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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公告

  關於修訂《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8)第 48 號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案經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告。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內容中“包括跨期套利持倉”修改為“包括套利持倉”。修改後內容為: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部門持倉盈利的投機持倉(包括套利持倉)以及客戶部門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期貨合約規定價幅 2 倍的保值持倉都列入平倉範圍。

  二、修改第二十六條中涉及矽鐵期貨合約限倉標準的內容。具體為,矽鐵期貨合約自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 15 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非期貨公司會員及客戶的限倉標準由 15000 手修改為 8000 手;自交割月前一個月第 16 個日歷日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後一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非期貨公司會員及客戶的限倉標準由 5000 手修改為 2000 手;交割月份,非期貨公司會員及客戶的限倉標準由 1000 手修改為 500 手,自然人客戶限倉標準為 0 手。

  修訂後的《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實施。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條款對照

  一、修訂前條文

  第二十一條

  ……

  (二)持倉盈利客戶平倉範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部門持倉盈利的投機持倉(包括跨期套利持倉)以及客戶部門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期貨合約規定價幅 2 倍的保值持倉都列入平倉範圍。

  ……

  第二十六條

  ……

  普麥、強麥、早秈稻、菜籽、粳稻、晚秈稻、矽鐵、錳矽、棉紗和蘋果期貨合約自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 15 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限倉標準見下表:

  各品種期貨合約自交割月前一個月第 16 個日歷日至交割月限倉標準見下表:

  ……

  二、修訂後條文

  第二十一條

  ……

  (二)持倉盈利客戶平倉範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部門持倉盈利的投機持倉(包括套利持倉)以及客戶部門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期貨合約規定價幅 2 倍的保值持倉都列入平倉範圍。

  ……

  第二十六條

  ……

  普麥、強麥、早秈稻、菜籽、粳稻、晚秈稻、矽鐵、錳矽、棉紗和蘋果期貨合約自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 15 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限倉標準見下表:

  ……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

  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交易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

  倉制度、交易限額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風險警示製

  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客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

  各品種1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見下表:

  第五條 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該期貨合約上市交易的

  時間分期間依次管理,各期間交易保證金標準見下表:

  1各品種中,普通小麥簡稱“普麥”,優質強筋小麥簡稱“強麥”,一號棉花簡稱“一號棉”,精對苯二甲酸統稱“PTA”,菜籽油簡稱“菜油”,油菜籽簡稱“菜籽”,菜籽粕簡稱“菜粕”,鮮蘋果簡稱“蘋果”。

  第六條 交易過程中,當日開倉按照該期貨合約前一交易日結算

  價收取相應標準的交易保證金。當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的所有持倉

  按照當日結算價收取相應標準的交易保證金。

  第七條 某期貨合約所處期間符合調整交易保證金要求的,自該

  期間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閉市起,該期貨合約的所有持倉按照新的交易

  保證金標準收取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第八條 某期貨合約按結算價計算的價格變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累計漲(跌)幅(N)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 3 倍或者連續五個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累計漲(跌)幅(N)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 3.5 倍的,交易所有權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的幅度不高於期貨合約當時適用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 3 倍。

  N 的計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 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價

  Pt 為 t 交易日結算價,t=4,5

  第九條 遇法定節假日休市時間較長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調

  整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條 某期貨合約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

  易所可根據某期貨合約市場風險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限制開、平倉;

  (三)調整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

  (四)調整該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

  當某期貨合約市場行情趨於平緩時,交易所可以將上述措施恢復

  到正常水準。

  交易所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或者漲跌停板幅度的,應予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同時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有關調整交

  易保證金標準的期貨合約,其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二條 會員未能按時足額交納交易保證金的,交易所有權對

  其相關期貨合約持倉執行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能夠維持其持倉水準

  為止。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規定各上

  市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

  對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漲跌停板幅度規定的合約,其漲跌停

  板幅度按照規定漲跌停板幅度數值中的較大值確定。

  第十四條 蘋果期貨合約每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

  的±5%。

  除蘋果外,其他品種期貨合約每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

  算價的±4%。

  第十五條 新期貨合約上市當日至成交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期

  貨合約實際執行的漲跌停板幅度的 2 倍。

  新期貨合約成交首日的下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恢復為期貨合

  約實際執行的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六條 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則為

  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

  第十七條 某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 5 分鐘內出現只有停

  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

  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稱為漲(跌)

  停板單方無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

  第十八條 某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 D1 交易日,以下幾個交易日分別稱為 D2、D3、D4、D5 交易日)出現單邊市的, D2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在 D1 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 3 個百分點;D1 交易日結算時和 D2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在 D2 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 2 個百分點。若該合約調整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低於 D1 交易日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則按 D1 交易日該合約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

