018-8-2(21)

從《醫師報》率先披露貴州「塵肺病」一案,連月來輿論甚囂塵上,當事醫生仍處在取保候審狀態,案件沒有塵埃落定。

從現有公布的案情資訊來看,偵辦方有畫蛇添足之舉,也無法給貴州航天醫院三位塵肺病診斷醫生定罪。筆者認為,有以下6個原因:

◆牽強的罪名

2016年8月因福來煤礦等部門的舉報,在沒有查實當事醫生存在收受利益的前提下,三次變更罪名,定下當事人犯「國家公職人員失職罪」。「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不負責、不作為並導致後果。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失職罪」的司法解釋規定七個專門罪名,具有特定指向,並沒有「醫生因診斷塵肺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失職罪名。

◆不實的證據

本案當事人三名醫生共診斷1640位塵肺病疑似患者。偵辦方隻選取其中的1353份X光作為證據使用,沒有對其他剔除在外的287份X光證據取捨作出合理性說明,屬於選擇性取證。無疑違反刑事案件偵辦原則。定罪證據應客觀準確,所謂92.3%的誤差率,是人為因素推算出來的傳來證據,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失信的鑒定

首先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就醫生的診斷準確與否單獨提起鑒定,並作為定案依據;其次沒有被鑒定對象醫生參加並且陳述,同時由鑒定者自行抽樣鑒定,程式嚴重違法,僅有物品性質鑒定不需要當事人參與;再次用存放日久的X光作為鑒定唯一樣本,沒有把已經被診斷為塵肺病的患者一同納入鑒定範圍,違背科學性。顯然,鑒定書沒有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不能作為本案定罪依據。

◆尷尬的動機

刑事案件的偵辦應當充分了解嫌疑人的犯罪動機,現有的證據沒有發現嫌疑人有任何犯罪動機。將間接後果——3000萬元的國家醫保經費「損失」,視為當事人的犯罪動機,有悖常理和法理。

◆違背立法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管理條例》立法本意體現,對勞動者的保護原則和對用工部門及個人的懲罰原則。按照上述法規的制度性安排,職業病的診斷所以採取「疑病從有」原則;職業病診斷醫生以「三人小組」集體負責製就是要嚴防漏診,避免對勞動者造成二次傷害。不可忽視的事實是,煤塵肺病是個漸進性加重疾病,需要早防、早治。所以,對三位當事醫生不能求全責備,更不能動輒得咎。用法律之手,來控制醫生,去降低煤塵肺的患病率,與立法本意背道而馳。

◆若司法淪為工具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試圖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企事業利益,司法機構更不能草率行使法律工具。特別是司法介入經濟糾紛、利益衝突必須慎而又慎。職業病診斷的先決條件患者必須有職業暴露,被診斷對象是礦工有職業暴露史;當事醫生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且沒有犯罪動機;三位醫生診斷的病例中既有確診患者,又有排除患者。刑法從來沒有把誤差率入刑。若按照誤差率大小就能定罪,標準無法統一,尺度無法把握。倘若司法淪為工具,必定會被濫用,那將人人自危。

《醫師報》8月2日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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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畢雪立 校對:甘霖 審核:陳惠 張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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