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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專家:特區政府有多項法律手段止暴製亂

新華社香港8月27日電 針對香港持續多日的暴力和混亂局面,多名法律專家表示,香港現有法律賦予特區政府諸多可有效止暴製亂的法律手段,希望相關機構嚴格依法行使職權並加快對涉事者的檢控,真正彰顯法治。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特區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介紹,香港特區的《警察條例》《警隊條例》等法律,實際上都賦予特區政府有效製止亂局的法律手段。

《警察條例》在對集會、遊行及聚集的管制,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虛假消息及炸彈嚇詐行為,對場所、船隻、攻擊性武器等的管制等方面均有詳細規定。

梁美芬說,參照《警察條例》的規定,部分示威者的暴力和破壞行為已牽涉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關罪行,如拆卸或破壞建築物、阻止鐵路列車開行、強行進入、強佔處所、在公眾地方打鬥、在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等。

她強調,香港是個法治社會,香港的法律對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有明確細致的規定。“實際上,根據香港的法律,任何人未經批準在行車馬路上行走就已經犯法。”她說,在最近一些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中,有人霸佔馬路、阻塞隧道,甚至破壞公共設施、威脅他人安全,均已觸犯相關罪刑。

就執法而言,《警隊條例》對警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權力有明確規定。梁美芬說,參照這些規定可見,私人屋邨、地鐵站、商場等場所拒絕警方進入、阻礙警方抓捕暴力破壞者的做法,並不合理合法。

梁美芬強調,香港有足夠的法律,應該嚴格執行這些法律,不能縱容違法者。

她說,警務人員在近期持續的亂局中承受巨大體力和精神壓力。必要時可以根據《警隊條例》相關規定雇用臨時警務人員,增加執法人手。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要阻止公眾集會和遊行期間的暴力行為,警方可根據《警察條例》第17條對集會和遊行等活動加強規管。

她說:“警方如果認為一些示威集會會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寧,可以立即停止這些示威集會。這是警方的權力,合適的情況下就要無畏無懼地使用。”

多名法律專家建議,過去一段時間機場、地鐵、過海隧道等地都有違法暴力行為發生,危害公共交通。類似情況下,政府可以考慮需要時主動采取措施,申請臨時禁製令。

香港的法律也賦予特區行政長官有效處理緊急情況的權力。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根據《警察條例》第17E條禁止在某些地方公眾聚集。行政長官還可根據《警察條例》第31條發出宵禁令,或根據第36條宣布某些地區或地方為禁區。

此外,《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警察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

多名法律專家指出,面對眼下亂局,特區政府應該有全盤計劃,把所有可行的法律手段都放在考慮範圍之內,當然考慮到宵禁令、設立禁區等措施均屬比較強烈的措施,應謹慎使用。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表示,實施宵禁、戒嚴等措施在香港有法律依據,也並非沒有先例,但這些措施對香港的營商環境和國際形象有很大影響。現階段而言,止暴製亂關鍵在於嚴格執行現有法律,盡快拘捕違法者,並及時起訴。

陳曼琪表示,要盡快製止暴力破壞行徑,首先要加快拘捕及起訴涉事者,“如果隻抓不起訴的話,別有用心的人會繼續煽動別人違法”。此外,不能隻抓捕被煽動的年輕人,更要懲處背後的頭目。“如果只是抓‘小魚’,不抓頭目,這些有計劃的暴力行徑也不會停止。”

梁美芬指出,近期違法者眾多,檢控工作面臨繁重壓力。在這種情況下,香港可參照其他地方設立“特別法庭”的做法,由熟悉此類案件的法官專職處理,加快檢控進程。

她表示,面對暴力亂局,特區政府有多項法律手段可用。而除了使用法律手段外,還需要做大量溝通工作,在不同背景和立場的人士之間尋求共識,共同恢復社會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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