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實習記者 吳婧 記者 郝成 上海、北京報導
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涉嫌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一案。
根據主審法院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披露的資訊,當日有人大代表、社會群眾、吳小暉家屬等50餘人旁聽了庭審。
當日,安邦集團在官方網站上發布公告表示:“吳小暉因個人犯罪行為接受法院公開審理。此前,安邦保險集團已免去吳小暉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
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海一中院披露的庭審資訊,在公訴人的指控中,吳小暉首先被提起的是集資詐騙罪: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中國保監會的銷售批複,向社會公眾招募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複規模後,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但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其將當時的情境表述為“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設定配套考核機制,要求安邦財險繼續擴大銷售規模,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資訊,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吳小暉被追究的另一項刑事責任是職務侵佔罪。“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原董事、副董事長,全面負責安邦財險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先後兩次將本部門資金合計100億元用於個人控制的大量產業公司進行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已實際佔有了部門資金,構成職務侵佔罪。”
主審法院披露的資訊顯示,涉案產業公司多達200余家。公訴機構認為,其行為已分別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庭審之初,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並聲稱:“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但在最後陳述階段,吳小暉則當庭表示深刻反省、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
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於3月28日晚間披露資訊稱,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實際騙取652.48億
主審法院披露的資訊顯示,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32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吳小暉實際騙取652.48億元。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出示了董事會決議、增資批複、股權轉讓協定及售後回購協定、資產管理合約、微信審批截圖、資金劃撥審批表、記账憑證、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餘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至案發時實際騙取652.48億元的事實。相關證據還證明180億元和319億元兩次增資款,均是被告人吳小暉以股權投資等名義將安邦財險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出後經過層層流轉,最終進入31家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轉入安邦資本金账戶增資。
“被告人吳小暉假借投資的名義,將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入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並未將保費資金用於對應的項目,截至案發時產業公司尚有652億餘元未歸還安邦財險,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公訴人表示。
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披露的庭審資訊顯示,2017年3月,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後,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對此行為,吳小暉當庭予以否認,表示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涉案公司200多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等部門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部門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披露的資訊顯示,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
根據公訴人的指控,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账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账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余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顯示,前述涉案的200多家產業公司都由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並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台,採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做了充分準備。
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的證言則證實,吳小暉將其安排到產業公司工作,幫助設立和管理產業公司;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注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於增資入股安邦。
原保監會工作人員亦當庭作證表示,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保費進行巨額虛假注資,並隱瞞股權關係實際控制安邦集團擅自超售投資型業務,騙取許可並隱匿業務編制虛假報告;隱匿並轉移巨額保險資金至個人控制的空殼產業公司;持續向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披露報送虛假資訊。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均已查實,並嚴重違反《保險法》《會計法》《行政許可法》以及保監會相關規章規定。安邦集團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保險市場和國家金融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
庭審中,吳小暉從“不懂法”、“否認犯罪事實”,到“認罪悔罪”,態度幾經轉變。現在,他正在等待宣判。
(編輯:孟慶偉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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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