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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近一年 電子商務法仍待細化完善

法治周末記者 郝若希

電子商務法實施10個多月以來,在規範電子商務主體行為,維護各方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不過,有些問題電子商務法雖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仍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

11月9日,在第五屆電子商務法治高峰論壇上,與會嘉賓針圍繞電子商務案件法律適用、個人信息保護、爭議解決機制等疑難問題進行了交流。

法律規定需進一步細化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綜合性的網絡平台不斷湧現,微商、音視頻內容平台等網絡交易行為也隨之出現,更有不法分子通過網絡交易實施傳銷違法犯罪行為,那麽,到底應當如何界定網絡侵權和網絡傳銷?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劉洋提到一個涉及網絡遊戲侵權的案例:某遊戲資深玩家玩某款遊戲4年投入上萬元,其遊戲账號突然被遊戲運營商封停,理由是該玩家在遊戲中使用外掛,異常升級、獲取了大量裝備,但該玩家認為账號封停導致其損失,將遊戲運營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

網絡空間裡的遊戲裝備、道具屬於虛擬財產,但其屬性一直不明確,民法總則、物權法、婚姻法等都沒有對虛擬財產、虛擬財產權予以界定,劉洋因此建議,不管是在民法典還是未來可能制定的商法典中,可以對虛擬財產的所屬及其價值有明確的界定。

此外,他還建議建立完整的質量評價體系,在審理侵權案件中有明確的標準,才能衡量一項行為是否逾越了標準,是否構成了侵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談到了網絡傳銷,對於傳銷的認定,他認為在行政執法當中,不應當區別線上線下,雖然網絡交易、電子商務交易也有自身的特點,但通過互聯網的技術進行多層次的銷售是否構成非法傳銷,還是要以非法傳銷的基本特徵進行判斷,比如,有沒有通過發展人頭、發展下線,有沒有提供真正的產品或者服務等。

此外,要分清商業模式創新和與非法傳銷的界限。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如何甄別正常的計酬模式,尤其是企業營業的激勵機制、利潤分配方法,一方面要更為審慎,另一方面也要有更為寬鬆包容的執法態度和對法律的理解態度。

“電子商務是一個充滿活力的領域。但是這個領域需要相應的規製。比如,電子商務法第38條對相應平台責任作了相關規定,但如何針對互聯網平台不同類型明確其相應安全保障的責任、平台審核責任以及後續的侵權責任等,都需要進行細致劃分。”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陳劍說。

在他看來,電子商務法雖把微商和網絡直播消費者也納入管理範圍,但是平台方和直播方、平台方和微商之間的關係以及相關的責任問題目前還不是特別清晰,如何在調解中明確雙方的責任,如何保障消費者權利,未來應作出更加細化的規定。

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

個人信息保護一直是網絡時代的熱點話題,我國不少法律中都規定了對個人信息收集的保護。電子商務法中規定使用他人信息可能構成侵權,為個人信息保護敲響了警鍾。那麽,在電子商務和數據產業發展下,應當如何收集、如何存儲、如何利用個人信息?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敦提到,個人信息有兩個方向的發展要引起注意:一是量的橫向發展,比如,個人的行蹤信息、金融信息、消費信息和健康信息,如果被綜合起來就有可能構成非常精確的描畫;二是個人信息在時間上的累積,例如,某企業曾開發了一個APP,想要把北京市中小學生的健康信息全部錄入其中,但這就是個人信息收集的問題。個人零星的信息似乎無足輕重,但當個人信息達到量和時間的足夠積累時,就有可能超出了個人利益的範疇,涉及到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的層面。

因此,陳敦認為,不能滿足於把個人信息簡單作為一種私權進行保護,由於它可能會超出私權的範圍,所以應該既有私權保護也有監管保護,而監管在介入的時候就要考慮到這些問題。由於網絡技術的發展,這類侵權的影響非常大,難以恢復原狀,所以要做好預防的準備,而不要等到它發生後我們再去救濟。

