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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版書可以隨意出版?——以《傅雷家書》知識產權案為例

公版圖書即公共版權書籍,一般是指不受著作權法限制的作家、藝術家及其他人士發布的作品,出版社以及個人使用此類作品可以不用征得作者家屬或者著作權繼承人的許可,也不需要支付版權使用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公版圖書就可以拿來隨意使用,國內一些出版社在出版公版圖書時未能嚴謹界定所有內容都進入公版領域,或是通過一些不正當的做法,導致公版圖書的版權糾紛屢屢發生。

一、案例回顧

2017年11月28日,傅雷著作財產權合法繼承人、傅雷次子傅敏及合肥三原圖書出版服務有限公司來到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狀告江蘇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指控其侵犯了《傅雷家書》中傅雷和朱梅馥的修改權,侵犯了朱梅馥的署名權,侵犯了傅敏的署名權,侵犯了傅敏享有《傅雷家書》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侵犯了三元公司享有傅聰家信的著作財產權。

1966年9月,傅雷與夫人朱梅馥離世,到2016年整整50周年。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作品的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 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因此2016年12月31日以後,傅雷的作品進入共有領域。

最終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傅敏匯編的譯林版《傅雷家書》系其根據自己判斷從現存往來書信中精選摘編出196篇,按書信郵寄時間排序,匯編成書,體現出了獨創性,可以認定為匯編作品,傅敏作為匯編者也依法享有著作權,但該權力的保護範圍不能及於所選擇的原由傅雷、朱梅馥、傅聰等人所創作的作品;

被控侵權的圖書與譯林版《傅雷家書》對比可見,兩者在書信上的選擇增減比例大,著作權法允許不同的匯編者作出的選擇出現重合,因此兩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因傅雷已於1966年離世,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已滿,但其創作作品的署名權、修改保護期不受限制,可由其繼承人保護。江蘇人民出版社擅自對傅雷和朱梅馥的書信進行了著作權意義上的修改,侵犯其修改權。

傅聰所作書信的著作權尚在保護期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江蘇人民出版社使用了22篇由傅聰所寫的書信或進行摘錄,此舉未取得權利人許可,依法構成對所涉傅聰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的侵權。

二、案例分析

雖然是公版書的出版,但是江蘇人民出版社在本案中還是以敗訴告終,其根本原因在於,沒有理清傅雷書信與《傅雷家書》之間的版權關係。

2.1 《傅雷家書》包含的權利

《傅雷家書》作為系列出版物,已經有十幾種圖書問世,且未來還會更多,但傅雷及夫人朱梅馥同子女寫的信件總量是固定的。《傅雷家書》系列無論服務於哪個主題,都是從這些信件中選錄出來的。從現有的圖書來看,每一種《傅雷家書》都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1.傅雷及夫人寫給傅聰的信件;2.傅雷及夫人寫給傅聰夫人的信件(譯文);3.傅聰寫給傅雷及夫人的信件;4.樓適夷寫的序;5.部分書有傅敏寫的後記;6.部分書配有傅雷的家庭生活照;7.傅雷信件中夾雜一些英、法文單詞,由其生前好友翻譯,有些人名和事件,由該好友予以注釋。

隨著傅雷離世50年,於2017年1月份進入公版領域的作品僅包括傅雷及夫人寫給傅聰的信件,和傅雷及夫人寫給傅聰夫人的原文(包括英、法文)信件。後者通過翻譯形成的作品成了演繹作品,中文譯者的著作權依然還在保護期內;還有傅聰寫給父母的信、樓先生作的序、傅敏所寫的後記、書內照片,均在保護期內。

江蘇人民出版社正是使用了22篇還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的傅聰寫給父母的信件,被法院判定侵犯傅聰作品的複製權和發行權。

2.2 《傅雷家書》作為匯編作品的權利

2017年2月14日,傅敏在媒體上發布了律師聲明,確認了三個權利。這三個權利分別是:1.進入共有領域的傅雷夫婦每一封完整家信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由其次子傅敏保護;2.《傅雷家書》中樓適夷的代序,金聖華中譯的全部家書外文注譯,傅雷夫婦給兒媳彌拉的英法文信的中譯本,傅聰所寫家信,均未進入公有領域。版權由合肥三原圖書出版服務有限公司買斷。3.《傅雷家書》是匯編作品,傅敏是版權人,享有完整著作權,沒有進入公版領域。

此聲明的第三條,明確了傅敏是《傅雷家書》的匯編者,把《傅雷家書》這一作品與書中收錄的傅雷家信區分了開來,強調了《傅雷家書》是獨立於傅雷書信之外的另一作品。

《傅雷家書》各個系列的作品,都署名“傅敏編”。傅敏對傅雷家信進行了選擇、刪減、編排,不同版本之間主題不同,選擇有異。這種匯編行為,在著作權法上也是一種“創作行為”,所編的作品,加入了匯編者的特殊表達,在原作品的基礎上形成了具有獨立性的新作品,在著作權法中,統一將這種作品稱為“匯編作品”,匯編者同其他作者一樣,享有包括4項精神權利和12項財產權利在內的全面著作權,而這,也正是律師聲明中所提到的“完整著作權”。

