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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騎摩托違規上高速追尾轎車後死亡 警方:轎車負主責

北京時間記者柳青報導)1月2日,陝西省榆林市男子徐四國親屬在網上發帖稱,徐四國於2018年10月5日夜間駕車在包茂高速榆林段正常行駛,突然被一輛違規上高速的摩托追尾,摩托車主經搶救無效死亡。對此事故,警方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徐四國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警方重新認定徐四國承擔主要責任並將其刑拘。1月3日,榆林市交警支隊高速交警五大隊向記者證實了此事,並表示已知悉徐四國家屬在網上發帖反映情況,但事故責任認定依法依規。

男子騎摩托上高速追尾轎車後死亡警方認定雙方同等責任

網帖稱,2018年10月5日19時許,徐四國駕駛一輛吉利小轎車在陝西省榆林市包茂高速公路正常行駛,突然被在高速路上駕駛無保險的二輪摩托車的劉某追尾,後劉某搶救無效死亡。

網帖所附榆林市交警支隊高交五大隊第610855120180000009號路線交通事故認定書(於2018年10月26日作出)顯示的事故發生經過為,2018年10月5日19時50分許,駕駛人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包茂高速上行線291Km+500m處,撞於徐四國駕駛的小轎車右後尾部,造成劉某因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受損。

對於雙方情況,認定書顯示,兩人所持駕照與準駕車型相符,徐四國所駕吉利車在檢驗有效期內,保險有效,劉某所駕摩托車脫保。

至於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書稱,劉某駕駛機動車觀察不周、措施不當且在同車道行駛中,未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是引發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徐四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上正常情況下行駛速度低於規定最低時速是引發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經陝西榆林百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小轎車碰撞時的速度約為7Km/h)。根據《路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雙方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

轎車主質疑摩托違規上高速且追尾申請行政複議二次認定其擔主責

網帖稱,徐四國對榆林市交警支隊高交五大隊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服便申請行政複議,認為在全封閉的包茂高速榆林段不準摩托車通行,而高交五大隊辦案人員蘇某、賈某及隊長魯某在責任認定書中,極力回避對方責任,將全封閉的包茂高速榆林段不準摩托車通行、脫保摩托車走中間車道的違法事實進行了掩蓋,並有意忽略了摩托車未保持安全車距高速行駛、未注意前方行駛車輛等重大事實。

網帖稱,包茂高速同方向有超車道、行車道和應急車道,徐四國駕車在行車道行駛,摩托車在行車道追尾,因追尾造成車輛瞬間失控,車被撞停時因撞擊原因才造成現場車輪壓線的靜止狀態,所以劉某理應負全責。

對於網帖所述,北京時間記者致電榆林市交警支隊高交五大隊和陝西省公路局包茂高速榆林段管理處求證,對方均明確回應,包茂高速屬於全封閉高速公路,且未設定摩托車專用車道,按照《路線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摩托車禁止進入包茂高速榆林段行駛。

徐四國申請行政複議後,2018年11月13日,榆林市交警支隊高交五大隊撤銷了之前的認定書,重新作出了編號比原認定書末尾多了一個“1”的第6108551201800000091號路線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所認定事故發生經過無變化的情況下,重新認定事故原因為,徐四國日常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駕駛機動車在高速路上夜間能見度低的情況下,注意力不集中,發現出口匝道判斷錯誤,突然減速變更車道,導致車速驟降至7Km/h,並騎、軋車行道分界線行駛,是引發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主要責任;認定劉某駕駛無保險的二輪摩托車上高速行駛,安全風險意識不強,臨危措施不當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時速是引發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次要責任。

北京時間記者注意到,榆林市交警支隊高交五大隊就此次路線交通事故先後作出的兩份認定書,對於劉某駕駛摩托車駛入高速公路,均未載明其違反《路線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二次認定轎車主擔主責被刑拘家屬網上喊冤警方稱認定依法依規

榆林市交警支隊高交五大隊重新作出路線交通事故認定書後,2018年11月16日,徐四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其後,其家屬為徐四國喊冤的帖子在網上大量出現,引發網友議論。記者注意到,徐四國及其家屬的質疑主要是:摩托車違規上高速追尾轎車卻判定轎車主擔主責、第二份事故認定書編碼比第一份多了一位可能有貓膩。

對此,北京時間記者致電榆林市交警支隊高交五大隊求證,該隊法制科證實了此事,並表示已知悉徐四國家屬在網上發帖反映情況,但事故責任認定依法依規,至於具體依據哪一條哪一款法律法規之規定,其未予回應。而關於徐四國家屬提出的兩份認定書編碼位數不同可能有貓膩的質疑,法制科稱認定書編碼為系統自動生成,他們沒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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