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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300萬,收益上千萬 中信建投賣“保本保息”產品釀風波

投資300萬,收益上千萬 中信建投賣“保本保息”產品釀風波

本報記者 呂方銳 侯軍 深圳、北京報導

2015年5月,袁女士的账戶裡莫名收到400萬元後,她不再向深圳錚峰巨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錚峰巨業”)總經理謝某的個人账戶轉账,因為她意識到,此前自己購買的理財產品並沒有銷售人員告訴她的那麽簡單。後來她得知,自己在中信信託的账戶上,還有超過780萬元的資金,這都是兩年前她購買的300萬元保本保息“理財產品”產生的收益。

按照該“理財產品”年化12%的利息,袁女士兩年間賺得利息共72萬元。但按照合約約定,她也僅能拿到72萬的利息。上述收益她需要如數轉給謝某,總計超過1000萬。中信建投證券工作人員告訴她,這是借戶“過账”。

因為拒絕將400萬元轉給謝某個人账戶,袁女士被錚峰巨業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袁女士應將已經入账的400萬元和尚未入账的780多萬元,扣除300萬元的本金後全部轉給謝某。這筆錢和謝某有何關係?中信信託的產品收益,為何由錚峰巨業獲得?

目前中信建投證券正處在回歸A股的關鍵期。2017年6月證監會受理其IPO申請後,2018年1月24日,證監會給出反饋意見。據公開報導,中信建投證券業績已連續兩年有較大幅度下滑。

300萬買信託簽“陰陽合約”

2013年7月,中信建投證券重慶漢渝路證券營業部的員工向華軍以保本且承諾年息12%的條件,向袁女士推薦了一份中信信託發行的信託產品。當月,向華軍拿著信託合約和一份《擔保協定》來到袁女士家中。

信託合約的全稱是《中信·穩健分層型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1310E期(錚峰巨業二期)之資金信託合約》,封面標明該信託產品為集合資金信託產品。

《華夏時報》記者拿到的合約顯示,該信託計劃的受託人是中信信託,袁女士是一般委託人,但“本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

袁女士得到的保本保12%收益的承諾,是通過一份《擔保協定》來約定的。這份《擔保協定》載明,甲方袁女士是上述信託合約名義上的一般委託人,而《擔保協定》的乙方則是信託合約的實際一般委託人。之後她拿到了中信信託蓋了章的信託合約,但沒有拿到《擔保協定》,因此並不知道《擔保協定》上的乙方是誰。

名義上,袁女士簽訂了信託合約,但她不享受300萬本金帶來的信託收益,也不承擔信託計劃的風險。信託計劃的風險和收益都由乙方承擔,乙方按照年化12%向袁女士按月支付利息。

每月3萬元利息由一個個人账戶按時打到袁女士的账戶中,袁女士的丈夫鄭某江告訴《華夏時報》記者,這份《擔保協定》等了很久才寄送到他們手中,乙方一欄由錚峰巨業簽字蓋章。

合約一年期滿後,袁女士個人账戶中收到了225萬元信託收益,她按照中信建投證券員工的要求,分兩次將225萬元轉給了謝某的個人账戶。

之後信託計劃延期一年,袁女士同意續期,保本保12%收益的承諾不變。只是這一次,袁女士一方隻拿到了中信信託蓋好章的信託合約補充協定,《擔保協定補充合約》寄送錚峰巨業後沒有再返還。

2015年5月,信託計劃第二年臨近期滿,中信信託向袁女士的账戶中打入了400萬信託收益。袁女士稱,錚峰巨業通過中信建投證券要求她,將400萬收益轉入謝某個人账戶,袁女士沒有照辦。

擔保合約被判借貸關係

鄭某江稱,账戶中突然多了這麽大一筆錢引起了他的警覺。他懷疑錚峰巨業或謝某利用袁女士的账戶頻繁、大筆的過账,涉嫌洗錢、偷逃稅等非法活動,因此並沒有按照要求將款轉至謝某账戶。另一方面,他發現中信信託的這一信託計劃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上的公示資訊為私募基金及證券投資基金,錚峰巨業是該基金的管理人。

按照鄭某江的說法,袁女士一直以為《擔保合約》是信託合約的配套合約,購買該產品時也沒人告知她產品存在的高風險和高收益。該說法得到向華軍證詞的印證。

2015年股市大漲,該基金作為證券投資基金也隨之大漲,袁女士300萬認購額對應的收益超過了1000萬元。袁女士是名義上的信託委託人,這筆巨額收益由中信信託分批打到袁女士的账戶上,前述400萬是其中一筆。

2018年3月5日,《華夏時報》記者參與了鄭某江與謝某的會面。謝某認為,袁女士方面不守信用,約定好的12%收益拿到後,看到巨額的信託收益還想分一杯羹。

不過,鄭某江告訴記者,錚峰巨業始終沒有向他們返還《擔保協定補充合約》,這也就意味著如果股市大跌,信託計劃出現虧損,他們想要兌現保本保息的承諾,將無據可依。因此他認為,他們實際上承擔著信託虧損的高風險,卻隻拿到了保本的低收益。

另一方面,該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分為一般委託人和優先委託人,後者享有優先受益權。該信託計劃中,優先委託人認購總額是4500萬元,一般委託人認購總額是1500萬元。因此鄭某江認為,妻子袁女士作為一般委託人,實際上還承擔著300萬本金風險,追加資金的風險,以及優先委託人的4500萬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風險。這些風險和他們所獲得收益相比,是不對等的。

袁女士方面在事後查詢時還發現,中信建投證券在銷售該產品時並沒有得到中信信託的合法委託。中信建投證券方面在答覆袁女士方面時,一度稱自己並非銷售商,銷售該產品是向華軍等員工的個人行為;而錚峰巨業在法庭上則稱產品銷售商是中信建投證券。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不論是信託計劃還是私募基金,中信信託、中信建投證券或是錚峰巨業,都不能做出保底保收益的承諾。錚峰巨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投資者以外的人謀取利益。《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還規定,參與信託計劃的投資人必須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資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為受益人。因此袁女士一方認為,《擔保協定》及《擔保協定補充合約》都沒有法律效力。

2017年11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民事判決,沒有支持袁女士一方的觀點。法院認為,《擔保協定》及《擔保協定補充合約》合法有效,協定形成了實際上的借貸關係,即袁女士將300萬元借給錚峰巨業,並用袁女士名義購買信託產品,錚峰巨業也已經按月支付了利息,因此應該由錚峰巨業獲得信託產品收益。至於《擔保協定補充合約》始終沒有返還的問題,法院認為對案情沒有影響,也沒有進行鑒定的必要。

法院一審判決袁女士將所有信託收益(扣除本金後)支付給錚峰巨業,並支付100萬元違約金。袁女士一方不服,提起上訴,案件二審尚未開庭。

對於上述情況,《華夏時報》記者聯繫了漢渝路營業部經理何昊,他以公司規定為由,拒絕了采訪,也未回復記者簡訊。而推薦產品給袁女士的向華軍也拒絕了采訪。

此外,2018年3月5日鄭某江與謝某會面時,記者出示身份想向謝某核實相關問題時,謝某當即離開,之後在電話中也再次拒絕了采訪。

中信信託方面,該產品成立公告顯示的兩位信託執行經理,電話已經打不通。記者向他們的郵箱發送了采訪郵件,一封因郵箱不存在被退回,另一封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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