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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界承諾不用涉「黃賭毒」藝人 你怎麼看?

新華社北京9月8日電 中國東方演藝集團、北京人藝、北京京劇院、北京演藝集團、中國評劇院、中國雜技團、北京歌舞劇院等北京演出行業協會會員部門8日在京簽署承諾書,不錄用、不組織涉黃、賭、毒演藝人員參加演藝活動,凈化首都演藝市場。

北京演出行業協會當日成立5個專業委員會,其中道德自律委員會發布《北京演藝行業道德自律行為規範》和《北京市演藝界慎獨自律倡議書》。

道德自律委員會倡議,演藝人員應爭做德藝雙馨藝人,講信用、講誠信,絕不參與違法活動,不組織及參與賭博、涉黃及吸毒等非法活動;一經發現演藝人員出現上述行為,在演出行業協會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台通報批評,並由道德自律委員會處理執行。

北京演出行業協會會長張海君說,演藝人員作為公眾人物,言行不僅代表本人,也會對社會產生重要影響;行業協會有責任保證演藝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提升演藝工作者的社會責任。

據介紹,協會200餘家會員部門將全部簽署承諾書。

此外,北京演出行業協會當日還宣布開展「秀北京」文旅演藝推廣活動,挖掘推廣具有北京特色的演藝精品和文化勝地,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深度融合。

小圈解讀

《山東省禁毒條例》規定,廣播影視、文藝表演團體以及相關部門,邀請因吸毒行為被警察機構查處未滿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參與文藝演出,或者播出其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的,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責令改正,並對邀請方、播出方處10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

近年來,明星涉毒醜聞屢屢曝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在批評和反對的過程中,也夾雜著「明星吸毒怎麼了」、「吸毒為了尋找靈感」之類的辯解,這一方面體現了部分粉絲對明星的盲目崇拜,另一方面也無不說明了其對於吸毒危害的認識不足。此次山東省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提高了明星吸毒的法律成本,對明星周邊的相關主體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必將在輿論和實際執法過程中形成一定的震懾,對於遏製明星吸毒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有觀點認為,部分地區通過禁毒條例的形式限制明星復出、禁止播放涉毒明星出演的影視劇,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與禁毒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即「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相違背。認為加大明星吸毒處罰力度,是變相的歧視,與關心和挽救吸毒人員的宗旨相違背。

誠然,在我國的禁毒實踐中,吸毒者是違法者,同時也兼具病人和受害者的身份屬性。在日益嚴峻、複雜的毒品形勢之下,我國的禁毒策略也逐漸從重打擊向重預防轉變,更加強調末端治理,強調加大對吸毒者的幫扶以減少毒品需求。在這樣的背景下,吸毒明星作為毒品的受害者,也應當給予平等、必要的關懷和幫扶,為其戒斷毒癮、回歸社會提供便利。表面上看,這與禁播、禁演及罰款的規定有所矛盾。但實際上,這是對相關規定和政策的一種誤讀。

為此,必須要強調,加大對明星吸毒的處罰力度與幫助、挽救吸毒人員二者之間並不衝突,二者是相互促進和補充的關係,是減少毒品需求的應有之義,也是禁毒工作的現實所需。

首先,在一定時間內限制涉毒明星復出、禁播其參演的影視劇等規定並非是對明星的歧視,也並未侵犯其就業、社會保障等權利。勞動就業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但需要注意的是,《條例》所限制的是涉毒明星參與的、具有廣泛傳播意義的行為,這是因其吸毒這一違法行為而產生的職業或工作內容限制,而非對其就業的限制。也就是說,《條例》限制的是其在一定時間內藉助明星身份「露臉」的機會,而並非剝奪其就業機會,如同因醉駕而被註銷駕照,行為人不得繼續從事駕駛活動的情形。實踐中,涉毒明星依然可以從事其他的職業,如經商、投資等。實際上,對於涉毒明星而言,在一定期間內減少其參演影視劇等活動,有利於其毒癮的有效戒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負面輿論所形成的壓力,對於涉毒明星也是一種保護。所以,《條例》的規定與不得歧視吸毒人員的規定並不違背,不能片面理解二者關係。

其次,從立法許可權和具體規定而言,採取地方性法規形式加大明星吸毒處罰成本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我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對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對於在一定期限內禁止明星復出、禁止相關部門邀請明星參與演出、對邀請方、播出方罰款的規定,與現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並不抵觸。各省根據不同的毒情,結合本地區禁毒工作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相關的立法程式,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對涉毒行為做出更為細緻和合理的處罰規定。

最後,從現實毒情來看,對於明星吸毒行為給予更為嚴厲的處置,符合禁毒工作的實際需要,能夠在全社會形成抵製毒品的良好氛圍。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具有龐大數量的粉絲,特別是部分青少年極易產生盲目崇拜、跟從效仿的現象。為此,公眾人物的身份決定了其在道德操守和遵紀守法方面應當具有更高的要求,必須要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共同體意識。通過禁演、禁播等規定,加大明星吸毒成本,形成一定的法律威懾,能夠較好的實現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作用,在全社會形成「珍愛生命、遠離毒品」的濃厚氛圍,有利於毒品預防教育工作的有效展開,對凈化社會風氣、倡導健康價值觀具有積極深遠的影響。

電影《湄公河行動》展現了緝毒警察的不易與艱辛,加深了公眾對禁毒工作的理解與關注。面對日益嚴峻、複雜的毒品形勢,我們必須旗幟鮮明的反對明星吸毒。在治理明星吸毒過程中,要樹立法治思維,加大明星吸毒的法律成本,並且要採取綜合治理的方式,通過宣傳教育、輿論監督、法律懲治等措施的綜合運用,防止明星「吸毒亞文化」的滋生蔓延,遏止明星吸毒現象,實現明星涉毒行為治理的精準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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