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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PICC導管置入術操作有誤致患者靜脈血栓,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事件經過

2014年2月28日,某甲因血管點滴困難入住某醫院治療。同日,某醫院為某甲進行「頸內靜脈異物取出術」治療。2014年3月2日,某甲辦理出院手續。2014年3月19日,某甲到甲醫院就診,在醫院做了超聲診斷,醫院出具超聲診斷報告:左側鎖骨下靜脈遠心段管腔內可見低回聲,長1.8×0.2cm……肱靜脈可見兩到三支,其中一支管腔內幾乎充滿低回聲,長約4.08cm,寬約0.44cm。之後,某甲與某醫院產生醫療糾紛。

患方觀點

2014年2月28日,我因血管點滴困難到某醫院門診進行「PICC導管置入術」。在手術中出現PICC管進退不能的情況,檢查發現導管已異位,且某醫院未對我滯留在身體外部的導管採取任何消毒措施便置之不理,直到下午才重新安排給我做手術,但兩次手術均失敗,超聲顯示PICC管已留滯左側椎靜脈。在嘗試拔出PICC管的過程中,因操作不慎又將滯留體外的未消毒處理的PICC管掉入我的體內,後進行介入手術才將滯留體內的導管全部取出。出院後我的身體出現嚴重不適,到甲醫院進行治療被確診左側鎖骨下靜脈附壁血栓形成、左側腋、肱靜脈血栓形成,另因手術造成頻繁心絞痛、頭疼,且自手術後需要每天掛急診進行治療,時至今日,我仍在治療中,給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我曾與某醫院協商賠償事宜,但某醫院對賠償事宜不予認可,更不能達成一致。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願判如所請。

某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某醫院賠償我醫療費損失57405.16元、誤工費48000元、交通費26311.9元、住宿費28359元、後續治療費用10萬、精神撫慰金15萬元,以上費用合計410076.06元。

2、本案訴訟費由某醫院承擔。

院方觀點

我院認為,在醫療期間,我部門已盡到告知義務,沒有違反診療常規。在患者某甲出現置管拔不出的情況,我院做到了及時的治療,還請了宣武醫院的醫生過來,而且我院的一個副院長也在負責治療,所以我院不存在醫療過錯,不存在醫療責任。此外,某甲主張後續治療費用與置管未拔出也沒有太大關係,主要原因還是她的原發疾病所致,故我院不同意某甲的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一)關於某醫院對被鑒定人診療行為的評價:

1、某醫院病歷及頸內靜脈異物取出術的手術記錄,與被鑒定人提交的相關病歷有多處不相同之處,醫方存在修改行為,該做法不符合病曆書寫規範,對病歷異議部分,本所鑒定以法院轉交被鑒定人方提供的病歷複印件資料進行鑒定。

2、根據醫方『外周穿刺中心靜脈置管(PICC)操作知情同意書』,證明醫方對被鑒定人實施了左上肢靜脈置管術。被鑒定人於2014年2月28日直接就診於『穿刺中心』。未見醫方對被鑒定人的病情進行評估及對上肢血管進行超聲檢查,亦沒有書寫病歷和實施置管術的記錄。醫方在行『PICC管置入過程中』,發生了PICC管進退不能,造成PICC滯留在左側頸部靜脈,醫方上述診療不規範,存在操作過失。

3、被鑒定人於當日因頸內靜脈異物滯留8小時入院診治,根據病史和入院後檢體診斷:頸內靜脈異物留滯、再生障礙性貧血、自體乾細胞移植治療後、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腎炎、先天性心臟病、房間隔缺損、靜脈濾器置入術後、感染性心內膜炎。給予二級護理、普食、血常規、尿常規、便常規+潛血、生化全套、手術感染八項、腹部超聲、心電圖、X光等檢查後,急診行『頸內靜脈異物取出術』。查閱手術記錄,操作難度大,最終將滯留在左側椎靜脈內的PICC管取出,此階段的診療過程醫方無過錯。

