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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新規落地!已回購股份減持前持有期延長至一年

中新經緯客戶端1月11日電 據上交所官方微信消息,在前期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上交所1月11日正式發布實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

關於已回購股份,本次正式發布的《回購細則》在征求意見稿已有限制的基礎上,又新增4項減持約束措施,從多個維度作出更嚴格的約束:一是要求做到“有言在先”,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回購的股份,擬用於未來集中競價出售的,公司必須在披露回購方案時就予以明確,否則此後不得再變更用於出售;二是將已回購股份減持前的持有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三是參照減持新規控制減持節奏,要求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以減少對二級市場的衝擊;四是要求公司將減持所得的資金用於公司主營業務

一、充分聽取意見,積極回應市場關切

據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前期在向市場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收到投資者、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各類市場主體的有效反饋郵件、信件50余份。反饋意見主要集中於已回購股份的減持、回購股份的用途變更、新舊規則的銜接安排、回購資金來源、回購提議、回購事項的披露等方面。此外,不少主流財經媒體和自媒體在征求意見稿公布後,也對《回購細則》進行了跟蹤報導。多數聲音認為,《回購細則》鬆緊結合、張弛有度,提高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便利度和自主性。同時,市場各方也提出了不少中肯的評論意見和修改建議。征求意見階段結束後,上交所高度重視、認真研究,逐條討論反饋意見,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予以采納和吸收,進一步優化完善《回購細則》。

二、增強約束機制,完善已回購股份出售制度

據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已回購股份可以出售的制度安排,是市場和投資者比較關注、討論比較多的一個問題,各方看法不一。部分反饋意見及媒體報導擔心該做法暗藏套利空間,會造成公司低買高賣,滋生操縱股價、炒股盈利等問題,由此認為已回購股份應當全部注銷,不能出售。但也有不少意見認為,為了給回購打開制度空間,應該允許已回購股份在二級市場流通,但需進行特別說明和限制。還有意見認為,已回購股份不僅可以減持,還需要進一步提高減持方式的多樣性,增加如協定轉讓、定向轉讓等減持方式。

對於該問題,相關業內人士表示,公司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回購,是本次《公司法》修改新增的一項重要回購情形。一方面,公司出現股價破淨或短期內大幅下跌30%以上的情況,往往源於市場出現較大幅度波動,難以事先預計。另一方面,公司在短期內籌集資金實施回購,可以避免股價出現連續非理性下跌,但也可能導致佔用生產經營資金,面臨比較大的資金壓力。在此情形下,允許後期通過二級市場賣出所回購的股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公司的後顧之憂,有利於公司董事會做出快速反應和決策,以及時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

從這個角度來看,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的回購,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半被動式”回購,與其他情形的回購有所不同。允許該情形下出售所回購的股份,可以為其提供更為靈活的市場化手段,有助於這部分公司在緊急情況下更好地平衡股份回購和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可以視為鼓勵股份回購的必要制度嘗試。目前,證監會於2018年11月20日發布的《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第二條第(四)項已明確規定,“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在履行預披露義務後,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出售。”現在滬深兩所的《回購細則》根據該規定明確了公司出售已回購股份的具體條件、程式及預披露等內容。

據了解,在具體制度設計上,上交所為了防範可能出現的“市場操縱”“不當套利”等違法違規行為,已在征求意見稿中對公司通過二級市場出售已回購股份做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具體包括持有期屆滿6個月、敏感資訊視窗期不得減持、每日減持數量限制、減持價格申報限制及預披露等5項要求。

本次正式發布的《回購細則》,在征求意見稿已有限制的基礎上,又新增4項減持約束措施,從多個維度作出更嚴格的約束:

一是要求做到“有言在先”,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回購的股份,擬用於未來集中競價出售的,公司必須在披露回購方案時就予以明確,否則此後不得再變更用於出售;

二是將已回購股份減持前的持有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三是參照減持新規控制減持節奏,要求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以減少對二級市場的衝擊;

