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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技成果轉化率與美國差距有多大,問題在哪裡?

導 語

目前科技成果轉化率並沒有一個確切的數據來源,本文將科技成果轉化率限定為專利轉化率,基於統計數據和論文文獻,推算出中美兩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數值分別為6%和50%;以 “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指標衡量則差距進一步拉大,兩國的數值分別為6%和100%。

本文作者認為,中國專利管理體制和轉化機制問題是造成差距的主要原因,有必要采取糾偏、改革、優化等措施,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水準,推動科技更好地服務社會發展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撰文 | 沈 健(中國人民大學)

責編 | 夏志堅

近年來隨著國家在不斷加大科技投入,以及專利成果數量的快速增長,全社會對科技創新關注程度不斷提高,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的批評不斷增加,有文章指出“我國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僅有10%,比美國80%轉化率低70個百分點。”按照轉化率衡量,政府“用了數以兆計的資金換來的研發成果,有90%打了水漂。”中美科技成果轉化率是否真的存在如此大的差距?造成這種狀況原因有哪些?

概念限定

為使問題具備討論的基礎,有必要對科技成果概念進行厘清。“科技成果”的定義非常廣泛,有適合轉化的以專利、專有技術等為形式的成果,也有不以轉化為目的而是注重知識傳播的論文、報告等形式的成果。

根據國內實際使用“科技成果轉化率”的情況,參考美國政府評估機構的相關報告,將科技成果限定為發明專利是一個較為常用的、合理的、可得的口徑,即以專利轉化率指代科技成果轉化率。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的科技成果不在“轉化率”討論範疇,科研成果的討論對象只是以大學為代表的“非企業部門”產出的發明專利。

企業部門作為成果轉化的閱聽人和終點,其科技成果不存在轉化問題,因為在市場條件下,企業技術開發的目的就是使用,企業不會投入資源開發不能用的技術並耗資費神去申請專利。即便有暫時不投入實際應用的專利,也是出於開發策略、技術儲備、專利戰略等方面的考慮,因此這些成果實際是處於“使用”當中,並不需要“轉化”。

為什麽要關注科技成果轉化問題?

美國儘管集中了全世界最優質的高等教育資源,政府的絕大部分科研資助也流向大學,但美國大學發明專利佔整個國家的比例不足4%,企業發明專利佔比則達85% [1];與此相對應,中國《2018年專利統計年報》顯示,當年授權發明專利中,企業佔63.9%,高校佔23.2%,科研部門6.4%,中國企業佔比相對美國低超過20%,而大學發明專利佔比則要高出近20%。

不僅如此,兩國人才分布差異更為明顯。美國企業擁有大量高水準研究人員,比如一直隸屬於企業的貝爾實驗室就孕育了9位諾貝爾獎得主 [2];中國因為各種原因,最優秀的智力資源基本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除極少數明星私企和大型國企,企業整體研發能力相對羸弱。

正因為如此,我國大學和科研院所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角色相對更為重要和關鍵,成果轉化問題的確是我們實現創新引領發展必須考慮、並應該努力解決的重要戰略性問題。

科技成果轉化的中美對比

1.成果轉化率有著顯著差距(1)中國科技成果轉化率約為6%

目前還沒有研究準確測算過中國大學的專利轉化率,數字眾說紛紜,本文嘗試利用權威數據來源進行推算。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科技統計資料匯編》(下文簡稱為《資料匯編》)數據,2015年-2017年三年,中國高校獲得的發明專利總數為160236項,專利出售數為7957項,將出售數除以專利總數得到比率為4.97%;另外,專利轉化途徑包含專利出售和專利許可兩個渠道,鑒於《資料匯編》並未統計專利許可數據,基於patsnap數據庫2008年到2017年十年數據,高校專利出售和專利許可數量之比約為5:1,結合出售專利數據可以推算中國成果轉化率約為6%。

