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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給廳官買別墅換來5億融資,行賄警察局局長借到6000萬

撰文 | 李岩

觀海解局注意到,12309中國檢察網近日發布《仇明芳部門行賄案起訴書》。女商人仇明芳向官員行賄換取巨額融資的案情細節得以披露。

別墅換融資

公開資料顯示,仇明芳,女,1968年出生,曾任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截至發稿,其獲刑情況尚未公布。

根據起訴書,檢方指控,仇明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曾送給河北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立芳一套價值約995萬元(含裝修費)的別墅、價值22.8萬元的高爾夫球卡和現金5000英鎊。

案情中收受賄賂的吳立芳曾擔任河北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機關黨組成員,2018年被查落馬。

起訴書披露出來的案情顯示,1999年,仇明芳在北京參加一次產學研活動時認識了吳立芳,二人關係逐漸密切。2007年上半年,仇明芳兩個地產項目因缺少資金無法開展,向吳立芳尋求幫助。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間,吳立芳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及影響力,安排廊坊市六家公司共向仇明芳的公司融資5.09億元。

仇明芳為感謝吳立芳對其公司融資提供的巨大幫助,也為以後繼續得到幫助,向吳立芳提出為其在海南購買一套別墅。

經吳立芳同意後,仇明芳從吳立芳妻子梁某某處取得其子吳某甲的身份證和戶口本複印件,並於2009年8月安排堂嫂王某某,以吳某甲的名義簽署購房合約並支付了全部房款。該別墅面積398.34平方米,購買價格為784.16萬元(含契稅等)。

2012年下半年,吳立芳聽說全國住房信息系統將實現縣級以上城市聯網,認為該房產存在隱患,為規避風險,於2012年8月將該房屋過戶到仇明芳女兒名下,但該別墅實際控制人仍為吳立芳。同時,按照吳立芳妻子的要求,仇明芳安排王某某委託深圳某裝飾公司對該別墅進行了裝修,花費約211萬元人民幣。

檢方指出,根據調查情況應當以部門行賄罪追究仇明芳刑事責任。調查過程中,仇明芳如實交待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向吳立芳行賄5000英鎊的行為,依法應視為自首。

廳官怕被牽連將別墅退還

簡歷顯示,吳立芳,男,漢族,1964年3月出生,河北任丘人,早年曾任河北三河市長,2004年躋身廊坊市委常委,期間歷任三河市委書記、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廊坊市副市長等職。

2012年5月,吳立芳調任張家口市委副書記,一年多後出任保定市委副書記,2016年11月轉任河北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機關黨組成員。

有意思的是,2015年,廊坊市建設局原局長李某甲交待,為獲得提拔曾向吳立芳行賄,河北省紀委找吳立芳進行談話核查。同年,仇明芳與堂嫂王某某產生矛盾並公開化,王某某曾威脅仇明芳及吳立芳的妻子,稱要舉報仇明芳給吳立芳在海南買房一事。

因擔心醜事暴露,吳立芳遂決定將別墅退還給仇明芳。2015年4月,仇明芳安排妹妹和女兒到海南將這套別墅出售給保定籍地產商袁某某,售房款1100萬元匯入仇明芳女兒的账戶。

不過,退還受賄房產並沒讓吳立芳逃脫。

2018年5月,吳麗芳落馬。11月,吳立芳被雙開。紀檢部門在通報中指出,吳立芳私欲膨脹,目無法紀,與個別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

曾15次行賄警察局局長

為吳立芳購買別墅並非是仇明芳首次行賄,在另一起行賄案中仇明芳獲刑。

觀海解局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此前發布的相關刑事裁定書顯示,仇明芳曾因向鎮江市警察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夏新平行賄價值超120萬元的財物,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之後仇明芳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間,被告部門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在開發鎮江市警察局原車管所地塊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由該公司負責人仇明芳向時任鎮江市警察局黨委書記、局長夏新平行賄財物120.53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夏新平於2015年7月被查,2018年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汙罪、徇私枉法罪,一審獲刑16年,並被處罰金210萬元。

案情表明,2009年6月,夏新平決定讓鎮江市警察局下屬部門鎮江市保安服務公司(簡稱保安公司)向銀行貸款5000萬元,再借給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用於經營活動。2010年2月,夏新平再次決定將鎮江市警察局交巡警支隊的1000萬元公款通過保安公司,借給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用於經營活動。

為感謝夏新平的幫助並求得繼續關照,仇明芳先後15次向其行賄。

資料丨中國檢察網 裁判文書網 澎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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