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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通信企業經營不良和失信將上“黑名單”

  新華社北京3月17日電(記者高亢、張辛欣)近日,工業和資訊化部印發《關於做好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列入條件、處置辦法等,確立了部省聯動信用管理工作機制,為進一步創新完善監管方式和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做出有益探索。

  通知規定,當電信業務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未按規定報告年報資訊,且在電信管理機構限期內仍未履行年報義務的;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載明資訊發生變化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受到行政處罰的;在電信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中,被發現其年報資訊、日常經營活動、落實網絡與資訊安全管理責任、停止經營時的善後工作、執行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等事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需直接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的除外)。

  通知要求,電信管理機構應在作出處理(含處罰)後30日內,完成不良名單列入工作。錄入資訊包括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許可證編號、處理日期、列入事由、列入部門等。電信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示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對列入不良名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管,加強監督檢查。

  近年來,信用體系建設作為資訊通信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工信部在制度設計、技術手段、配套措施等方面開展了修訂《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設立對資訊通信企業實施信用管理的工作機制等一系列工作。此次通知的頒布,既是對已有政策要求的細化和落實,也是行業信用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實踐,為有效促進資訊通信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引領全行業自覺維護良好市場環境指明了方向。

責任編輯:陳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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