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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顧問費背後的貓兒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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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億元、1725萬元和150萬元,這三個數字有何內在聯繫?中共天津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在查辦案件時,發現原天津立達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資產部部長崔榮齊,涉嫌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構進一步偵查後,揭開了其中的貓兒膩。

受賄金額泄天機

2015年12月,時任天津立達集團總經理任某因涉嫌嚴重違紀,被中共天津市紀委調查。在組織審查期間,他交代說,2014年9月初,總經理助理、資產部部長崔榮齊送給他150萬元現金,任某還描述了當時的情形。那天晚上,崔榮齊拎著一個尼龍材質手提包,在沙發上坐定後,拍了拍鼓鼓囊囊的手提包:「任總,這筆錢是我的積蓄,您先拿著用。」2015年春節期間,他才得知,這筆錢是崔榮齊在融資款中倒出來的。

天津立達集團是經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任某曾經與崔榮齊在財務處共過事,關係一向很好。2007年,任某擔任集團一把手後,崔榮齊的職務也節節高升,直至坐上集團總經理助理、資產部部長兼子公司濱海投資總經理的位置。作為資產部部長,崔榮齊主要負責指導集團下屬融資,搭建小額貸款公司融資平台。而作為立達總經理助理,他還負有協助任某做好資產、股權及融資方面的職責。


對於崔榮齊為何能從融資項目中倒出資金,任某回憶道,2014年期間,立達有一筆融資2.8億元理財計劃,即將於8月份到期,必須剛性還款。集團長官班子要求資產部限時完成還款任務。因此,2014年3月起,崔榮齊和資產部副部長石偉,四下找其他金融機構再融資。同年6月,崔榮齊、石偉經金鼎中介公司聯繫,山東某銀行答應向立達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幣3.45億元。崔榮齊向任某彙報說,融資成本包括銀行融資借款利息和財務顧問費兩個部分,經初步談判,總成本年化率12.5%。其中包括以財務顧問費名義支出的中介費。崔榮齊還拿出一份草擬的協定書,其中載明,財務顧問費年化率為2.5%。任某粗粗看了協定後提出:「把中介費再往下壓一壓,儘可能降低融資成本。」他還關照崔榮齊和石偉,在與中介公司談判時,給立達公司讓0.5%,解決幾十萬元費用。2014年8月27日,山東某銀行與立達公司正式簽訂融資合約,銀行提供借款3.45億元,借款期限為兩年,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年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9.65%。大功告成後,任某口頭上雖然曾經提過給予資產部適當獎勵,但他告知崔榮齊,需根據財務顧問費的成本,經過經理會討論確定。之後,資產部隻寫過融資情況的彙報材料,並沒有向集團上報過關於獎勵的申請。經理會上也沒有討論過如何獎勵。至於財務顧問費的構成,崔榮齊沒有跟他彙報過,倒出資金的細節,任某也全然不知。

三份協定倒差價

任某的交代,提供了一條指向明確的重大線索。因崔榮齊是非黨員身份的國企高管,天津市紀委決定將其移送檢察機構。於是,和平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迅速展開偵查。在談話時,辦案人員直奔主題,崔榮齊則一口咬定,送給任某的150萬元,是從資產部的小金庫融資獎勵款中支取,別無其他行為。

資產部副部長石偉負責融資抵押等相關業務的具體操作,是3.45億元項目的關鍵人物,反貪局決定從他的身上尋找突破口。2016年1月13日,石偉被傳訊的當天,即交代了始末。

3.45億元融資項目由崔榮齊和石偉一起去山東,與省行行長曆經數輪談判,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確定年化利率為9.65%。由於該項目最初由金鼎公司提供資訊,他們又向金鼎公司壓價,中介費從年化率2.5%降為一次性給付655.5萬元,雙方明確以財務顧問費的形式支付,但金鼎公司事先申明,不提供發票。這樣,該項目實際融資成本的年化率為10.65%,與第一輪談判預期的總成本年化12.5%相比,節省了1.85%的費用。石偉去山東某銀行辦理手續前,在資產部辦公室與崔榮齊商量具體的操作流程,崔榮齊告訴石偉,任總表示要重賞資產部,接著又說道:「咱們工作太苦了,平時獎金又少,老任雖然口頭上說重獎,實際上也給不了什麼,咱太虧了。這次融資中介費率不是固定的嗎,你算一下,確定個比例,從中介公司倒點錢出來咱自己得著。」

之後,資產部按照財務顧問費年化率2.5%,金額為1725萬元,做了方案。加上與山東某銀行確定的年化率9.65%,合計總成本為年化12.15%。對此方案,立達集團董事會經過討論,一致通過。不為人知的是,在財務顧問費項上的差價鋼彈1069.5萬元。