需要說明的是,6%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原因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統計原因。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統計年報》顯示,2015、2016、2017年高校授權專利數分別為57196項、62311項和75693項,而《資料匯編》的統計數據則為39294項、54868項和66074項。教育部數據偏低的原因在於其數據是各個學校上報的匯總,而絕大部分學校的上報數據是基於教師申報加總而成,會有相當部分的漏報情況;而高校的專利轉讓數據由於有具體部門主責,因此較少存在漏報情況,也就是分子與實際出入不大(專利轉讓數)而分母比實際要小(《資料匯編》統計的高校發明專利總數),從而使得比率估值偏高。

二是2015年之後,隨著《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版)》以及配套措施的頒布,專利出售數量增加而專利許可規模有所縮小,比例高於5:1,這進一步縮減了分子的規模。

(2)美國科技成果轉化率約為50%

由於科研體制和技術轉移方式的差異,美國沒有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率(發明專利轉化率)進行權威的周期性調查統計。

經查證多個數據來源,筆者推算美國大學目前成果轉化率為50%左右:

(a)Wu等基於《美國科學與工程研究的專利調研(2010)》數據,計算得出美國大學專利在4年內的成功許可比例為50.4% [3];

(b)Thursby等在1998年對全美62所研究型大學的調研發現,有超過40%的高校專利被成功地許可使用 [4];

(c)史丹佛大學技術許可辦公室的數字最具代表性,其1996年總結機構成立25年專利商業化比例約為三分之一(33%)[5];2006年披露的數據顯示,當時有效專利成功被許可比例約為46% [6];2017年史丹佛大學對過去47年專利許可數據盤點顯示被成功商業化的專利比例,隨著時間推移數據在穩步提高,2000年後基本穩定並整體趨於50% [7]。

上述數據所涉及的高校範疇、類型和統計時間並不完全一致,但是基本可以得出2000年後,美國大學專利轉化率為50%左右的結論。

2.以“成果轉化效率”衡量,中美差距更為明顯

為區別於“科技成果轉化率”,本文將“專利使用(即被企業采納應用)次數與專利總數之比”定義為“科技成果轉化效率”,科技成果轉化效率更能夠體現科技成果服務經濟的能力。

這樣做的原因是,美國專利轉化個數/專利總數≠成果轉化率。美國大學技術經理人協會AUTM2017調查數據[8]顯示,2017年全美大學的獲得發明專利數為7495項,專利許可數量為7789項,按照專利轉化個數除以專利總數計算的“成果轉化率”超過100%。

與中國的專利轉化以一次性售賣不同,根據《拜杜法案》要求,美國大學只能使用專利許可(大學依然保留專利權)而不是專利權轉讓(大學不保留專利權,專利權轉移到企業手中)來進行技術轉化;同時美國大學的技術轉移手段是以非獨家許可為主,一個專利可以簽訂多個合約許可給不同企業。

圖1表明了中美成果轉化方式的差異,即中國的一項專利轉化成功只能屬於1個合約、1個受讓方,可能幾個專利包含在一個技術轉讓合約,而無法將專利重復出售給不同企業。

考慮到我國技術轉化主要就是采取專利權轉讓,而少數專利許可中絕大多數也是獨家許可的現實狀況,中國大學科技成果轉化效率與科技成果轉化率基本等同,即還是約6%,以“科技成果轉化效率”指標衡量,中國與美國超過100%的轉化效率相比差距接近20倍!

綜上,相對於美國高校約為50%的科技成果轉化率,中國6%的數字與之有著不小的差距,而用科技成果轉化效率指標衡量則差距更為巨大。數據的差別背後,有更多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究竟是什麽原因造成如此大的差異?

