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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5月1日起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人社部發〔2018〕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增強企業發展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部門繳費比例超過19%的省(區、市),以及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部門繳費比例降至19%的省(區、市),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於9個月的,可階段性執行19%的部門繳費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區、市),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類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降低費率的期限暫執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調費率期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達到合理支付月數範圍的,停止下調。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務必精心組織實施,一是要做好政策的銜接,保證政策連續性,確保基金征繳工作平穩有序;二是要加強政策宣傳,正確引導輿論,切實增強廣大參保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三是要加強基金收支管理,防範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標準不降低和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各地具體調整費率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8年4月20日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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