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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論:拒不避讓消防車 記3分罰200元夠不夠

文|歐陽晨雨

又見拒不避讓執行任務消防車的惡劣行徑。

據報導,3月20日上午11點10分許,安徽界首市消防大隊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拉著警報,閃著警燈,自南向北行駛至界首市S204線光武路段,被車牌號為皖K2H7**的黑色轎車攔住了去路。

當時消防車拉著警報,消防員喊話提示“靠邊,靠邊”。但皖K2H7**遲遲沒有避讓。當日下午,轄區交警將司機王某傳喚至交警中隊,王某主動承認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界首警方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00元、行車執照記3分的行政處罰。

這一處罰的作出,確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等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而警察部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則規定對“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一次記3分

如果是普通的道路交通違法,如“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等,罰款再加記分,也算得上是嚴厲了,但是對於拒不避讓執行任務消防車行為,這樣的行政處罰力度還有待商榷。

消防車執行救火行動等緊急任務,關係不特定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危,必須爭分搶秒,是以法律給予了此類特殊車輛以特別通行權,同時也明確了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的法定義務。拒不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故意置法律規定於不顧,也置公共安全於極度危險的境地,甚至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可能不宜與普通的交通違法行為同等視之。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於拒不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行為,如果符合“情節嚴重”的標準,還可以更重一些,如“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問題是,這裡的“情節嚴重”,究竟是對避讓指令始終無動於衷,且故意對抗為難,還是導致消防車執行任務受阻,使公眾生命和財產蒙受重大損失?如果是前者,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亦無不可,如果是後者,則可以視情將處罰“升格”,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消防人員依法執行滅火任務,固然有公務活動的性質,但嚴格按照《刑法》,拒不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輛,並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畢竟沒有“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也不是“國家安全機關、警察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不過,這也並不意味著,造成“嚴重後果”仍不能入罪處罰。審視這種違法行為,實質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適時追究刑事責任,處罰才能與社會危害性相一致,收到震懾之效。

翻看報導,近年來類似消防車輛執行任務道路受阻事件屢見不鮮,對拒不避讓執行任務消防車者,有關部門也作出過類似處罰,但實際遏製作用並不明顯。值得借鑒的是,針對酒駕、醉駕多發的現狀,立法不僅將行政處罰升級,更將醉駕入刑,較好地遏製了亂象蔓延之勢。

對拒不避讓執行任務消防車,也應在立法上有所突破,為搶救公眾生命和財產開辟一條綠色通道。

內容來源:全媒體總編室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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