原因可以歸結為兩個:一是分母虛高,專利規模過大同時質量堪憂,分母虛高自然減少了比率;二是分子太小,轉化機制不暢且高質量專利流失使得成功商業化的專利數量不多。下文分別就這兩個原因進行分析。

分母虛高,專利數量過多同時質量堪憂

中國目前已經連續8年專利申請數量全球第一,2017年美國專利申請量不及中國的一半 [9]。如此龐大的專利規模是否與我們的科研水準和投入力度相稱?從中美大學專利數量可以看出實際情況並不如此(表1)。表1中美發明專利授權排名前10高校數據對比(科研經費部門:億人民幣)

注1:專利數量為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s)授權數,除中國高校發明專利數為2018年數據、美國加州大學系統和德州大學系統的科研經費數據為2015年外,其他數據均為2017年數據注2:美國科研經費是按照匯率6.8:1折算得到注3:美國數據來自於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和專利管理辦公室,中國數據來自教育部科學技術司《高等學校科技統計資料匯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注4:加州大學系統含伯克利分校、洛杉磯分校等10所大學,德州大學系統含奧斯汀分校、達拉斯分校等9所大學和安德森癌症中心等6所醫學中心,南佛羅裡達大學系統含3所大學 中國高校儘管在科研經費投入等方面處於劣勢,但發明專利數量要比美國同行高出一個數量級。比如,加州大學系統包括伯克利分校、洛杉磯分校等著名公立大學,其科研經費超過中國專利前十高校的總和,研究人員達2萬餘人、學生人數超過25萬 [10],師生規模約為國內一所普通985高校的10倍,如此巨無霸大學一年獲得的專利數量不過524項。而反觀我國高校,即使排名第10的高校專利數量,也超出加州大學系統近一倍。

實際上,專利激勵和鼓勵政策是我國專利“繁榮”的重要推手,也是專利“注水”的罪魁禍首。同時,對專利申請不設門檻導致低質量專利泛濫。

1.“數量至上”的激勵政策和評價導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國高校、科研院所甚至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專利申請積極性不強,政府為了鼓勵整個社會重視專利申請、提高專利保護意識,投入大量的財力、頒布各類激勵政策並配套諸多公共資源鼓勵專利申請。

首先,專利能夠“獲利”。各級各類政府頒布了各類專利補貼、資助和獎勵政策,各個高校院所自身也有費用補貼和專利獎勵政策。對於教師來說,申請專利不但不需要付出成本,申請成功還能獲得高額金錢獎勵,何樂而不為?

其次,專利可以“得名”。國內專利申請人的動機複雜,專利可以用於職稱評定、聘期考核、績效獎勵、學生畢業和保研、項目結題等各個方面,很多時候是否能夠實現產業化可能並不在專利申請人的考慮範圍,發明人往往以獲得專利為最終目標而申請專利。

最後,專利可以“得勢”。政府將專利數量與公共資源掛鉤,專利是個人城市落戶、榮譽獲得、大中小學生升學甚至犯人減刑等方面的重要參考指標,更是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等的必要條件。將專利與社會公共資源綁定導致個人和企業不僅自己會想方設法“策略性”申請沒有實用價值的專利,還會寄希望於低價收購大學專利權(申請權)為己所用,負面刺激大學重量不重質地“製造”專利。

總之,在物質刺激、評價認可、政策傾斜等強力優惠政策的推動下,我國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均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國際專利申請數也即將超過美國躍居世界第一 [11]。然而,專利數量的過快增長並不意味著整體科研水準的提高,Boeing等人2016年的研究就發現中國國際專利數量快速擴張的同時質量卻在下降,以此衡量中國和美國的技術能力(Technological Capacities),差距反而在拉大[12]。

2.前置審查欠缺使得低質量專利泛濫激勵政策和評價導向致使教師申請動能十足,而前置審查不足和成本意識缺乏使得大學提交專利申請沒有門檻。在專利前置審查上中美大學有著迥然的差異。

美國大學只會從教師提交的技術成果中選擇不足50%的成果去申請專利 [13]。美國申請一個專利需要花費1-3萬美金的成本,美國各級政府也沒有針對專利申請的補貼獎勵政策。雖然美國大學教師並沒有製造“垃圾專利”的動機,但美國大學還是會在收到教師的成果披露後非常謹慎地評估其商業化可能性以及潛在價值規模,並選擇性篩選出少部分成果申請專利,原因就在於美國專利申請和保護的成本非常高。據統計,專利保護花費是美國大學成果轉化的主要支出,佔美國高校技術轉化運行總成本的近一半 [14]。