  D2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恢復到正常水準;D3 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恢復到正常水準。D2 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D3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在 D2 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 3 個百分點;D2 交易日結算時和 D3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在 D3 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礎上增加 2 個百分點。若該合約調整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低於 D2 交易日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則按 D2 交易日該合約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

  D3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恢復到正常水準;D4 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恢復到正常水

  平。D3 交易日該期貨合約仍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即連續三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決定並公告,對該合約實施下列三種措施中的任意一種:

  措施一:D4 交易日繼續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暫停開倉、暫停平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措施二:D4 交易日暫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 D5 交易日可以采取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暫停開倉、暫停平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措施三:D4 交易日暫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 D4 交易日強製減倉。強製減倉後,從下一交易日(含該日)開始,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按照 D3 交易日的標準執行,直至該期貨合約不再出現同方向單邊市。

  第十九條 當 D2 及以後交易日出現與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漲跌停

  板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 D1 交易日,下一

  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標準參照第十八條執行。

  第二十條 強製減倉是指 D4 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將 D3 交易日

  閉市時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且該客戶(包括非期貨

  公司會員,下同)該期貨合約部門持倉虧損大於或者等於 D3 交易日

  結算價一定比例(該期貨合約規定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所有持

  倉,以 D3 交易日漲跌停板價,與該期貨合約盈利持倉按規定方式和

  方法自動撮合成交。

  強製減倉前,同一客戶在該期貨合約的雙向持倉首先自動對衝。

  強製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客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強製減倉的方法和程式:

  (一)申報數量的確定

  D3 交易日收市後,已在電腦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但沒有成交的,且該客戶該期貨合約的部門持倉虧損大於或者等於 D3 交易日結算價一定比例(該期貨合約規定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所有申報平倉數量的總和。因自動對衝客戶雙向持倉造成客戶持倉少於平倉單所報數量時,系統自動將平倉數量進行調整。客戶不願按上述方法平倉的,可在收市前撤單,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客戶部門持倉盈虧的計算方法:

  客戶該期貨合約持倉盈虧的總和(元)

  客戶該期貨合約部門持倉盈虧  =

  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量(手)

  客戶該期貨合約持倉盈虧總和,是指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按其

  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計算的盈虧總和。

  (二)持倉盈利客戶平倉範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部門持倉盈利的投機持倉(包括套利持

  倉)以及客戶部門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期貨合約規定價幅 2 倍的保值

  持倉都列入平倉範圍。

  (三)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範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機與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級,

  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範圍內部門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期貨合約規定價幅(以 D3 交易日結算價計算,下同)2 倍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

  其次分配給部門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期貨合約規定價幅 1 倍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 1 倍的投機持倉)。

  再次分配給部門持倉盈利大於或者等於期貨合約規定價幅 1 倍以下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機持倉)。

  最後分配給部門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合約規定價幅 2 倍的保值持倉(以下簡稱盈利 2 倍的保值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餘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2.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大於或者等於申報平倉數量,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機客戶等比例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小於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餘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1 倍的投機持倉分配;還有剩餘的,再向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餘,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倉分配;仍有剩餘的,不再分配。具體方法與步驟見本辦法附件。

  分配平倉數量以“手”為部門,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計算。首

  先對每個交易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量的整數部分進行分配,然後按

  小數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位取整”進行分配。

  第二十二條 采取上述措施後該期貨合約風險仍未釋放的,交易

  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新期貨合約成交首日以前(含該日)出現單邊市的,

  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標準不受本章第十八條限

  製。

  某期貨合約在交割月的最後交易日出現第三個連續同方向單邊

  市的,則當日閉市後,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對該期貨合約先執

  行強製減倉之後配對交割或者直接配對交割。

  第四章 限倉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期貨交易實行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按單邊計算的、可以持有某一

  期貨合約投機持倉的最大數量。

  第二十五條 各品種期貨合約對期貨公司會員不限倉。

  第二十六條 一號棉、白糖、PTA、菜油、甲醇玻璃、菜粕和動

  力煤期貨合約自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 15 個日歷日期間的交

  易日,當合約的單邊持倉量大於或等於一定規模時,非期貨公司會員

  和客戶按單邊持倉量的 10%確定限倉數額;當合約的單邊持倉量小於

  一定規模時,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按絕對量方式確定限倉數額。具

  體限倉標準見下表:

  不得交割的客戶具體見《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相關規

  定。

  第二十七條 交割月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前,會員及

  客戶應當將其期貨合約持倉調整為最小交割部門的整倍數;自進入交

  割月起,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應當是最小交割部門的整倍數。

  第二十八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

  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第二十九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

  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超過持倉限額的,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實行

  強行平倉。

  第五章 交易限額制度

  — 16 —

  第三十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限額制度。交易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

  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在某一期限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交易所

