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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首例中止審核解析:九號智能,半數收入來自小米

科創板出現首家中止審核公司——九號機器人有限公司,公司簡稱九號智能。

上交所科創板信息披露平台顯示,九號智能的申報材料於4月17日受理,在5月12日更新,尚未進入問詢階段,保薦機構為國泰君安。

九號智能為科創板首家擬發行CDR上市企業,情況相對比較複雜,“中止”審核或需要補充更多資料。

科創板在什麽情況下會產生中止審核現象?

科創板中止審核情形梳理

根據交易所披露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六章“審核中止與終止”,發行人中止發行上市審核包括以下情形:

1.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結案;

2. 發行人的保薦人或者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3. 發行人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4. 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相關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市場禁入、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5. 保薦人或者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6. 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要補充提交;

7. 發行人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核,理由正當並經交易所同意。

其中,第1條針對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第2條至第5條主要為發行人的保薦人或者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違法違規或被處罰等。

第6條及第7條為財務資料過期及主觀因素,根據審核規則,屬於這兩種情形的發行人應當在中止審核後三個月內補充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動要求中止審核的相關情形。

科創板首家擬發行CDR企業

信披資料顯示,九號智能為目前科創板受理企業中唯一注冊地在境外的公司,擬采取發行CDR(中國存托憑證)的方式在科創板上市。

根據招股書,公司擬向存托人發行不超過7,040,917股A類普通股股票,作為擬轉換為CDR的基礎股票,按照1股/10份CDR的比例進行轉換,佔公司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為10%。

公司擬募資20.77億元,主要用於智能電動車輛項目、年產8萬台非公路休閑車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智能配送機器人研發及產業化開發項目、補充流動資金。

招股書顯示,由於公司具有紅籌及VIE架構且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因此選擇2.1.3及2.1.4第二套標準即: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紅杉、順為參與投資

九號智能創立於2012年。根據官網介紹,2014年10月,Ninebot獲得小米、紅杉、華山、順為等資本共同注資8000餘萬美元;2015年3月31日,Ninebot並購Segway形成新的Segway-Ninebot全球企業;同年,完成來自Intel和新加坡主權基金6000萬美元B輪融資;2017年10月,完成來自國投創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及中國移動創新產業基金的1億美金C輪融資。

公司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根據招股書披露的最新股權結構,高祿峰與王野兩位創始人合計持有公司28.65% B類普通股,控制公司 66.75%的表決權。另外,紅杉資本持有其16.8% A類普通股,小米通過旗下順為投資間接持有其10.91% A類普通股。

電動滑板車生產商,小米為第一大客戶

公司早前主要生產智能電動平衡車,但業績並不好。財報顯示,公司2016年扣非後歸歸母淨利潤不到5000萬,2017年扣非後歸母淨利潤為虧損6160.47萬元。

在2016年12月推出第一款智能電動滑板車產品之後,電動滑板車逐漸取代電動平衡車成為公司主要收入來源。2018年,公司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收入佔比分別為66.46%及29.14%。

2018年,公司營收大幅增長207.51%至42.48億元,扣非後歸母淨利潤由虧損轉為盈利5.44億元。翻查招股書,這主要受小米集團採購量增加影響。

公司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主要為小米集團的定製產品。招股書顯示,2016年至2018年,公司與小米集團發生的關聯銷售交易金額分別為6.43億元、10.19億元及24.34億元,分別佔公司當期營業收入的 55.75%、73.76%及 57.31%。

2018年,公司營收同比增加約28.66億元。其中,與小米集團的關聯交易額同比增加約14.15億元,公司開發Bird、Lyft、Neutron 和 Uber 等共享業務客戶新增約9.71億收入。

可見,公司對小米集團存在較大的依賴。那麽,這一部分收入如何確定?公司與小米的關聯交易是怎麽定價的?

根據招股書,公司銷售給小米集團產品的平均單價一般低於公司平均銷售單價:

對於這種現象,公司在招股書中給出的解釋是由於公司與小米集團的合作是以利潤分成模式為主。利潤分成模式下,在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小米集團會買斷公司生產的小米集團定製產品。公司按照成本價格向小米集團供應上述硬體產品,再通過小米集團的銷售渠道實現對最終用戶的銷售。小米集團在產品最終實現對外銷售後,會將利潤部分與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公司將收到的分成部分計入產品收入。(YYL)

本文作者:麵包財經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信息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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