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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代購”時代終結?北京、上海海關回應

◆京滬海關熱線表示,近期海關並沒有政策上的變化,正常執行相關規定

◆明年1月1日起,代購將受《電子商務法》約束

◆在國外購買商品到國內來銷售是一種經營活動,就要按照《電子商務法》的規定,不管是微信平台還是微商,都要受《電子商務法》調製,都要依法照章納稅,所以說納稅是基本的義務

這兩天不少人的微信朋友圈都在轉發這樣一則消息,上海浦東機場正在嚴查海外購物進境,所有人全部開箱排隊等待過機審查,僅一個班機抓了100多人。對此,網友眾說紛紜,有些說是和國慶長假有關,有些說和即將於明年1月1號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有關,還有的認為可能是海關近期頒布了新政,對代購又有新的要求。如此之多的猜測,是否預示著“人肉代購”時代的終結?事實真相究竟如何?

代購:浦東機場確實在嚴查

在網傳的影片中,眾多旅客打開行李箱等待查驗,影片拍攝者自稱等待罰款。根據網傳內容描述,事情發生在9月28號上海浦東國際機場T2航站樓,所有人全部開箱排隊等待過機審查,隊伍長得看不到盡頭。有一班班機查了100多個代購,排隊等待交稅。

從事韓國代購的小劉(化名)告訴記者,這一消息很快傳遍了代購圈,而自己並未遇到過類似情況:“就說事情發生的當天晚上和第二天這個上傳的比較凶,一般情況下是偶爾是抽查,然後嚴查的話我還沒遇到過。”

有代購人員向媒體透露,最近確實上海浦東機場在嚴查超額個人攜帶入境物品,已經有一兩個月時間。因為不知道會不會被補繳稅款,最近他都不敢給客人帶貨。還有代購表示,感覺就9月底開始嚴查,可能是和國慶長假的海外遊暴漲有關,一時間網友眾說紛紜。

代購的最後一百天?

江蘇的王小姐告訴記者,雖然不能確定網傳的上海海關嚴查代購消息的真實性,但是她所在的代購群裡,大家都在關注明年1月1號即將實施的《電子商務法》:因為我不確定它的真實性,但是我覺得它在某種程度上是符合一定邏輯的。就是從韓國回來的時候每一個人都會查,不是抽查,就是所有的箱子都必須出關之後再過一遍安檢機器,我代購群裡大概是有700多個小夥伴,朋友圈裡都在發“代購的最後一百天”,如果數的話現在就是代購的最後八十幾天了,因為說是從2019年的1月1號開始實行,不管是代購,還是其他什麽都需要交稅,然後需要注冊營業執照,才可以合法的進行代購商品的售賣。”

北京、上海海關回應:近期未出新政

還有猜測認為,可能是海關近期頒布了新政,對代購又有新的要求。對此,記者撥打了上海海關12360服務熱線,工作人員表示,近期海關並沒有政策上的變化,正常執行相關規定,與平常沒有區別。

上海海關服務熱線:“政策沒有變化,還是跟之前的一樣,居民旅客的話如果說不是多次往返的旅客,或者是當天往返的旅客的話,還是居民旅客的話是5000,非居民旅客的話是2000。所以這些規定的話還是之前的,這些都沒有什麽變化。”

對於是否存在網傳的上海海關突擊檢查,這位工作人員表示,相關規定並無變化,進境旅客攜帶物品如果超過免稅額度,還是建議主動申報。

隨後記者又就相關問題谘詢了北京海關,12360熱線工作人員也表示,目前海關仍然依照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執行。

北京海關12360:“海關關於個人攜帶沒有什麽變化,還是那個2010年54號公告,就是說有一個5000元人民幣以下的免稅,但是您的每種東西一定是要在個人合理自用範圍,不能是大量,如果是超出這個量的話,是不能按照這種個人攜帶的形式。您可以看一下這個關於個人攜帶的公告,就是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54號關於進境旅客攜帶的情況,據此征稅。”

根據公告,中國籍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入境,境外獲取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免稅放行物品連同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的,仍予以免稅放行。旅客攜帶進境物品如果超出於規定的免稅額度,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照章納稅。另外,旅客攜帶境外獲取的電視機、攝影機等20種物品不屬於免稅範圍,入境時須主動向海關申報,在自用合理數量內海關作征稅處理。

專家:納稅是基本義務,要合理引導和規範

在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看來,一直以來,在電商平台開一家代購網店並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朋友圈裡的“微商”更是零門檻。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也需要對此類電子商務經營行為進行引導和規範。

邱寶昌說:“剛開始的時候,電子商務初期,所謂的代購所謂的銷售大家持一種包容的態度,通過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也需要引導和規範,所以我們對一種新的東西要有包容和審慎,又要有合理的引導和適當的規範。”

明年1月1日起,代購將受《電子商務法》約束

邱寶昌告訴記者:“海關在檢查,我認為他是在落實現有規定,在強化執法的環節上,並沒有是有新法規頒布。而在到明年1月1號以後《電子商務法》實施的時候,對這種微商的所謂代購的問題、微信平台的經營問題、微商銷售的問題應該要按照《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去進行規範經營。在國外去購買商品到國內來銷售商品,它是一種經營活動,那麽經營活動按照我們《電子商務法》的規定,不管你是微信平台還是微商,都要受《電子商務法》調製,那都要依法照章納稅,所以說納稅是基本的義務,這個在我們《電子商務法》上明確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納稅,這是他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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