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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退沒有出路:再論為什麽要保障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

圖片來源:unsplash

最近有一種論調甚囂塵上,認為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特別是其中的初中,之所以形成了對公辦學校的全面優勢,並不是因為民辦教育的體制機制優勢和民辦學校教師的加倍付出,而是因為民辦學校招生“掐尖”,由此導致公辦學校信心喪失,長此以往,公辦教育危矣。因此,他們認為,僅僅限制民辦學校招生範圍還不夠,還必須徹底扼殺民辦學校的招生自主權,通過電腦派位斬斷民辦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雙向選擇機制。並將這一做法美其名曰:公平競爭。

顯然,上述論調並不符合事實,以此誤導相關政策設計則會貽害無窮。

一、良心不能被狗吃了

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是怎麽出現的?一類是人們不滿意公辦學校提供的義務教育,於是,作為公辦學校替代者的“替代型”民辦學校應運而生,此即所謂“選擇性教育”;另一類是人們無法獲得公辦學校提供的義務教育,於是,作為公辦學校補充者的“補充型”民辦學校也應運而生,此即所謂“保障性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發展歷程中,民辦學校沒有得到或只得到極少的公共財政資助,入讀民辦學校的學生付出了額外的學費,學校和學生本應該享有的分享公共財政資金的權利都沒有得到保障,只有社會是大贏家:民辦學校只花了不足公辦學校十分之一的生均財政資金,卻向社會提供了質量遠超公辦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公共教育服務!與此同時,政府欠了民辦學校、也欠了民辦學校學生的情,應該心存感激!沒有民辦教育,人民群眾對義務教育的滿意度將大幅下降(否則他們就不會離開公辦學校);沒有民辦教育,公共財政僅在義務教育階段每年就將多支出至少1800億(表一)!一些人現在看著公辦學校競爭不過民辦學校,不從公辦教育體制自身找問題,加快辦學體制改革,讓公辦教育重新獲得人們的尊重,反而汙蔑民辦學校的優勢只是因為“掐尖”,實在非常荒謬。試問,民辦學校崛起之前,所謂“傑出人士生”都在什麽學校呢?他們又是因為什麽原因離開了公辦學校呢?顯然,今天的局面不是因為“傑出人士生”離開了公辦學校,公辦學校才辦不好,而是因為公辦學校沒有辦好他們才離開!

中華民族是一個知恩圖報的民族,中國傳統文化鄙視“過河拆橋”和“卸磨殺驢”,提倡中庸之道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政府履行《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也全面承擔應盡的公共財政責任之前,要求民辦學校完全照搬公辦學校招生規範,不符合世道人心。我看見有文章說這樣有助於民辦學校內涵發展,專注於提升教育教學質量,真是說得太好了!既然如此,公辦學校又何必對“掐尖”耿耿於懷?這讓我想起一句俗話不得不說:良心不能被狗吃了!

表一、2017年義務教育生均經費及民辦學校的財政貢獻

二、依法治教,政府應該率先垂范

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要義是政府首先要守法,只有政府率先垂范才能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法律、學習法律、尊重法律、執行法律、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文化。因此,政府在行政過程中就是有再多的理由,在制定政策和執行政策時都必須有法可依,這也是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基本國策。

現在有一種很不好的風氣,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常常以工作需要為借口,動輒頒布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的規範性文件,視法律如兒戲,嚴重破壞國家法治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貽害無窮。

關於民辦學校招生的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2018年8月10司法部公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三十一條雖然對相關規定做了調整,增加了一些限制條件,但仍然在總體上肯定了民辦學校的招生自主權:“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雖然修訂後的實施條例結果如何尚不得而知,但在新實施條例公布之前,政府執行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難道不是一種常識和基本操守嗎?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傳言或所謂的“窗口指導”,置現行法律於不顧,乃是一種典型的機會主義行徑,哪裡還有一點依法治教的原則可言!以其昏昏,又怎能使人昭昭呢?

三、透支政府信用是“高級黑”

現在一些政府部門頒布規範性文件時朝令夕改、隨心所欲,隻以領導意志為轉移,完全不考慮政府頒布政策文件必須接受“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要求。以最近關於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的相關文件為例,我在上一篇文章“為什麽必須保障民辦學校跨區域自主招生的權利?”中指出:“無論《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最終修訂的結果如何,對於在新條例生效之前設立的民辦學校而言,他們所申請的辦學許可證都內在包含“跨區域自主招生”的權利。因此,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如果新《實施條例》限制了民辦學校“跨區域自主招生”的權利,地方政府將面臨不勝其煩的法律糾紛,民辦學校有權要求行政機關給予補償;如果新《實施條例》保障了民辦學校“跨區域自主招生”的權利,地方政府頒布相關政策限制民辦學校“跨區域自主招生”,那首先就是違法行政,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三條(五)的規定,屬於“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更為嚴重的是,政府有關部門在對待民辦學校自主招生權利時的機會主義行為的蠻橫立場嚴重透支了政府信用。至今為止,沒有一級地方政府在規範性文件中提及對民辦學校的權利補償,似乎只要政府能夠有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就可以隨心所欲剝奪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合法權利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這個社會還有王法嗎?建議有關部門嚴查地方政府這種違法行為,特別需要警惕有人涉嫌“高級黑”。

三、不要讓人民重新不滿意

教育領域的一切改革都要以增加人民的福祉和提升人民的滿意度為宗旨,這就是不忘初心。但是在具體實踐中,這個原則往往由於人群之間的利益分化而產生衝突,你滿意了,別人可能就不滿意了。那怎麽辦呢?集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年的經驗教訓表明,唯一的、普遍的原則就是擴大人民的自由,人民越自由,滿意度就越高,當然這是在法治範圍內的自由。以此來衡量這些年來關於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的政策變動和公共辯論,一種十分危險的傾向正在成為“政治正確”的標準答案,那就是減少人民的自由:限制民辦學校選擇學生的自由和限制家長與學生選擇學校的自由。一些人想當然地認為,只有他們才知道什麽是好的教育、什麽是合適的教育、什麽是真正的教育和什麽是公平的教育!雖然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已經無數次證明、還將繼續無數次證明,這完全是一種譫妄的“偉人幻覺”!而解決這一切問題的答案,除了人民的自由選擇以外,並沒有第二種解決方案。顯然,正確的思路和做法應該是擴大公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而不是限制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民辦教育為什麽能夠顯示出比公辦教育更強的生命力?就是因為它給了人民在教育領域更大的選擇自由。回望新中國教育七十年和世界現代教育發軔以來四百年的發展史,從來就沒有一種限制人民自由的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政策成功過,因為教育的本質就是釋放人的潛力——體力、智力和創造力,而實現這個目標必須以自由為前提。

有人以公平來說事為限制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尋找理由,其實不值一駁。沒有自由的公平是豬的公平。以自由爭公平則公平存,無自由談公平則公平亡。難道世界進入21世紀,中國倡導人類命運共同體,我們在教育領域給世界提供的價值觀就是豬的公平嗎?

最後給袞袞諸公普及一點法律常識,你們口口聲聲宣稱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就近入學”,並非學生所必須,這叫“選擇性規範”或“授權性規範”:我想就“近”入學,政府應該予以滿足,我不想就“近”入學,政府不能強迫,所以,“就近入學”的準確解讀是“自願就近入學”;與此對應的,“就近入學”原則對政府才是“強製性規範”或“義務性規範”:政府應該建足夠的學校,在老百姓想就“近”入學時,你不能讓他(她)就“遠”入學。

*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芥末堆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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