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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財險烏魯木齊違法遭罰 未按規定建從業人員檔案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0〕28號)顯示,經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人保財險”)烏魯木齊市分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檔案的違法行為:

2018年至2019年,94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未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檔案;14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入職材料存在虛假學歷證明;47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個人代理銷售人員保險代理合約書”存在虛假簽名。

人保財險烏魯木齊市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新疆監管局決定對該分公司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一萬元。

天眼查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簡稱"中國人保財險")是於2003年7月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目前亞洲最大的非壽險公司,注冊資本136.0414億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報政務院財經委員會批準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司於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簡稱“中國財險”,股票代碼02328.HK。人保財險第一大股東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為68.98%。

相關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準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0〕28號

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分公司

營業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光明路326號8、9樓

負責人:陳豔國

經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檔案的違法行為:

2018年至2019年,94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未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檔案;14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入職材料存在虛假學歷證明;47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個人代理銷售人員保險代理合約書”存在虛假簽名。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調查筆錄、保險代理合約書及公司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公司警告,處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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