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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買到翻新小米手機,法院判商家10倍賠償

標著小米手機正品批發

假一賠十

結果買到二手貨怎麽辦

近日,福建省晉江市消費者王先生

因此獲得2.42萬元賠償

網店被判“假一賠十”

淘寶公司承擔貨款部分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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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機有維修記錄

晉江市消費者王先生於2018年7月21日,從一家名為“三瑞數位通訊科技”的淘寶網店看到這樣一則廣告:“本公司經營的都是一手貨源批發手機,質量有保證,假一賠十。支持任何方式鑒定,買到不喜歡、不滿意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退款,贈送運費險。質量服務全面保障到底,讓您購買之後放心,售後無憂”,遂決定下單訂購一部小米6手機。該網店實際經營者廣東省普寧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經營部店,承諾該手機是“全新未激活未拆封”。

2018年7月23日,王先生收到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經營部郵寄的手機,手機收到時包裝盒完好。王先生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手機經常發熱、耗電快、攝影頭模糊,便於2018年7月29日去小米手機售後檢測。售後服務記錄單出具的報告顯示,手機內外串碼不一致,通過查詢,這部手機在2017年10月24日曾被激活,並於2018年7月19日在深圳三瑞子站有維修記錄。經小米官方售後確認,該手機不是原裝正品手機。

王先生先是向淘寶網投訴。淘寶網並未就此事處罰店家普寧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經營部。隨後,王先生接到普寧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經營部威脅電話。王先生向淘寶網申請維權,要求普寧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經營部按承諾退款賠償,但淘寶網介入後回復稱,無法支持消費者的訴求。

王先生將普寧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經營部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商家依約賠償,並提出淘寶公司開設的網絡交易平台沒有盡到審查監督義務,為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便利平台,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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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拒不到庭

晉江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1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被告之一淘寶公司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12月1日,法院裁定駁回淘寶公司對管轄權的異議。

據了解,被告之一的普寧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經營部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蔡某。2018年10月23日,普寧市工商局對該個體工商戶核準注銷。晉江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12日裁定被告普寧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經營部變更為被告蔡某。但蔡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答辯。

庭審中,淘寶公司辯稱,其僅為提供信息發布平台的服務提供商,並非買賣交易主體,因而並非本案適格被告,因賣家過錯或交易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賣家自行承擔。無論普寧市池尾三儒通信器材經營部是否應當承擔交易責任,淘寶公司已經盡到網絡平台提供者的合理注意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無須承擔責任。

淘寶公司表示,其在接到消費者售中請求後,及時聯繫交易雙方,但因消費者關閉交易流程,導致退貨退款未能實現。淘寶公司已履行平台應盡的法定義務,在處理過程中並不存在過錯。淘寶公司認為,消費者要求其承擔共同退款、賠償的訴訟請求,並無相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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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被判“假一賠十”

經審理,晉江市人民法院認為,消費者王先生因生活消費所需通過淘寶網向蔡某購買手機,王先生是消費者,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蔡某作為經營者,向王先生交付內外串碼不一致的手機,即以舊翻新的手機假冒新機出售,以次充好,是售假行為,屬於消費欺詐,應退還消費者貨款並承擔賠償責任。王先生於2018年7月28日以蔡某出售假貨為由向淘寶公司請求維權、申請退款,但淘寶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仍於2018年8月3日向蔡某支付貨款2420元,違反了《消法》的有關規定,應對蔡某應退還王先生的該部分貨款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晉江市人民法院認為,蔡某在其淘寶網店中自願允諾“假一賠十”,是一種促銷手段,目的是以此允諾向社會展示其信譽,贏得商機,以便獲得更大的利潤,該行為應認定為向消費者發出的合約要約。當王先生購買商品並支付對價後,蔡某所作“假一賠十”要約即成為雙方對違約責任約定的合約條款,是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約定有效。蔡某因售假行為觸動了“假一賠十”的違約責任條款,對王先生請求蔡某按商品價款的十倍賠償,應予以支持。但“假一賠十”是蔡某所作允諾,與淘寶公司並無共同意思聯絡,淘寶公司對蔡某售假行為並不存在過錯,且淘寶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向王先生提供了經營者蔡某的真實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淘寶公司已盡法律規定的告知義務,王先生請求淘寶公司承擔“假一賠十”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晉江市人民法院依照《合約法》《消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蔡某退還王先生貨款2420元,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蔡某按“假一賠十”約定賠償王先生2.42萬元。

記者獲悉,目前,兩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已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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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張文章 張軒宇

編輯/裴瑩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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