而在中國,只要教師決定將成果申請專利,大學會直接提交到國家專利管理部門,沒有任何阻擋,即中國大學選擇申請專利的成果是100%。與美國專利申請和保護情況不同的是,中國專利申請費用非常低廉,一個專利申請費用不過幾千元,政府還頒布各類補貼基本能夠覆蓋專利申請成本,這使得學校能夠擁有規模龐大的專利而沒有什麽經濟負擔。同時專利數量還能夠在各類評估中體現為“科研產出能力”指標,加上制度限制、人手匱乏以及難以抵擋的基層教師申請專利的“熱情”,大學內部一直沒有建立起技術成果質量把控機制,任由教師敞開申請。

最前端缺少質量控制,專利的申請、轉化、保護等環節均會受到直接的負面衝擊。

敞開申請使得大量專利申請湧入國家專利管理部門,大量低價值甚至無價值成果在申請、審查、授權過程中消耗大量政府資源、浪費社會人力物力後,源源不斷得以面世;面對如此規模的專利,作為專利權人的高校很難精耕細作,做好各類專利申請、管理、服務和推廣工作;作為技術需求端的企業從中想要篩選出高水準、高價值專利只能付出更為高昂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大量低質量專利存在還會衍生出專利無效訴訟案件頻繁和專利糾紛眾多等諸多法律問題,佔用大量寶貴的司法資源。

前期的省事成為了後面諸多環節的麻煩,對科技成果轉化率造成極大負面影響。

分子太小,專利管理和服務有待加強完善

成果轉化成功的比率不高不僅與宏觀政策環境相關,中國大學對專利的管理和服務已經明顯跟不上成果轉移轉化的步伐。

大學在成果轉移轉化中的存在感不強、主體作用難以體現、潛力還有待挖掘,具體表現為四個方面:

“視野受限”——以專利售賣為轉化主要方式,大學不能與企業共同面向未來;“肩膀無力”——發明人主導成果轉化流程,大學沒有承擔起應有的職責;“腰杆不直”——專利成果流失現象較為常見,大學不敢也不會使用法律武器主張權利;“底氣不足”——大學難以劃定與企業的權利界限,無法維護自身利益。

以下對這四個方面分別進行解釋。

1.視野受限由於主要從事基礎研究的原因,大學技術成果基本處於初期待開發階段,在這種情況下,獲得大學技術的公司需要非常願意承擔技術及市場的雙重風險才會去嘗試對這些發明進行商業化開發。美國調查數據顯示,即便是已經成功商業化的科技成果,超過75%只是概念驗證或者實驗程度原型,只有12%的技術是做好商業化準備,僅有8%能在生產上具備可行性(主要集中在軟體和化學產品)[15]。

美國大學因為法律關係,無法轉讓專利權,所以一般采取“分期付款”許可方式減少企業顧慮並吸引發明人參與開發,即初期少收甚至不收許可費用,等到企業將技術開發成熟生產出產品並投入市場後,再獲得銷售提成,像史丹佛大學“首期付款”收入僅佔當年總收入的5%[16],大學所取得的收益與企業運營狀況和效益規模直接相關,發明人、企業和大學三者的利益牢固綁定,共同推動技術的成功轉化並形成市場產品。

國內技術轉化主要是以一次性的產權售賣為主,技術評估價格都是將技術長期收益包含在內,在專利產權轉讓的同時必須要有相應的資金交付。這就導致了三個問題:

一是企業需要一次性支出相當數額的專利購買費用,難以綁定發明人利益,增大了企業運營成本和開放風險,而市場條件下價格提高、風險增加一般會導致交易量的減少;

二是全世界範圍內科技成果市場定價都是難題,專利轉讓更是讓這個難題缺少未來糾偏的可能,始終存在著技術成果“賣多了是利益輸送、賣少了是資產流失”的悖論,專利權人為避免風險制定的繁瑣程序客觀上會提高成果轉化的難度;

