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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加快推進直接稅改革 完善地方稅體系建設

  來源:證券時報

  高培勇,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長期致力於財稅理論研究和財稅政策分析。高培勇認為,同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家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相比,中國財稅體制改革實踐取得了階段性成功。他建議,要以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等直接稅改革為突破口,進而推進健全地方稅體系的稅制改革。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所長 高培勇

  隨著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來臨,與整個改革開放事業如影隨形的中國財稅體制改革,步入了不惑之年。

  迄今的中國財稅體制改革實踐總體上是成功的,但同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家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相比,只能算是階段性的,如可歸入直接稅改革系列的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裹足不前”。

  將深化稅收體制改革的目標落到實處的幾乎唯一選擇,就是在推進間接稅改革的同時,實施直接稅改革。同時,以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為代表的直接稅改革,也事關地方稅體系建設以及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改革的進程。從這個意義上講,直接稅改革也是解決中央地方財政關係改革的入手處。

  稅收體制改革

  取得階段性成果

  迄今的中國財稅體制改革實踐之所以總體上是成功的,從根本上說來,是我們在扎根於中國國情土壤的基礎上,深刻認知並嚴格遵從了財稅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的客觀規律,按照客觀規律的要求謀劃並推進改革。

  在中國的發展史上,2012年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轉折點。按照階段性的改革目標,在這之前,從1978年起,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經歷了為整體改革“鋪路搭橋”、踏上制度創新之路、構建公共財政體制框架、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等四個階段。

  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開,開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走入新時代的征程。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深化改革,實現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聯動,作為一種歷史的選擇而提至我們面前。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立足於全面深化改革的巨集觀棋局,以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為目標,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由此展開。

  有別於以往圍繞稅收總量增減而定改革方案的做法,新一輪稅制改革設定的前提是“穩定稅負”。其目標,就是在“穩定稅負”的前提下,通過“逐步增加直接稅比重”優化稅收收入結構,建立現代稅收制度。基於這一目標所做出的部署是:

  “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汙染產品及部分上等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從2013年11月到中共十九大,在為期4年多的時間裡,作為階段性的改革成果,在稅收制度改革領域,作為間接稅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營改增全面推開並簡並了增值稅稅率,資源稅改革順利推進,消費稅徵收範圍逐步拓展,環境保護稅正式開征。與此同時,以頒布《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 為標誌,稅收征管體制改革開始啟動。

  直接稅改革

  對接“健全地方稅體系”

  迄今,在新一輪稅制改革所涉及的“六稅一法”——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和稅收征管法中, “四稅一法”——營改增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順利推進、消費稅徵收範圍逐步拓展、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已經啟動。表面上進展很快,動作不小,但深入觀察,就會發現,拋開稅收征管體制具有特殊意義不談之外,舉凡取得進展的稅種,均屬於間接稅。可歸入直接稅系列的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則“裹足不前”。

  若將間接稅和直接稅分別視作新一輪稅制改革行動的兩翼,可以非常清晰地發現,兩翼的改革行動頗不均衡。

  再注意到發生在以營改增為代表的間接稅改革是以減稅為基本取向的,以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為代表的直接稅改革的基本取向則是增稅,兩翼改革行動“跛腳”狀態所帶來的直接結果便是,間接稅收入減下來了,直接稅收入並未相應增上去。由此帶來的收入虧空,只能通過增列赤字、增發國債加以彌補。

  無論從哪個方面看,靠“借錢”支撐的稅制改革,既不可持續,又蘊含風險。將新一輪稅制改革目標落到實處的幾乎唯一選擇,就是走稅制結構優化路線——在推進間接稅改革的同時,實施直接稅改革。以直接稅的逐步增加對衝間接稅的相應減少,以自然人稅源的逐步增加對衝企業稅源的相應減少。

  更進一步看,基於優化稅制結構目標而進行的直接稅改革,迄今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這兩個稅種,一旦同1994年確立並載入新《預算法》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相對接,又可發現,它們都是可以作為地方稅主體稅種或主要稅種的選項而進入地方稅體系的。特別是房地產稅,古今中外,歷來就是作為地方稅或地方主體稅種而存在並運行的。就此意義而言,迄今新一輪稅制改革進程中發生在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改革上的“裹足不前”現象,也可表述為地方稅改革“裹足不前”,或者,地方稅體系建設“裹足不前”。

  同樣毋庸置疑,以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為代表的直接稅改革,不僅關係到稅制結構優化目標的實現,而且事關地方稅體系建設以及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改革的進程。從這個意義上講,直接稅改革就是地方稅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就是健全地方財政收支體系,也就是重塑以“分稅制”為靈魂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新格局。

  可以預期,按照中共十九大部署,盡快采取措施,讓以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為代表的直接稅改革“破繭而出”,進而推進以“健全地方稅體系”為重點的稅制改革進程,絕對是下一步財稅體制改革的一場攻堅戰。從這個角度講,直接稅改革是實際上是解決稅制改革的根本,也是解決中央地方財政關係改革的入手處。

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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