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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教育部發文:職高教師可評正高級職稱

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為)9月9日,記者從人社部獲悉,該部與教育部日前聯合發文,改革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未來,職業高中教師職稱統一並入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系列,最高可評正高級職稱。

中職教師如何設置職稱?

分文化課、專業課和實習指導教師三類職稱

人社部、教育部日前聯合發布的《關於深化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均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職稱類別。原來實行的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稱系列和職業高中教師職稱統一並入新設置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系列。

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隻設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正高級講師。

實習指導教師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三級實習指導教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統一後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與原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業高中教師職稱的對應關係是:原職業高中正高級教師對應正高級講師;原中等專業學校高級講師、職業高中高級教師對應高級講師;原中等專業學校講師、職業高中一級教師對應講師;原中等專業學校助理講師、職業高中二級教師對應助理講師;原中等專業學校教員、職業高中三級教師可聘任為助理講師。

統一後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等級與事業部門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應關係為: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中職教師評職稱注重哪些條件?

分類評價,“指導學生實習成果”也可作評價條件

在評價標準方面,《意見》區別制定各類教師的評價標準,實行分類評價。注重教育教學工作實績,注重實踐教學和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實績,注重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學結合的教學改革實績,注重行業企業實踐經歷。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課題項目等傾向。

根據不同情況,中職教師的職稱評定可將教研報告、教案、發明專利、參與教學標準和人才培養方案開發成果、參與學校專業建設、參與實訓基地建設、指導學生實習成果、指導職業技能競賽或教學競賽成績、參與行業標準研發成果等作為評價條件。

同時,《意見》還明確,注重個人評價和團隊評價相結合,尊重和認可團隊所有參與者的實際貢獻。以實績、貢獻為導向,允許所教專業與所學專業或教師資格證標注的專業不一致的教師參與職稱評審,促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

特殊人才有哪些“綠色通道”?

具有3年以上企業工作經歷教師可直接評相應職稱

在評價標準方面,人社部、教育部對全國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根據本地區中等職業教育發展情況,結合現有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特點,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具體評價標準。

按照《意見》,對於文化課、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的交流,以及其他系列專業技術人員、普通高中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交流等情況,各地可根據實際制定職稱評審的具體辦法。

同時,《意見》還明確,中職教師評職稱向優秀人才傾斜。對於少數特別優秀、具有特殊貢獻的教師,各地制定完善相應的破格評審條件。

對於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既承擔文化課、專業課教學任務,又承擔實習教學任務的教師,予以適當傾斜。

對於公開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業工作經歷並具有高職以上學歷的教師,在首次評審時可參考其在企業的工作經歷和業績成果直接評定相應層級職稱。

中職教師職稱怎麽評?

行業企業技術專家可任評委,探索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形式

在評價方式上,《意見》明確提出,探索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形式,采取教學水準評價、面試答辯、專家評議、實踐操作等多種評價方式,加大學校的評價權重,充分結合學校開展的日常考核評價結果,對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專業素質和教學水準進行有效評價。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增加職稱評審的透明度。

評審機制方面,《意見》明確,完善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增強專家評審的公信力。加強評委會組織管理,注重遴選高水準的職業教育教學專家、一線教師、行業企業技術專家和高技能人才擔任評委。健全評委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責任製。

同時,《意見》還提到“下放評審權限”。 初級、中級職稱由符合條件、管理規範的中等職業學校自主組織評審,探索綜合水準較高、辦學規模較大的中等職業學校自主開展高級職稱評審試點。對學校開展的自主評審,政府部門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備份案管理。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解讀

中職教師職稱改革將實現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制度銜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技司、教育部教師司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問題作了解讀。

據介紹,1986年,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等文件,建立了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制度。不過,隨著我國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快速發展,現行職稱制度存在著等級設置不夠合理、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不夠完善、崗位聘用不夠規範等問題,亟需改革和完善。

在《意見》起草過程中,人社部、教育部聚焦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評價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針對性改革舉措。包括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等。

“改革將實現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該負責人表示,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並按照有關規定將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加強聘後管理,實現人員能上能下。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崗位內部各等級的結構比例根據新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等級體系,按照國家關於中等職業學校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白爽 校對 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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