另外,專利轉讓也容易造成技術成果的浪費,企業經營成功的原因不是完全取決於技術本身,實踐證明產品成功的是少數,失敗的是絕大多數,在專利許可的前提下即便部分企業經營失敗,也不影響該項成果在其他企業獲得成功的可能性,而專利轉讓則“押寶”一個企業,如果企業運營失敗則意味著該項技術的“失敗”,縱然這個技術依然具有較高價值,大學也無法對技術進行二次、三次甚至多次轉化,往往造成技術的流失和浪費。

2.肩膀無力在世界範圍內,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已經成為一個頗具市場、組織精密、運作規範的行業,在轉化環節涉及到技術、法律、市場、金融等各方面複雜要素,建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和培養專業的技術經理人推動成果轉化已經成為各國的共識。

美國的大學技術轉移機構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處於強勢主導地位,其專業、系統、高效的工作方式大大促進了成果轉化的成功率。這種高效體現在美國大學有約30%的技術在還沒有獲得專利授權時就已經被成功地許可給企業商業化使用[17],訣竅在於美國大學通過成果披露機制在研發階段技術轉移機構就會介入,研判科研成果價值潛力,並會同外部專業律師團隊研究確定專利權利要求和保護方式,基於市場判斷、行業發展確定商業許可策略後,科技成果的行銷推廣同步啟動。由於美國大學在技術判斷、專利行銷、市場對接、授權許可等方面的專業性,取得了發明人和企業兩方面的信任,極大地提高了轉化的效率和商業化進程。

由於種種原因,中國大學管理部門(技術轉移機構)在成果轉化過程中往往擔任配角,更多是配合走過場、負責辦手續。大學不掌握具體的成果情況,不了解市場和企業的情況,也沒有能力提供高水準的專業化服務。成果發明人實際掌握著成果產業化各個環節的關鍵權力:一個成果申不申請專利、什麽時候申請專利、申請什麽樣的專利、專利要轉讓給誰、專利轉讓金額是多少等等絕大多數情況是由發明人說了算。

一項成功產業化的大學科技成果,不僅要求技術本身具備條件,對發明人及其團隊的價值判斷、行銷推廣、商務談判等各類能力也提出高要求,“專業的”發明人去兼職當“不專業的”技術經理人,成果轉化的效率和效果與專業的轉化機構相比自然不可同日而語。3.腰杆不直職務發明由於存在發明人與權利人分離的問題,容易造成“道德困境”,發明人從利益最大化考慮,會將價值一般、難以轉化的發明提交學校申請專利,而高價值有產業前景的技術則通過各種渠道繞開部門私自申請或者直接轉讓給企業。

美國大學儘管建立起了較為完備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但還是頻頻有教師不向大學披露發明而偷偷私自轉化技術,大學因此將教師告上法庭屢見不鮮,其中最為著名的案例包括耶魯大學以“欺詐”和“盜竊罪”狀告諾貝爾化學獎得主約翰•芬恩私自申請並轉化專利,最終約翰•芬恩被判向耶魯大學支付約100萬美元的賠償,並將所有專利權利返還耶魯大學。即便管理如此嚴格,據統計美國大學教師私自開發成果的比例仍達到近三分之一 [18]。

我國高校對發明人管理就更為松散,事前不了解、事後不追責,大學教師私自將職務成果創辦企業情況更加常見。這既有職務發明政策宣傳不到位,發明人缺乏法律意識的原因,於是無意當中造成了職務發明成為個人財產;也有國家一度在利益分配上對發明人權益考慮不周、激勵力度較小,發明人因此鋌而走險自行開發;還有大學技術手續繁雜、水準不高導致發明人為提高效率自行進行產業開發等等緣故。

不管教師出於什麽原因繞開大學申請自行開發專利技術,迄今還沒有聽說有國內大學拿起法律武器與教師就知識產權對簿公堂。教師是否遵從職務發明的法律規定以學校名義申請專利,大學並沒有特別有力的約束手段,還是主要靠發明人自我覺悟,以及其對技術開發成功、商業規模做大後“樹大招風”被人檢舉揭發的顧忌。

