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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滴滴應將嫌犯資訊交給警方 而非自己站第一線

  空姐坐順風車遇害:平台的法律責任與道義責任 |新京報快評

  空姐遇害,我們當譴責作惡,也要將其拉到法律與道德的框架下審視,別讓追責變成找人背鍋,更別讓惡在責任含混中於輿論鏡頭下“虛焦”。

  文 | 仲鳴

  這兩天,“空姐深夜搭順風車遇害”事件引發廣泛關注。這是讓人痛心的不幸,這是物傷其類的人間悲劇:受害者芳華正好,卻因辣手摧折而驟然凋零,於其父母,是“中年失女,其悲孰甚”,於整個社會,也是文字描不出的痛。

  如今,空姐失聯前稱“遇到變態”、作案司機身上攜有凶器等案情細節漸次浮出。滴滴方面已為此公開道歉,並懸賞百萬尋疑凶,鄭州警方也通報疑凶逃亡軌跡,正展開搜捕。

  我們希望,這起案件能以對作惡者嚴懲不貸、對受害者家庭妥帖善後的方式收場,更希望類似悲劇少些、再少些。

  在網上,對“誰擔其責”“如何避免”等問題的討論,也涵養著此事的輿情熱度。亡羊須補牢,對於防範、追責的探討也是規避悲劇重蹈的前提,但任何追問與反思,都應盡量秉持“正確的打開方式”,既不失位也不跑偏。

  但眼下,輿論圖景有些“複雜”,需要辨明。

  比如,有人憑著個案臧否網約車這種業態,貿然得出“網約車比計程車更不安全”的結論,就有失偏頗:這並沒有統計學上的數據支撐,且從理論上講,網約車把司乘兩端給數據化,這無法確保事中可控,卻確保事後可追蹤,而能追蹤就意味著多了一道製衡舉措和安全屏障。

  又比如,已有截圖顯示,似乎有涉事平台的競爭對手找大V發稿,借此個案將批評方向引向“該平台涉嫌壟斷”。借機搞黑公關,有違商業倫理。

  指人壟斷,可拿出其非正當競爭或建立排他性進入門檻方面的證據,而不是拿極端個案說事。

  就是非論是非,而不是將是非之辨扔到一鍋情緒漿糊裡,被攪混水、造謠牽著鼻子走,是討論的基本法則。

  在此事中,涉事平台方面也很難避開網民打量:在譴責個人作惡之外,作為平台方的滴滴,進入責任歸咎的射程,幾乎難以避免。

  平台該擔何責?學者魏武揮就對此作了分析,大致意思就是,平台型企業長期以來遵循的是避風港法則,也就是平台中立,但後來普遍被接受的“避風港法則”開始向“紅旗法則”遷移,也就是說,平台方面在應發現而未發現違規或明知卻偏故意縱容的情況下也要擔責。

  讓平台 有條件地擔責,指向很明顯。就製止違規乃至作惡來說,不得不承認的事實是,技術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人性問題,換句話說,技術只能盡量減少而非杜絕作惡。

  即便如此,平台也不能以此為由不擔責,而應朝著“向‘杜絕’靠近”的方向努力。道理很簡單:惡徒是無法杜絕的,我們制度和社會要做的,就是竭力壓縮他們作惡可鑽的空子。

  之於平台,不能為“惡”作倀自然是底線,盡力減少人作惡的機會則是責任。但這份責任不是無責也不是無限責任,拿網約車平台來說,法律已框定了其法定責任區間——那就是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滴滴百萬懸賞尋找嫌疑人。▲滴滴百萬懸賞尋找嫌疑人。

  在眼下這起空姐遇害案中,很多法律學界、業界人士有很多說法算是共識:對平台方而言,它必須盡到對人、車的資訊審核義務,這包括對接入的司機端的三證(身份證、行駛證、行車執照)驗真,甚至對有醉駕毒駕、性犯罪前科或職業汙點等的背景篩查,也包括對乘客的嚴格實名製驗證,若未盡到驗證之責或驗證結果有誤,則理應承擔補充責任;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法律之上是道義,就算沒有法律責任,平台也有義務協助警方破案,也有道義補償的社會責任。

  從目前已確認的資訊看,滴滴方面確實有對作案者的證件審驗,且查驗的資訊屬實,後者也並無犯罪前科。要承擔的,也更可能是道義補償。

  但這並不意味著其無過:在懸賞的過程中,滴滴作為平台公布嫌犯身份證號碼、電話等,雖是出於好心,但畢竟是嫌犯而非罪犯,滴滴更適合將這些資訊提供給警方,懸賞鼓勵公眾為警方提供線索,而非自己站到第一線。

  空姐遇害案,是一起悲劇,也是一起惡性刑事案件。對此我們當譴責作惡,也將其拉到法律與道德的框架下審視,別讓追責變成找人背鍋,更別讓惡在責任含混中被“虛焦”。

責任編輯:李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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