由於金鼎公司提供不了發票,為順利倒出資金,崔榮齊決定向某財富公司借道,並設計好資金走向線路,算好金額。之後,請人擬好三份財務顧問協定:第一份是立達公司與財富公司的財務顧問協定,顯示財富公司收取財務顧問費1725萬元;第二份是財富公司與融資中介方金鼎公司的財務顧問協定,顯示金鼎公司收取服務費655.5萬元;第三份是財富公司與達裡克公司的協定,顯示達裡克公司收取財務顧問費950.1萬元。崔榮齊帶著事先擬好的三份財務顧問協定書,找到財富公司經理柳凱,告知其從中收取通道費後,將其中的655.5萬元匯入金鼎公司帳戶、950.1萬元匯入達裡克投資公司帳上。

與柳凱確認後,崔榮齊將三份協定蓋上財富公司的公章,分別與立達公司、金鼎公司、達裡克公司簽署。緊接著,立達轉帳1725萬元,財富公司扣除119.4萬元的稅金和通道費,先後將655.5萬元匯給金鼎公司、950.1萬元匯給達裡克公司。其中,達裡克公司在與財富公司無實際業務發生的情況下,收到財富公司匯入的950.1萬元,扣除稅費和好處費150.1萬元後,剩餘800萬元先以股東分紅形式分別轉入三名員工的帳戶。

通過虛列財務顧問費,兜兜轉轉,立達公司的1069.5萬元被蒸發。

瓜分贓款入囹圄

經核實,相關工作人員從不知道資產部設有小金庫。那麼,扣除稅金和通道費後的800萬元流向了哪裡?

通過調取銀行對帳單發現,2014年9月,倪某的工行卡分別收到達裡克員工帳戶轉入的800萬元。之後,從9月14日到9月26日,倪某通過網銀轉帳方式,分多次向崔榮齊的家人轉入600萬元。2014年9月17日、18日,石偉的家人分兩次從工商銀行帳戶收到倪某網銀轉帳共200萬元。

在證據面前,崔榮齊承認虛報財務顧問費的事實,但他辯解是長官承諾的融資獎金。其中,送給任某380萬元,自己實得220萬元。「2015年下半年期間,任某打電話告知自己被查,我又將220萬元送到任某家中。」崔榮齊聲稱他最終並未落下分文。對此,任某予以否認。

2017年12月,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榮齊、石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應依法應予懲處。崔榮齊、石偉系共同犯罪,崔榮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石偉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對石偉依法減輕處罰。1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崔榮齊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被告人石偉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崔榮齊、石偉退繳贓款人民幣863.5萬元。

崔榮齊、石偉對一審判決不服,分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第一,關於崔榮齊未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辯護意見,經查,崔榮齊作為立達公司資產部部長,為公司融資是其主要工作之一。崔榮齊在為立達公司融資3.45億元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虛報財務顧問費數額,將公款倒出非法佔為己有。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二,關於崔榮齊提出其所得款是長官答應給其的獎金問題,經查,任某證實口頭提過給予獎勵,但也是按公司制度給予適當獎勵,獎勵的實施應從公司的獎勵基金裡支付,且經過集體討論才能確定。公司財務人員亦證實,獎金的發放流程,應由人事部門出工資條,發到員工手中,然後財務部門將錢轉入員工工資卡。崔榮齊未經正常的經理會討論,也未經財務部門發放,私自套取公司資金,所稱系公司對其獎勵的辯解不成立。第三,關於崔榮齊、石偉提出認定犯罪數額有誤及支付通道費及稅款,應從涉案犯罪數額中扣除的意見以及崔榮齊稱將所得600萬元分三次交給任某,不應認定為犯罪數額的意見。經查,崔榮齊在套取資金過程中支付的通道費及稅款是本次犯罪的成本,應認定為犯罪數額。石偉明知崔榮齊侵吞公款,仍參與犯罪,其應對共同犯罪數額負責。崔榮齊稱將所得600萬元交給任某無證據證實,均不成立。第四,關於石偉提出其有自首情節的上訴理由,經查,和平區人民檢察院2016年1月13日出具材料,說明在偵查案件過程中發現石偉涉嫌經濟犯罪。石偉並非主動投案,且在石偉到案前辦案機構已掌握了石偉的犯罪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乾問題的意見》規定:「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構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製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構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石偉系在辦案機構已掌握線索的情況下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照上述規定,其行為不屬於自首。第五,關於石偉提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石偉夥同崔榮齊貪汙公款,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情況及石偉系從犯的情節,依法減輕處罰判處石偉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量刑並無不當。

2018年6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刑事裁定,駁回崔榮齊、石偉的上訴,維持原判。

崔榮齊、石偉作為國企的高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他們為其貪婪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值得注意的是,國企高管的職務犯罪,並非個別。呈現出「集團式」腐敗,窩案、串案現象突出的新特點。涉案人員身居要職,大多利用負責對外經營、管理職務之便或財務管理上的漏洞,採取截留、收款不入帳、冒名、偽造、私存、虛列支出、虛高成本等手段,對公款予以侵吞和挪用,必須依靠制度和法律標本兼治。(文中除立達公司和被告人外均為化名)

本文由「135編輯器」提供技術支持

《民主與法制》社新媒體出品

本期主編:王 鐔

編輯:劉曉晗

校對:芸 豆

審核:阮 瑩

合作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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