4.底氣不足跟美國大學主要從事基礎性研究不同,中國大學與企業的關係更為緊密:首先,中國行業性院校較多、學科設置更為偏向應用;二是中國高校對企業科研經費(橫向經費)的倚重更為明顯,美國大學來自企業的經費比例不超過10% [19],而中國大學2017年來自企業經費的比例達到28.5% [20]。

高校與企業合作所產出的科研成果,往往是轉化可能性最高的成果,而對這部分成果,兩國的管理方式截然不同。

對於源自企業經費支持的科研產出,不管是全額資助還是部分支持,美國大學都會援引《拜杜法案》要求擁有科研成果全部所有權。企業對美國大學的任何研究讚助都不能獲得成果所有權,提供經費支持的企業一般只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非獨家許可權,並且在許可費用上沒有優惠。正如華為總裁任正非提到,資助美國大學科研主要是“通過資助優秀教授,獲得知識的知情權,不謀求教授和科學家的知識產權,不謀求論文的署名權”[21],實際上企業也無法從美國高校謀求這些權利。

然而,在中國情況卻發生了很大變化。儘管大量橫向項目是在國家縱向項目基礎上開發的衍生產品,參與研究的人員是接受國家和大學工資補貼的教師學生,中國大學在合作研究中不要說跟美國大學一樣要求全部所有權,很多時候署名權都沒法爭取。同樣以華為為例,與國內高校合作華為就會在專利權上有比較強勢的要求,往往會索取校企合作的全部知識產權。

國內大學在與企業合作時普遍處於弱勢的原因,一是以前大學研究能力較弱,只能以放棄權利要求的方式,幫助教師爭取企業支持,這種模式形成了慣性和傳統;二是外部沒有法規支撐,大學內部也一直沒有建立相關制度,導致企業主張權利心安理得。

建議與總結

中國大學並不是天生與企業脫節,也不是大學研究人員不能夠做出有應用價值的產品,體制問題才是影響成果轉化的重要因素。正如美國大學在1980年《拜杜法案》頒布之前的專利轉化率不足10%(與我國目前狀況近似)[22],在此之後經過20年左右的努力就達到約50%並一直維持至今。

所以,我們需要在專利制度和管理制度上進行科學合理地糾偏、改革、優化,只要措施得當,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有希望很快趕上美國平均水準。

以下為筆者的三點建議:

1.專利數量激勵政策糾偏

逐步取消各級政府專利申請和授權的補貼和獎勵政策,實現社會公共資源與專利數量脫鉤,把寶貴的政府經費和公共資源投入到科研資助以及支持各類小微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上。

將專利從各級政府的“政績”以及高校院所科研水準、教師科研能力等指標體系中剔除,讓“用於實際生產”成為專利申請的最高宗旨。對專利申請保持平常心態、增強成本意識,建立成果申報和事前篩選制度,做精專利戰略和專利運營,把有限的精力和資源投入到真正有價值的成果上。

2. 改革科技成果轉化方式

專利許可能夠最大程度消除產權方面的困擾,采取措施鼓勵專利許可而非專利轉讓,會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實現大學科技成果社會效果最大化。

首先應該頒布措施鼓勵大學以許可方式對科技成果進行市場開發,採用與企業共同成長的收費策略,前期盡量少從企業收費同時“廣撒網”對更多企業頒布許可,降低企業成本同時提高成果轉化成功的概率。

更為重要的是改變宏觀環境,優化完善知識產權評估、專利融資、高新企業認定、稅收減免等相關優惠配套政策,讓企業關注如何使用好專利成果產出市場接受的產品,而非執念於獲得更多數量的專利所有權以爭取政策優惠。3.優化專利的管理和服務水準

加強政策法規指導和內部制度建立健全,逐步厘清發明人、大學、企業三者權利邊界,增強大學技術轉移機構專業服務能力,促進發明人、大學和企業都能夠發揮自身優勢,讓教師有更多精力投入到更高水準的發明創造,大學可以充分發揮自身專業優勢和質量篩選功能,企業能夠在更短時間找到適合自己需要的技術成果並專注於開發產品,提升科技成果利用的效果和效益。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在當前貿易摩擦頻繁、經濟增長速度趨緩,國家發展更加依賴於科學技術推動的時期,對成果轉化率投入更多的關注非常正常。但是,我們應該知道,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準才是決定成果轉化的最重要因素,沒有好的科技成果,轉化重視度如何提高、轉化制度如何健全、轉化水準如何高超,都是鏡花水月。