  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不同的上市品種、合約,對部分或者全部的會

  員、客戶,制定交易限額,具體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套期保值交易的開倉數量不受本條前款限制。

  第三十一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

  各交易編碼上所有開倉交易數量的合計數,不得超過一個客戶的交易

  限額。

  第三十二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的開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

  所規定的交易限額。對超過交易限額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交

  易所可以采取電話提示、要求報告情況、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列入重

  點監管名單、暫停開倉交易等措施。

  第六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期貨交易實行大戶報告制度。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持有某期貨合約數量達到交易所對其

  規定的持倉限量 80%以上(含本數)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應當向

  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持倉等情況。根據市場風險狀況,交易所可調整

  持倉報告水準。

  第三十四條 交易過程中,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符合大戶報

  告條件的,應當主動於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報告。非期貨公司會員或

  者客戶履行首次報告義務後,需再次報告或者補充報告的,交易所通

  知有關會員。

  第三十五條 符合大戶報告條件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應當向

  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戶報告表》;

  (二)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符合大戶報告條件的客戶,應當按部門或者自然人

  屬性類別,分別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複

  印件)。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對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並保證報

  告材料的真實性。

  第七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期貨交易實行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反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定時,交易所

  對其違規持有的相關期貨合約持倉予以平倉的強製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會員或者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進行

  強行平倉:

  (一)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三)進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倉;

  (四)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五)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六)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三十九條 強行平倉的原則和程式: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自行實施,除交易所特別規定的時限外,會員未在 10 時 15 分之前平倉完畢的,交易所強製執行。

  由會員自行平倉的,屬前條第(一)、(二)、(三)項情形的,由會員自行確定,平倉結果符合交易所規定即可;屬前條第(四)、(五)、(六)項情形的,由交易所確定。

  由交易所強行平倉的,按以下程式實施:

  (一)交易所按照會員提供的平倉名單進行強行平倉。

  (二)會員沒有提供平倉名單,屬前條第(一)項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閉市後期貨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持倉量大的期貨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期貨合約,再按照該會員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淨持倉虧損由大到小確定。多個會員均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強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

  (三)屬前條第(二)項的,按照超倉量由大到小的順序,對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進行強行平倉。

  (四)會員沒有提供平倉名單,屬前條第(三)項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閉市後自然人期貨合約持倉由大到小順序進行強行平倉。

  (五)會員沒有提供平倉名單,屬前條第(四)、(五)、(六)項的,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六)會員同時滿足屬前條第(一)、(二)、(三)項情況,交易所先按第(二)、(三)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由於市場原因無法滿足上述原則和程式的,交易所有權擇機強行

  平倉。

  第四十條 交易所實施強行平倉,應當通知會員,會員應當通知

  客戶。

  屬第三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情況的,以交易所提

  供的結算結果為通知依據;屬第三十八條第(四)、(五)、(六)

  項情況的,交易所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通知書》。

  第四十一條 會員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平倉完畢的,剩餘部分由

  交易所按第三十九條所確定的原則以市場價對會員直接執行強行平

  倉。

  交易所強行平倉完畢後,應當將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向

  會員發送,並將強行平倉記錄予以存檔。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四十二條 由於漲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場原因無法在當日完成全

  部強行平倉的,剩餘持倉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強行平倉,

  直至平倉完畢。

  第四十三條 由於漲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

  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會員或者客戶承擔;未能完

  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者交割義務。

  第四十四條 除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外,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

  或者虧損均歸持倉人。持倉人是客戶的,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客戶

  所在會員先行承擔後,自行向該客戶追償。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實施的強行平倉,虧損由持倉人承

  擔,盈利記入交易所營業外收入。

  第八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期貨交易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者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

  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對指定的會員高

  管人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者要求會員或者客戶報告情況:

  (一)會員或者客戶交易異常;

  (二)會員或者客戶持倉異常;

  (三)會員資金異常;

  (四)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五)交易所接到涉及會員或者客戶的投訴

  (六)會員涉及執法調查;

  (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通過電話提醒的,應當保留電話錄音;通過當面談話的,應當保存談話記錄。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者客戶報告情況的,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會員或者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

  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或者客戶發出書面的風險提示函。

  第四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體或者部分

  會員和客戶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國內期貨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

  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有關夜盤交易相關的風險控制業務,《鄭州商品交易

  所夜盤交易細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施行。

  注:1.剩餘申報平倉數量 1=申報平倉數量-盈利 2 倍的投機持倉

  數量;

  2.剩餘申報平倉數量 2=剩餘申報平倉數量 1-盈利 1 倍的投機持

  倉數量;

  3.剩餘申報平倉數量 3=剩餘申報平倉數量 2-盈利 1 倍以下的投

  機持倉數量;

  4.投機持倉數量和保值持倉數量是指在平倉範圍內盈利客戶的

  持倉數量。

責任編輯:張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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