中國網絡空間安全協會法律與公共政策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郵電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崔聰聰則提到了最近比較熱門的“刷臉”話題,除了面部信息還有指紋、聲紋以及其他能夠識別到個人的生物信息,這涉及到生物識別信息的安全和保護。

實踐中,生物識別信息洩露事件確實發生過,比如,深網視界洩露人臉識別圖像等信息。“傳統個人信息或者一般個人信息洩露後可能還有機會彌補,但‘臉’這種生物識別信息丟了以後可能會發生不可逆的結果。”崔聰聰說。

因此,崔聰聰建議,我們有必要確立生物識別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儲以及對外提供等有效的安全保障制度,建立數據保護影響評估。這會涉及對技術和應用的評估以及網絡運營者保護能力的評估,原則上法律不對技術進行評價,但目前互聯網的技術和應用確實有可能會對個人造成很嚴重的影響或帶來很大的風險,因此,有必要突破技術中立原則,對新技術、新應用所產生的風險進行評估。

“對網絡運營者保護能力的評估也就是對其個人信息或者數據的保護制度及保障能力的評估,評估其是否能夠適應大規模的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特別是收集敏感信息以及生物識別信息,只有經過評估通過後我們才賦予其收集的機會。評估應貫穿整個數據生命周期,包括收集、使用、存儲以及對外提供甚至到銷毀整個過程。”崔聰聰進一步建議。

爭議解決機制的探索

在目前已經巨大且還在不斷增長的電商行為體量下,每天都發生著各種各樣的爭議,與會專家就如何發展多元、非訴訟性爭議解決糾紛,如何完善消費維權渠道、建立監管新模式進行了探討。

武漢仲裁委員會互聯網仲裁院院長母洪春分析,數據化時代發生的糾紛已經不再以紙質合約為主體,而是以互聯網技術方式記錄履行、實施的過程,因此,電子商務糾紛與普通商務糾紛相比,呈現出跨區域性、標的額較小、頻發性、糾紛主體虛擬化的特點。

在她看來,傳統的爭議解決方式不是特別適應電子商務糾紛的發展,因為訴訟主體、管轄權很難確定,訴訟成本也需要考量。解決電子商務糾紛更多是依靠在線協商和調解。“一般來說,在線仲裁成本低、程序更加靈活高效,在線仲裁是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當事人登陸在線仲裁平台就可以完成仲裁整個審理流程。”

她提到了武漢仲裁委員會在2016年建立的網上仲裁雲平台,集互聯網受理平台、在線審理平台、電子證據交換平台以及多維送達平台為一體的智能化的互聯網仲裁服務平台,功能包括平台實時監測文書送達狀態、人工智能的文書生成和電子簽名系統等。

由於目前電子商務糾紛較多采取平台調解、協商、在線協商等方式,母洪春建議,電商平台可以引入在線仲裁、訴訟糾紛解決手段,建立多元化糾解決體系,重構在線爭議解決程序。此外,在數字經濟的時代,技術手段越來越先進,法律服務不再局限於事後解決糾紛,爭議解決機構可以從交易源頭進行風險管控、有效進入交易流程,運用區塊鏈、電子存證相關技術,協助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全過程商品質量的責任和追溯制度,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糾紛的預防機制。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楊曉軍提到,近兩年,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對微商、在線旅遊、砍單、網絡個人信息洩露等方面都開展了體驗式調查,對網絡交易的方方面面開展了商品與服務的社會監督,發現了存在的一些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他建議,在電子商務法的大框架之下,通過互聯網+立法約束互聯網行業,探索建立互聯網+征信體系的監管新模式,以互聯網+監督平台完善消費維權渠道,利用大數據、趨勢預測、品牌管理、信息追蹤、輿情預警等手段使消費者維權渠道更加暢通。

“更重要的是,形成互聯網+教育的氛圍,建議消費者理性、科學、綠色消費,在消費過程中學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網絡交易新模式下,消費過程中事前事中事後要留有證據,以便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時候更容易、順暢。”楊曉軍說。

責編:高恆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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