4、術後醫方給予被鑒定人水化、預防感染,觀察末梢血運及感覺等;術後第三天(2014年3月1日)被鑒定人左上肢疼痛、左手末梢麻木,查血常規中性粒細胞91.7%,給予泰能抗感染治療一天,次日給予出院,此時出院欠妥,醫方存在不足。

5、被鑒定人於2014年3月4日就診於甲醫院,經超音波檢查診示:左側鎖骨下靜脈及肱靜脈血栓形成,給予肝素治療。於2014年3月6日因左上肢腫脹、麻木3天入住乙醫院,診斷除原有疾病外有:『左側鎖骨下靜脈血栓形成、左側腋靜脈血栓形成、左側肱靜脈血栓形成,給予尿激酶溶栓等治療』。被鑒定人上左上肢靜脈血栓形成與醫方行PICC置管有關。

(二)關於某醫院醫療行為與被鑒定人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分析:被鑒定人因需要行『靜脈置管』直接就診於醫方『穿刺中心』,醫方在行PICC管置入的操作過程中,發生進管困難並造成導管滯留在頸靜脈內,8小時候後入院行頸內靜脈異物取出術,操作難度大,最終將滯留的PICC管給予取出。被鑒定人術後第六天診斷:左側鎖骨下靜脈及肱靜脈血栓形成。目前被鑒定人左上肢無腫脹。一般診療護理技術操作注意事項:一切診療操作,都有從有利於患者的診斷、治療出發,嚴格掌握適應症與禁忌症。有明顯危險的操作,應慎重考慮,由主治醫師決定後方可進行。操作前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除急症及特殊情況外,操作應有計劃地安排在適當時間進行。醫師應事先開出醫囑,以便準備必要的用物及配備助手(醫師或護士),操作者及助手,必須熟悉患者的具體情況,明確操作目的,掌握操作方法、步驟及注意事項。對該項操作生疏或初次進行者,應有上級醫師、護士長或請其他有經驗者在場指導。被鑒定人因需要行『靜脈置管』直接就診於醫方『穿刺中心』,醫方沒有對被鑒定人的病情進行評估及對上肢血管進行超聲檢查,亦沒有書寫病歷和實施置管術的記錄。醫方在PICC管置入過程中發生進管困難並造成導管滯留在頸內部靜脈,醫方存在過失。被鑒定人於置管後八小時入院急診行『頸內靜脈異物取出術』,術中發現PICC管滯留在椎靜脈內並給予取出,術後給予水化、預防感染,觀察末梢血運及感覺等。術後第三天被鑒定人出現左上肢疼痛、左手末梢麻木,中性粒細胞明顯升高,醫方給予泰能抗感染治療,次日給予出院欠妥。被鑒定人於出院後第二天就診於甲醫院,經超音波檢查提示:左側鎖骨下靜脈及腋、肱靜脈內血栓形成。於2014年3月6日入住乙醫院,診斷除原有疾病外有:左側鎖骨下靜脈血栓形成、左側腋靜脈血栓形成、左側肱靜脈血栓形成,給予尿激酶溶栓等治療。被鑒定人上左上肢靜脈血栓形成與醫方的診療行為有關。被鑒定人所患系統性紅斑狼症多年,全身多系統損害:狼瘡腎、腎衰竭、腎滲透,狼瘡性胃腸損害,狼瘡性全身性血管炎、下肢深靜脈血栓等。被鑒定人自身存在著易發生血栓的高危因素。被鑒定人在醫方行PICC置管後發生『左側鎖骨下靜脈、腋靜脈、肱靜脈血栓形成』,為該置管術的併發症。綜上考慮,被鑒定人的損害後果由雙方共同承擔。醫方存在病曆書寫不規範的問題,但對於被鑒定人損害後果的判定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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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北京醫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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