四是要求公司將減持所得的資金用於公司主營業務。

另外,據了解,公司實際上無法利用出售已回購股份操縱利潤,此前市場的相關擔憂可能是沒必要的。因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股份回購、出售或注銷應當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公司出售已回購股份所得如果高於原回購成本的,其差額並不能計入當期損益,應當作為權益性交易計入資本公積。有了前述制度安排和約束,公司想通過出售已回購股份來操縱股價和套利並非易事。

三、強化特殊主體回購期間的減持限制和披露義務,防範借機牟利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還介紹,董監高、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等特殊股東能否在回購期間減持,是否允許減持,也是市場和投資者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反饋意見質疑回購制度可能成為掩護特定主體減持、“割韭菜”的工具,認為應擴大公司回購期間股份減持的受限主體範圍,不應允許公司邊回購其股東邊減持。

對此,相關業內人士表示,若完全限制相關股東在所有回購情形的回購期間減持,不僅會打擊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其實,上交所在征求意見稿中為防止回購為大股東減持“抬轎子”,已經有所安排。首先,明確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其次,公司因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進行股份回購的,上述特定主體不得在回購期間減持本公司股份。

據了解,本次正式發布的《回購細則》從資訊披露方面進一步強化特定股東減持的相關要求:

一是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回購的,考慮到回購事項首次披露時即可能對股價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將對上述特定主體限制減持的時點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購事項時;

二是進一步強化包括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在回購期間的減持披露義務,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時,一並披露向董監高、控股股東、實控人、提議人、持股5%以上股東問詢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並根據回復充分提示減持風險。

四、規範已回購股份用途變更等重要事項,防範“忽悠式”回購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征求意見中,有部分反饋意見指出,由於資本市場瞬息萬變、外部環境不斷變動,可能導致公司披露的回購用途發生重大變化,建議明確允許公司變更回購股份用途,增加靈活性。考慮到公司法修改決定將已回購股份的持有延長到3年,上市公司變更已回購股份用途確有客觀需要,因此《回購細則》允許公司確有正當事由的,可以按規定對回購方案相關內容進行變更。同時,前期多家公司在回購方案中披露了多個回購用途,需要加強引導和監管,避免隨意變更或者終止產生不利影響,規範公司的變更行為。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已要求公司在回購方案中明確披露擬回購股份的數量或金額,並明確上下限、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本次正式發布的《回購細則》在此基礎上,還增加變更回購股份用途的“負面清單”。具體包括:一是回購股份擬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二是回購股份擬用於未來出售的,應當在一開始即予以明確並披露,否則不得出售。後續,上交所將在規則執行過程中,對公司變更或終止回購方案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和監管,發現存在不當行為的,及時糾正。

五、解決實踐需求,做好新舊規則的銜接適用安排

為了確保《回購細則》的順利施行,針對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事項,上交所在規則發布通知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是明確存量回購股份方案的規則適用。對於《回購細則》施行前披露的回購方案未實施完畢的,在新規施行後繼續實施時,應適用新規關於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實施程式和資訊披露等要求。

二是給予上市公司3個月時間明確存量回購股份方案的具體回購用途。《回購細則》施行前,不少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方案包含多種用途但未明確具體情況。為明確市場預期,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明確各用途具體擬回購的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

另外,據了解,公司如果確因遵守新規要求無法按期完成回購的,可以根據新規延長回購實施期限,以確保其有較為充足的回購時間完成回購,但需要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六、做好市場服務,充分發揮回購制度的功能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後續將堅持服務與監管並重的理念,重點做好對《回購細則》的政策谘詢、規則解讀、市場培訓等工作,支持和引導上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股份回購,維護好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同時,上交所還根據《回購細則》同步修訂了股價回購相關配套公告格式指引,提高規則友好度,方便公司編制、披露回購股份方案、回購報告書、回購進展和結果等公告。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還重申將強化回購自律監管,防範和嚴肅查處利用回購實施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新股份回購制度的正向作用,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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