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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醫師責任險有助改善醫患關係

鄭山海 時評作者

據報導,為分散醫生執業風險,推進醫患糾紛合法合理解決,廣東深圳日前推出醫師執業責任保險。該保險基準保費不到3000元,賠償額度卻最高可達400萬元;由醫生在自願的基礎上自費購買,一旦發生了醫療意外或傷害,由第三方機構定損、調解,快速履行賠付。

眾所周知,每一次醫療救治的背後都隱藏著風險,這種風險,既可能源於行醫者的醫療行為,也可能源於不同患者的個體差異。早年有調查數據顯示,美國平均每年醫療事故死亡人數高達19萬多人,遠遠高於死於交通事故人數。可見,醫療行為不但有風險,而且其發生率可能並不低於我們乘坐交通工具帶來的風險。

可是,如果是死於交通意外,受害者可以通過汽車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得到一定數額的意外賠償,但是遭受了醫療傷害的患者,卻可能在失去健康或者生命之後,其家屬得不到任何安慰性的補償。目前,國內比較通行的做法就是,醫療意外發生後,是否賠償要看患者一方的態度。如果患者一方有人提出疑問,而醫療差錯又真實存在,家屬就可能得到經濟補償;反之,家屬如果缺乏維權意識,有可能就得不到合理的賠償。

這種現狀直接導致了“會哭的孩子有奶喝”,客觀鼓勵患者和家屬以極端手段對待醫療糾紛,非常不利於構建相對公平公正的醫患關係,是醫療糾紛頻現、醫患關係緊張以及“職業醫鬧”等亂象產生的土壤。以醫師責任險的方式,給予遭受醫療傷害的家庭必要的賠償,能夠緩解醫患關係緊張局面,也符合國際慣例。

在這方面,北京市也在積極探索。自2005年起,北京開始在全市三級醫院推行醫療責任險,現已基本做到了全面覆蓋。與深圳推出的醫責險不同的地方在於,北京以醫院為部門繳納,發生了醫療事故,也是患者找醫院,醫院的相關部門出面與患者通過第三方的調解,最後達成賠償協定,而保險公司再根據條款進行支付。這種機制取得了不錯的效果,數據顯示,自2005年以來,經過保險公司參與的醫患調解,近七成得到妥善解決。

上述案例表明,合理的醫療責任險是醫患之間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平台之一,可以為患者一方獲得補償提供較為充分的資金來源。但是,這也存在一個問題,就是資金有了保障,可能會弱化醫院對醫療責任的追責。深圳推出的醫師責任險基本屬於醫生的個人行為,相較於北京的機構統一繳納又是一種進步。因為這樣可以讓每一次醫療保險的賠付成為一次客觀的醫療過程審核,一旦形成賠付協定,就等於為醫生醫療技術水準造冊。如果一個醫生的醫療賠付率高於同行,對其個人聲譽一定會造成影響,如此還能起到倒逼醫務工作者提高醫療服務水準的客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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