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雍正皇帝豁除了賤籍,但保留了奴隸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說到,唐朝有賤口奴婢(賤民),法律地位如同牛馬;這類賤口奴婢在宋代則消亡了,宋朝的奴婢是雇傭奴婢,法律地位是傭人。

唐朝是有賤民制度的,法律將國民分為兩大類:良民與賤民。奴婢(包括官奴婢與私奴婢)屬於賤民。此外,官戶、雜戶、樂戶、工戶、部曲,都是唐朝的賤民。這樣的賤民制度在宋朝基本上消失了。宋代是中國歷史上少有的不存在賤民制度的時代。

在宋朝之後,賤民制度複又回潮。元朝有大量隸屬於貴族的驅口,他們是奴隸,當然也是賤民。明朝又出現了官奴婢、世仆、樂戶、九姓漁戶、丐戶、疍戶等群體,都屬於賤籍,他們不但被社會公眾歧視,還被賦予賤民的國家身份:世襲為業,不得更籍;不準與良民通婚;“子孫不許讀書應試”。不過,明朝賤民跟唐朝賤戶有一點不同:除了官奴婢與世仆之外,明朝賤民的人身依附性並不明顯,像樂戶、丐戶、疍戶、九姓漁戶,都沒有一個明確的主子。

樂戶、丐戶、疍戶、九姓漁戶等賤民,要等到清代雍正年間,才被朝廷宣布豁除賤籍。前幾天有網友在我前面的文章下留言說:“真正廢除賤民的應該是雍正,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陝西因明建文末年未依附朱棣而被編入‘樂戶(官妓)’籍的後代,雍正命令摘除其‘樂戶’籍,使其成為民戶,同年九月,他下令除掉紹興曾反對朱元璋的那些人後代的‘惰民’籍,使其成為民戶,雍正五年(1727年)四月下令免除粵東‘蜑戶’籍,使其成民戶。”

這話倒說得沒錯。清代雍正年間,朝廷先後豁除了樂戶、丐戶、世仆、疍戶等賤民的賤籍,將他們列入編戶齊民——應當承認,這是雍正帝的一大德業。

然而,儘管賤戶在名義上已成了良民,法律對他們還是充滿歧視,到乾隆三十六年(1771),距雍正開豁賤籍差不多已過了半個世紀,清政府還頒布了這樣一條定例:“削籍之樂戶、丐戶,以報官改業之人為始,下逮四世,本族親友皆系清白自守,方準報捐應試,若系本身脫籍或僅一二世,及親伯叔姑姊尚習猥業者,一概不許濫廁士類、僥幸出身。至廣東之疍戶、浙江之漁戶,及各省凡有此者,悉照此辦理。”那些賤民在脫籍改業之後,要經過四代人,且直系親屬都改業,後裔才可獲得良民的待遇。

而且,雖然雍正帝給樂戶、丐戶、疍戶等賤戶豁除了賤籍,但清王朝的八旗制度卻一直保留著中世紀式的主奴關係,旗人中的包衣、旗下家奴,法律身份均為家奴,包衣隸屬於天潢貴胄、王公貴戚,是皇室、貴族的家臣,“見王,如家奴見家長之禮;包衣之女,許親王等揀選為媵妾”;旗下家奴隸屬於一般的正身旗人,是法律上的賤民,沒有獨立戶籍,不準參加科舉,不準與良人通奸,跟大唐的奴婢、部曲差不多。不管是包衣,還是旗奴,他們的家奴身份都是世代相承的。

清朝皇帝非常重視這種千秋萬代傳承下去的主奴關係,即便是廢除賤籍的雍正帝,也特別強調了旗人的主奴之分:“滿洲風俗,尊卑上下,秩然整肅,最嚴主仆之分”,“夫主仆之分一定,則終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賴其生養,固宜有不忍背負之心;而且世世子孫,長遠服役,亦當有不敢縱肆之念”。直至清末,宣統元年(1909),清廷在覆滅前夕,才下詔廢除了主奴制度:“凡從前旗下家奴,概聽贖身,放出為民”,“其經放出及無力贖身者,以雇工人論”。

八旗制度下,清王朝的君主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大清國的皇帝,又是所有旗人的主子,因此,旗人對皇帝需要自稱“奴才”。乾隆帝曾頒發上諭:“軍機大臣等滿洲大臣奏事,稱臣、稱奴才,字樣不一。著傳諭:嗣後頒行公事摺奏,稱臣;請安、謝恩、尋常摺奏,仍稱奴才,以存滿洲舊體。” 奏公事稱臣,奏私事私奴才,表明旗籍官員也有著雙重身份:既是朝廷之臣僚,又是皇帝之家奴。到了宣統二年(1910),清廷才宣布:“我朝滿漢文武諸臣,有稱臣稱奴才之分,因系舊習相沿,以致名稱各異。……嗣後凡內外滿漢諸臣會奏公事,均著一體稱臣。”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