在本案中,江蘇人民出版社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傅雷家書”這一書名,產生了一定的不正當競爭。更為關鍵的是,在使用此書名的情況下,進行一定的刪減、修改,對讀者產生了誤導,影響了作品所要表達的情感、思想和內容的理解,從而破壞了原作品的完整權。

三、借鑒意義

傅雷的作品於2017年正式結束保護期限,不僅如此,在這一年當中還有老舍、陳夢家、鄧拓等名家的作品也進入了公版領域。到了2018年,張恨水、潘光旦、周作人、翦伯讚、趙樹理等作家的作品也將陸續結束保護期限。對於出版人來講,公版書不僅僅是拿來就印,本文的《傅雷家書》案便敲響了一記警鍾。

3.1 出公版書需明確權利

《傅雷家書》中,樓適夷的序、金聖華中譯的譯文以及傅聰的家信等等均沒有進入公版領域。並且,類似《傅雷家書》的遭遇並非個案。老捨的《四世同堂》第三部是在美國完成,但是第三部的最後13段的中文原稿卻不幸在“文革”中被毀,當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年出版此書時,從經過刪減與改寫了的《四世同堂》英文版翻譯了這最後13段。最近,《四世同堂》在美國遺失的第三部的原始翻譯手稿已經被找到,目前已經完成翻譯,將全文刊登在《收貨》上,這部巨著也將第一次以原本的面目示人。因此,雖然說老捨的作品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但後找到的原稿的譯文依然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如果出版社在出版社沒有厘清老舍作品的所有版權情況就隨意使用,很容易引發版權糾紛。

不僅如此,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50年的限制,永遠屬於作者。因此,如果出版社只是隨意出了一本書卻署上傅雷的姓名,或是對作品進行歪曲、篡改仍以原作者的名義進行發表或是出版,那麽此舉依然屬於侵權行為。

此外,雖然作品進入了公有領域,但是已有出版社對該作品的編排、再創作、封面設計、標題設計、翻譯等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1999年5月,馬愛農授權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了其翻譯的加拿大女作家露西·蒙哥馬利的小說《綠山牆的安妮》。2013年,馬愛農發現市場上銷售的婦女出版社出版、署名周黎翻譯的《綠山牆的安妮》與人文版的高度相似,於是將婦女出版社訴至法院。婦女出版社認為《綠山牆的安妮》原著進入公有領域,被告作品作為翻譯作品,內容出現雷同在所難免。但是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婦女版《綠山牆的安妮》與人文版的相同字數高達97%,侵害了馬愛農署名權、修改權、複製權及發行權的作品。

因此,出版進入共有領域的圖書,一定要有高度的責任心,要厘清各種版權問題,否則會招致各種侵權隱患。

3.2 出公版書不能拿來就印

理論上來說,公版書可以拿來就印,但是這並不代表就可以做公布拿書就可以為所欲為、自由發揮。

首先是對於作家及作品,要有基本的尊重。在2017年老舍先生的作品進入公版領域後,中國老舍研究會發表聲明稱,目前老舍作品最權威版本為人民文學出版社2013年版的19卷本《老舍全集》,今後其他機構出版作品請以此版本為主。面對進入公版這件事,很多著名作家的後人都如臨大敵,他們紛紛擔心新出的作品會就此走樣。老捨的女兒舒濟更是直言不諱,“現在一些公版書根本沒有校對,怎麽節約怎麽來,一翻拍一複印一印刷就完事了,有的新課標圖書、語文參考資料非常粗糙,對孩子、對讀者完全不負責任。”因此,出版社在出版公版圖書時,不可隨意對作品進行歪曲或是隨意篡改等,如很多出版社對於名作名著做大量修改,推出的青少年版本,這一方面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另一方面也對讀者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其次是不能一味地炒冷飯。由於不存在稿費、版權費等支出,公版書的成本相對來說較低,這就導致市場上的公版書重復出版現象十分嚴重,且大多價格低廉,這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圖書市場秩序,也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做公版書,需要體現出編輯的創意,使內容更加豐富、編校質量更高,提升書的價值。童書市場近年來十分火爆,《安徒生童話》、《格林童話》、《愛麗絲漫遊仙境》等經典作品作為公版書幾乎所有出版社都出過。但2016年,接力出版社推出一套“名著名譯”的公版童書仍然令人耳目一新,這些名著的譯者是楊武能、王永年、王乾卿等翻譯大師,繪圖者是曾榮獲“國家安徒生插畫獎”的澳大利亞著名畫家羅伯特·英潘。

正如接力出版社總編輯白冰所說,“做公版書不能以擦皮鞋、賣羊肉的思維來做。如果不能提升書的文化價值,那還不如不做。”

參考文獻:

【1】許珊.淺論公版圖書的版權問題——以《傅雷家書》版權案為例.【M】法制博覽

本文系“出版的故事”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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