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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二選一”是正常市場行為?專家:具有強迫性質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仇飛

“二選一本來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也是良幣驅逐劣幣…”10月14日,阿里巴巴集團市場公關委員會主席王帥通過個人社交账號的一段發文,再次引起輿論對“二選一”的關注。

所謂“二選一”,是指部分電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駐一家網絡銷售平台,不能同時入駐競爭對手平台。

在王帥看來,“二選一”是“最樸素的商業規則”;但在今年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警察部等8部門聯合開展的2019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中,電商平台“二選一”卻被歸類為被重點打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邊是從業者篩選“最有誠意參與大促活動品牌商家”的手段,另一邊卻是監管的“硬核”嚴查對象,“二選一”究竟是對是錯?

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看來,“二選一”規製的基本法律框架以合約為軸心。“二選一”有避免過度競爭和資源浪費的積極效果,但也會有一定的排斥競爭影響,競爭法對此是否進行乾預需審慎權衡。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要求商戶退出其他平台的行為本身就具有強迫性質。”在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佔領看來,無論是促銷期間“二選一”還是平時,電商平台限定商家都是沒有合理理由的行為。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電子商務法第35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法第35條獨立於競爭法的市場規製條款,該條為法律適用預留了較大自由裁量空間,需遵循個案分析與利益平衡原則對合理與不合理進行認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指出。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依法查處互聯網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嚴禁平台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約。

“‘二選一’是一種排他性交易,屬於反壟斷法第17條所規定的限定交易行為,即‘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趙佔領對記者分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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