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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消費專座賣“假茶葉” 服務丟了一路

  高鐵消費專座賣“假茶葉”,服務丟了一路 

  一家之言

  高鐵方面為了商業營利,以餐廳公共服務的舒適性為“餌”迫使乘客接受更高的商品價格,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對普通列車兜售小商品現象,公眾已屢見不鮮,高鐵上如今也出現了“售假”亂象。

  據報導,青島-長沙南的G290次、榮成-上海的G458次列車餐車設消費專座,乘客需花高價喝茶才能入座。不僅如此,這些茶葉還涉嫌標注虛假生產商和電話等資訊。

  為了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求,專設餐廳以方便乘客吃飯、休息理應是高鐵標配。如若將其改設為消費專座,乘客必須花高價才能入座,這是否合適,則有待於商榷。

  從本質上講,高鐵餐廳是為不特定乘客服務的公共場所,如果高鐵方面為了商業營利,以餐廳公共服務的舒適性為“餌”迫使乘客接受更高的商品價格,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問題還不止於此。消費專座提供的茶葉,原本一百多的賣到了二百多,還標注虛假生產商和電話。換句話說,這就是“以次充好”,甚至是“以假亂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對類似欺詐行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

  如果高鐵方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則“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除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等。

  不排除這種消費專座已“外包”,即高鐵方面將經營權交給了個人或有關公司。如若屬實,則一旦出了問題,不僅這些經營體要承擔相關的民事、行政等責任,高鐵方面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高鐵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獲取商業利益應於法有據。對於侵害乘客合法權益的“消費專座”和“假茶葉”行為應予以製止。

  □歐陽晨雨(學者)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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