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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婚前冷靜期”,對伴侶坦承也是義務

作者:孫小婷

繼“離婚冷靜期”被寫進《民法典》後,“婚前冷靜期”也被提了出來。

這不是一個腦洞。就在昨天,上海律協召開“2021年上海律師參政議政新聞發布會”,有市政協委員就在會上表示,今年上海“兩會”上擬遞交提案,建議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權,大力倡導婚前醫學檢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記異議期,即婚姻登記生效前給予配偶獲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權。

新聞一出,相較於此前“離婚冷近期”引發的輿論爭議,“婚前冷靜期”的提案得到了大部分網友的支持,不少人表示婚前得知對方身體狀況、征信、債務、婚史、有無犯罪記錄等各方面的個人信息“非常有必要”,“建議推廣全國”。

說“冷靜”有必要,也的確是對近年來社會上頻繁出現的各類婚姻問題、甚至婚姻悲劇的一種反思。

2020年9月,國家統計局發布最新一年的統計年鑒顯示,2019年結婚率為6.6‰,離婚率上升到3.36‰,基本為結婚率數值的一半。

如果說大部分人是被婚姻關係中的雞毛蒜皮、柴米油鹽消磨了愛情。還有一部分人則遇到了對方隱瞞重大疾病、極端家庭經濟狀況的情況,或者不了解自己的伴侶有暴力傾向、同性戀傾向,這些“不知情”都在給正常的婚姻關係埋下隱患。

設置“冷靜期”,既是給人們一種心理上的暗示,希望人們能夠慎重對待婚姻,落實到法律上則構成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進一步保證人們的知情權。

事實上,我國曾經有強製婚檢制度。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護法》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後來在2003年版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婚檢報告不再是登記結婚的必須環節了。

但將近20年前的規定是否仍然適用於今天?我們也需要重新審視。當人們不再身處以往那個“車馬郵件”都很慢的時代,當人的大範圍流動、戀愛婚姻的快節奏,讓很多未經辨別的信息懸浮於事實真相之上時,“冷靜期”其實是將婚前需要大家注意的一些事項給強調出來了。

它試圖用法律規定的形式告知人們,婚姻不同於愛情,是需要考量很多現實因素的。擁有對對方信息的知情權,並非是對愛情的破壞,而是對婚姻的保障;不僅是出於誠實的美德,也是人們需要履行的義務。畢竟婚姻可以視為是兩個人,甚至兩個家庭的“合夥人”關係,只有在充分獲得信息的基礎上,才能有婚姻自由的選擇。

當然,這一提議涉及私法領域對人們權利義務關係更深入的介入,是否落實到具體的法律條文上還有充分的討論空間。但也是給人們提一個醒,與其在圍城內受困,不如在踏入圍城前就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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