大學是基礎研究的主力軍,基礎研究作為應用技術的基礎和源頭,我們要尊重其科學規律,明晰我國科技發展差距主要是在基礎研究的原始創新能力上,如果各類政策促使科學家將精力和興趣過多投入到成果轉化中並不見得是好事,所有措施都應該以鼓勵更多人踏踏實實從事基礎研究工作,花更多精力在扎扎實實的基礎科研上,這才是提高科技成果服務經濟發展的根本之道。

參考資料(部分):

[1] National Science Board, Science &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18, Chapter 8 Invention: United States and Comparative Global Trends, https://www.nsf.gov/statistics/2018/nsb20181/report/sections/invention-knowledge-transfer-and-innovation/invention-united-states-and-comparative-global-trends

[2] https://www.bell-labs.com/about/recognition/

[3] Wu, Y., Welch, E.W., Huang, W.-L., 2015. Commercialization of university inventions: Individual and institutional factors affecting licensing of university patents. Technovation 36–37, 12–25.

[4] Jensen, R.A.,Thursby,M.C.,2001.Proofs and prototypes for sale :the licensing of university inventions .Am.Econ.Rev.91(1),240–259.

[5] Hans Wiesendanger,A History of OTL,https://otl.stanford.edu/history-otl

[6] Miller RC, Le Boeuf BJ. Developing university-industry relations: Pathways to innovation from the West Coast. John Wiley & Sons; 2009.

[7]Life of a Stanford Invention,https://web.stanford.edu/group/OTL/documents/fy15OTL_overview.pdf

[8]https://autm.net/surveys-and-tools/surveys/licensing-survey/2017-licensing-activity-survey

[9]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17 Patents,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_pub_941_2017-chapter2.pdf

[10]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年 at a Glance, March 2019,https://ucop.edu/institutional-research-academic-planning/_files/uc-facts-at-a-glance.pdf

[11]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17 Patents,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_pub_941_2017-chapter2.pdf

[12] Boeing P, Mueller E. Measuring patent quality in cross-country comparison. Economics Letters. 2016 Dec 1;149:145–7.

[13]https://autm.net/surveys-and-tools/surveys/licensing-survey/2017-licensing-activity-survey

[14] Abrams, I., Leung, G., Stevens, A., 2009. How are U.S.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 Tasked and Motivated— Is It All About the Money? Research Management Review 17.

[15] Jensen, R.A.,Thursby,M.C.,2001.Proofs and prototypes for sale :the licensing of university inventions .Am.Econ.Rev.91(1),240–259.

[16] Miller RC, Le Boeuf BJ. Developing university-industry relations: Pathways to innovation from the West Coast. John Wiley & Sons; 2009.

[17] Jensen, R.A.,Thursby,M.C.,2001.Proofs and prototypes for sale :the licensing of

university inventions .Am.Econ.Rev.91(1),240–259.

[18] Markman GD, Gianiodis PT, Phan PH. Full-Time Faculty or Part-Time Entrepreneurs. IEEE Transactions o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2008;55(1):29–36.

[19] Britt R. Academ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ditures: Fiscal year 2009. Retrieved from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http://www. nsf. gov/statistics/nsf11313/pdf/nsf11313. pdf. 2011.

[20] 教育部科技司,《2017年高等學校科技統計資料匯編》,http://www.moe.gov.cn/s78/A16/A16_tjdc/

[21] 任正非,加強與國內大學合作、吸納全球優秀人才、共同推動中國基礎研究,華為心聲刊載公司文件,2018.11.19,http://xinsheng.huawei.com/cn/index.php?app=forum&mod=Detail&act=index&id=4116619

[22] Eisenberg RS. Public Research and Private Development: Patents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Government–Sponsored Research. Va L Rev. 1996;82: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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